法律分析:需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存在过错时,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存在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条例,判断此时如果出现事故,左转车辆应负全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依据
1、一方车辆转弯,另一方直行形成的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转弯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丁”字形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从一条道路驶入另一条道路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十”字交叉的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种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转弯让直行,这是我们没拿到驾照前就知道的事情,因此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事故下,我们很多时候都认为是直行无责,转弯车辆全责,即便被撞的车辆是转弯车辆。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在大部分情况下的确如此,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却并非如此。首先,如果是在非红灯的情况下进行右转或左转,在车辆已经通过路口的情况下被直行车辆从后方撞击,此时为后方车辆全责,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灯头让灯尾”。因此在出现类似情况下如果对方不肯负责,建议直接让报警,让交警判责,一般只要确定你是车辆后方被撞击,你就是无责的。
再者,在支线上直行的车辆也要对主干线上转向的车辆让行。同时,如果是支线车辆转向,但你通过导流带撞击了对方,即便你是直行,你也同样要负全责。因此,希望大家开车时多加注意,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进行报警处理。
1、双方同向行驶,直行车撞左转车尾部,即追尾;直行车责任大,因为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安全制动的安全距离。
2、双方同向行驶,直行车超车;直行车责任大,因为遇前车左转时,后车不得超车。
3、同向多条道路,双方同向行驶,左转车在右侧车道左转,直行车撞左转车侧面;左转车责任大,因为车辆变线不得影响其它车道车辆正常行驶。4、双方对向行驶或者左右侧行驶。左转车责任大,因为左转让直行。具体事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交警通过现场勘查判定。
车辆左转弯和直行车辆相撞谁的责任大
按照我国“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在判断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相撞责任时,一般是左转的车辆负全责。而责任划分最终由交警部门做出。
变道车辆被直行车辆撞了谁的责任
变道车辆被直行车辆撞了,具体责任承担者要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确定责任原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根据上述原则,由交警结合现场勘查等情况,确定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新交规中规定,“ 驾驶机动车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仍然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违反禁令标志”记3分。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汽车百科知识:右转车辆被左转或直行车辆撞击,为什么会是全责?
内容概述:通行优先权概念解析,右转车辆的特殊情况。
假设车辆右转过程中被直行或左转车辆碰撞,责任应当在于哪一方呢?答案应该是右转车辆全责或主责,因为右转汽车的通行优先权是最低的!
首先右转车要让行右侧的直行或左转的非机动车,原因为“强弱区分”以及右转车道往往通行时间最长,甚至以专用车道通行(不限时间),所以需要让行。
其次右转车辆必须让行左转车辆,原因在于“右转转小弯”“左转转大弯”。左转车辆会驶过更长的距离才能驶入车道,距离长则通行时间更长;然而左转车辆并不会少,所以为保证左转车道的畅通,右转车辆就应该让行左转车辆。
同理左侧驶来的直行汽车也应该由右转车辆让行,而且原因不仅是距离更长,还有直行车辆的速度普遍更快;不让行则有可能出现碰撞,所有通行时间最长的右转汽车有必要让行。
特殊情况:已经进入车道
「转弯过程中」右转车辆被碰撞总需要认责,如果对方车辆不存在违章驾驶行为的话,那么结果肯定是全责。
但如果直行或左转车辆距离很有很长,右转车辆有充足的时间并且已经切入车道内(标准为车尾进入车道);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因为进入车道后就算是正常行驶的直行汽车,即使车身还没有完全摆正也是不影响最终定性的
总结:右转汽车以通行时长作为参考,理论上是通行效率最高的车道;不过实际情况中其实是很被动的,因为很多右转车道都有↑→(直行右转)双箭头,这种车道即使在将将变成红灯时,直行车辆按照规定也是可以正常等待通行的。
结果造成了右转车辆要等待直行车辆放行,之后要等待直行与左转的非机动车,随即要面对左转的汽车。
所以真实情况是右转车道的效率其实也很低,那么最科学的方式则是“拉链通行”,或者说是“1直行·1右转”“1左转·1右转”的交替通行才科学。虽然这与规则相悖,但作为汽车用户可以养成这种习惯,于人于己都会更加方便——这才是文明通行吧。
(面对没有让行姿态的左转或直行车仍然要避让·否则要担责)
法律分析:左转弯车的责任。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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