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品最差的一般都是领导,你和他吵除非你不想混了,要学会打太极,你在人家手下混,人家不整死你,现在要请假了,咱也不怕,首先你是家里老人过世,他不给就属于没有人性,众人会骂他,即使到劳动局去告他他也败诉,万一他报复你,领导不是他一个可以凭个理,最好不要走到这一步,因为最领导的都是要面子的,开口先说句笑话,打个圆场给个台阶,如果他不下台阶应要报复,你就把事情说开了,人死了你这假给不给,再走第二步,这就难堪了。
首先是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无论业主怎样都应态度友好,而不是冷眼相对,爱搭不理,首先让业主消消气,心态平和,把具体问题讲清楚,然后给出解决问题办法,并诚心地说声对不起。而不是像你想得什么办公室只你一人,难道你物业是与业主打仗的与业主是为敌的是欺负业主的,人少了觉得吃亏业主是你们的上帝,是你的衣食父母,没了业主你们吃什么你们应该感恩业主,否则业主会让你们这帮黑白不分的东西滚蛋。
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1)检讨书的概念 检讨书是犯了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向领导或上级检讨错误写的书信。
(2)检讨书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①标题。在头行正中写明“检讨书”字样即可;也有注明所犯错误范围或性质,如《关于违犯财经纪律的检讨书》。
②称谓。写明检讨书呈报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如“校党委”、“公司人事部”、“×书记”等。
③正文。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所犯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与措施。
④落款。写上检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落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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