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吵架通报咋写

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吵架通报咋写,第1张

以下是一份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吵架通报的范文,供参考:

尊敬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们:

我们在此通报一件事情,发生在本小区内的业主和物业员工之间的争吵事件。我们深知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的和谐氛围和员工与业主之间的信任关系。

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事件的经过。在此,我们向双方表示理解,彼此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是正常的。但是,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应当以平和的语言和互相尊重的方式进行。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双方在交流过程中都过于激动和情绪化。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双方进行提醒和教育。无论是业主还是员工,都应当尊重对方,遵循小区的规定和制度,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和谐。

同时,我们也希望业主和员工们能够加强沟通和理解。作为小区的一份子,我们应当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最后,我们呼吁大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不要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冲突。对于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希望各位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XX小区管理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业主在工作群里吵架时,作为物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和步骤:

1 立即介入:尽快介入并了解情况,尝试立即平息争吵。在公共场合,尽可能以礼貌和冷静的态度回应,以避免局势进一步升级。

2 私下沟通:如果有必要,可以私下联系业主进行沟通,避免在群里直接冲突。私下沟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可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3 明确规则和期望:在公共场合,可以明确传达群内的规则和期望,包括尊重他人、避免攻击性言论、以及解决问题的合适方式。这可以帮助业主理解他们的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以及应该如何以积极和尊重的方式处理冲突。

4 提供中立的支持:作为物业,您可以提供中立的支持和帮助,为业主提供解决问题的平台。可以提供一些中立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5 调解和协商:如果可能,可以尝试调解和协商,帮助双方寻找共同点,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物业可以利用其中立的位置和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相关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6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争吵变得过于激烈或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帮助,如法律顾问、调解员等。

最重要的是,作为物业,保持冷静、公正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冲突,但通过耐心和理解,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现在社会人大多数以自我为中心,缺钱的人很少,出来找工作的也没有那么认真负责与爱岗敬业,觉得操心那么多干什么,工资又不高,得过且过,自己也偷得清闲。物业保洁本来该服务业主的,必竟他们的工资来源是业主,可他们不一定自知,觉得业主烦,防碍他们工作了,不该他们作的任务也给他们做,这样是不能的。物业也负责,怎能只给小区门口放垃圾桶,这样给业主也带来了麻烦,应该每栋一楼下都有垃圾桶,每天都有人按时请洁的,这一样一才能保护环境。

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为业主电子投票提供支持;

  (四)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

  (五)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便利;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

  (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46241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1
下一篇2023-12-0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