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和物业吵架谁会吃亏

房东和物业吵架谁会吃亏,第1张

房东

第六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租房必须签合同,任何没有合同的租房都是耍流氓!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房东有义务保证住房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危房、空房等没法住人的房子租出去可是要追究责任的!同时租客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否则可能租不到房子~

最重要的是:房东不能暴力、威胁强制驱逐房客!这条很给力啦,再也不用担心住着住着莫名其妙被强制赶走了!这条我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务必要牢记!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主要是约束房客,要保护好房子,不能因为不是自己家,不心疼,就瞎折腾。

第九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划了一条多大面积房子最多住多少人的线,作用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字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来制定,那种小空间里挤了很多人的群租房显然不行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也不允许出租用于居住了,以后碰到出租这些的黑心房东,该举报的就举报吧~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划重点:房租应该月付!房租应该月付!房租应该月付!押一付三什么的可以成为过去时了。还有,合同没约定的情况下,房东不能单方面涨租金,全方位保护租客。以后政府还会定期公布租金平均水平,租金定价也有了参考。

如果您和房东之间的不愉快事件已经导致您决定不再继续租赁该房产,那么您应该及时通知房东,并遵守租赁协议中的规定进行退房。

如果您仍然想继续租赁该房产,可以尝试与房东进行沟通,解释您的情况,并请求继续租赁。但是,最终是否能够继续租赁还要取决于房东的态度。

无论您决定是否继续租赁,都应该保持诚实和礼貌的沟通,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决定。同时,如果您需要帮助或建议,可以考虑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租赁委员会或律师。

既然你看到了他的本性,租期到了就不租他的了嘛,漏水湿的他门家的地板,如小面积果漏水的话,你别过那里不就行了嘛,大面积的漏的话,自然会有人来修的,不用你操心。除非这个房东不是什么好东西。

以前妈妈家的老房子,家家楼下都有一间小仓库,可以放个工具,冬天放个白菜,放个自行车什么的,面积不大不过很顶用。

3楼的住户买了新房后,就把房子租了出去,租户是一个50岁的男人领着一儿一女,但是楼下的小仓库3楼住户不租,放着以前的一些工具。

租户上班天天骑个自行车,晚上放楼下不安全,可是天天往楼上搬也累,就跟房东商量:能不能把自行车放在小仓房里。

房东心眼好,就答应了,给了租户一把小房钥匙。

忽然有一天,就听到楼下有人吵架,那时邻居关系亲,就纷纷下楼去看究竟。

是3楼房东和租户吵了起来,原来今天3楼房东到小仓房里拿工具,却发现仓房里放的一个电焊用的电机,还有扳子,钳子等一些小工具不见了。

于是就问租户,租户男人一口咬定没看见,于是两人就吵起来,其实房东有理的,小仓房的钥匙给了你,然后东西没有了你说没看见,谁信啊?

那时也不讲究报警,看租户不承认,最后租户认倒霉,毕竟谁也证明不了有那些东西,不过房东把小房钥匙要了回去。

这下租户傻眼了,这就意味以后要天天搬自行车上楼,于是承认是他给卖掉了,答应按价赔偿。

不过后来大家知道,东西还真不是租户男人拿的,是他那不争气的儿子,因为没钱上网吧,所以把房东的工具卖给收破烂的,可是当爹的不想抖出是儿子干的,只能说是自己给卖了,也真是难为这当爹的。

这家租户的男人平时看着是个很老实的人,但是因为这事大家都不爱搭理他。

首先做人要诚实,房东给自己提供了方便,就应该感谢,房东不可能因为一些不太值钱的工具就诬陷你,拿着钥匙却不承认东西不见跟自己有关,你当别人傻啊,不但不诚实而且智商也堪忧。

还有对儿子的教育,20多岁的儿子,天天不工作去网吧,这就是父亲教育的失败,偷卖人家的东西,当父亲的知道却隐瞒,可能父亲以为事不大,所以才那么有底气和房东吵,可是“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是偷点工具,以后能发展成什么样可就不知道了,如果不及时纠正,后来是要吞大恶果的。

要珍惜别人的善心和善意,做人要守“诚信”,这是立足于社会之本。

法律分析:不会被赶走,如果赶走的话是违约行为,可以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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