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晚上施工太吵打什么投诉电话

工地晚上施工太吵打什么投诉电话,第1张

工地施工太吵扰民,应该拨打当地环保局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应控制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扩展资料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这个不用报派出所的。人家夫妻吵架关你什么事?又没有打架,又没有干什么?你只当看笑话就行了。报什么派出所呢?如果你是他老乡,可以适当劝一劝。如果实在太大声,或者其他的你可以告诉老板就可以了。

处理措施:

一、找工地负责人、公司负责进行协商,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间施工噪音。

二、电联当地环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工地是否具有夜间施工资格,并举报投诉,要求整治查处这类行为。

三、依旧是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处理办法如下:

  1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对于此类噪音可以响公安部门投诉。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租户扰民房东有责任么

租户扰民房东是否有责任,视情况而定。如果租户仅仅是扰民,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房东不是会承担责任的,由扰民的租户自己承担责任。如果租客扰民很严重建议可以报警处理给予对方处罚。租户扰民,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如果房东不及时处理会影响到自己和其他业主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在发现租户扰民时,应当要主动和租户联系沟通,劝阻租户的扰民行为。如果劝阻无效,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租房合同,要求租户搬离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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