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事实上,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针对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集中爆发的性侵儿童案件进行的统计和分析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曝光的案件有192起,而这类案件隐蔽性较强,破案难度、非公开曝光的程度都较强,现在被公开曝光的案件还只是冰山一角。由于是儿童为受害者,所以在收到侵害后很难获得救助,成年女性可以诉诸法律,或是通过媒体等手段进行权益的维护,儿童却很困难。受害者长大后,又通常会选择性遗忘或者尘封这些往事,因此被大众知晓的概率很小。所以我想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告知大家,这个世界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虽然我也很想无条件地信任它,相信天下无贼,但是更多的时候,我们还是要带着警惕地心理面对一些事件。其次是,我想用事实告诉大家,熟人会犯案,请不要用传统观念来伤害孩子。上述的报告中指出,在192起案件中,超过八成是由熟人犯案。因为熟人犯案比陌生人更为隐蔽,且可以多次、多年侵害。其中乡村地区是案件爆发集中地,如留守老人性侵儿童等。我现在没有办法想象,他在最开始对我侵犯时的心态如何,但是正是由于没有受到外界强有力的制止,才让他一发不可收拾。所以你可以为视频中的父亲辩护,但你的辩护理由不应该是“他只是亲亲而已”。
官方回应称是其父亲系乡镇四级主任科员,并不是县长。事情发生在湖南省邵阳县,该男子和几位朋友一起出来吃夜宵与人发生争吵,现场情况一度恶劣,男子仗着自己父亲的身份就以为可以为所欲为了,用他父亲的身份来恐吓对方,事发之后,该视频就被人们上发到网上,很多网友纷纷表示又是一个坑爹的主,目前,该事件当地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当中。通过这件事总结出了男子以下几点原因!
一、态度极度嚣张通过观看视频可以发现,当事人的态度极其的恶劣,完全就没有抱着想要解决事情的态度去解决,反而是将事情越闹越大,弄得人尽皆知。当事人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想要以自己的家庭背景压倒所有人,奈何男子的不理智,嚣张的态度连累到了自己的家人,该父母的身份已被世人所知晓。
二、不够理智,被冲昏头脑男子的情绪过于的暴怒,现场争吵很激烈,男子直接亮出了自己父亲的身份,且更加是出言不逊。事发之后,如果男子情绪不是过激,而是可以保持理智,愿意主动的与他人进行沟通和解,事情也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是冲动让男子为自己买单,这一举坑爹的操作让网友们吃起了瓜。
三、认为父亲的身份是保护伞男子的父亲身份特殊,不说位高权重,但是也不是一个不错的职位,就算是如此,男子也不该是说出父亲的身份来遮盖自己的错误,甚至是用来恐吓他人。男子的行为被很多所唾弃,相信不久之后,警方会测查此事,对他的惩罚也会公诸于世,给人们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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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吵架可以拍人的视频。但是,拍摄的视频必须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拍摄的视频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而定罪属于刑事法律范畴,普通侵犯隐私权行为是够不上犯罪的,只有产生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才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称为“九学”。
据网络报道,肖战上山拍摄《庆余年》的时候,王一博闹脾气了,两个人在船上整整吵了9分钟。在剧中两个人的关系就相当的亲密,而王一博和肖战也是把这份兄弟情延伸到了戏外。
据悉,在拍摄《庆余年》期间,两个人在休息期间也是经常发生肢体冲突,两个人在片场打架可以说得上是亮点,所有的工作人员也是一副看热闹的心情,两个人打闹的次数有一些频繁,大家见怪不怪。
扩展资料王一博1997年8月5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洛阳市,中国内地流行乐男歌手、演员、主持人、职业摩托车赛车手,男子演唱组合UNIQ成员。2014年9月15日,以UNIQ组合成员身份正式出道;12月,组合获得尖叫爱奇艺之夜颁奖礼最具期待组合奖。2015年,主演青春励志**《梦想合伙人》。
肖战1991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中国内地男演员、歌手。2015年,以选手的身份参加浙江卫视才艺养成选秀节目《燃烧吧少年》。2016年4月,主演校园星座超能力网络剧《超星星学园》。2017年,在古装言情传奇剧《狼殿下》中饰演浪迹天涯的赏金猎人疾冲。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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