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事件如下:
1、远古时期,遵义一带即有人类栖息繁衍。在桐梓县岩灰洞旧石器时代人类文化遗址发现的人类牙齿化石,经科学测定,为距今206~24万年。桐梓县马鞍山新石器时代人类遗址中,也发掘出大量石器骨器,还有丰富的用火遗迹,年代距今为18万年。在赤水河流域的赤水市和习水县境内,也先后发现许多石斧、石锛、石网坠等古人类工具。
2、公元前八至五世纪前后的春秋时期,现在的遵义市所辖地域,先后或分别属于牂柯、巴、蜀、鳖、鳛等邦国。
3、“夜郎”郡县
(1)战国时期,今遵义一带属于“大夜郎国”的范围。西汉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置犍为郡,郡治鳖县,即在今遵义市中心城区附近。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于夜郎地置牂柯郡,作为邦国存在了250多年的“夜郎国”之名从此消失。
(2)此后,作为郡县行政建制的的“夜郎郡”、“夜郎县”之名曾多次出现,与今遵义有关的,一是唐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所置的夜郎县,在今桐梓县境,为珍州的治所。二是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珍州置的夜郎郡,治所即在这个夜郎县。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大诗人李白被“长流夜郎”就是这里。这个夜郎县之名到五代时期废除,北宋时期复置,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又废,计先后存废达480年。此后中国历史上再没有出现“夜郎”郡县之名。
4、作为二级政区的州、郡名称,历代屡有变更。唐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将隋代的郎州改名为播州,领辖今黔北的大片地域。播州之名,历经五代、宋、元到明朝末叶,存在了962年。所以人们常习惯用“播州”来代称古代的遵义。
5、唐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将播州所领的罗蒙县改名遵义县。这是“遵义”名称最早的出现。遵义之名沿用至今已有1364年。除县名外,历史上曾有过遵义砦、遵义军、遵义军民府、遵义府、遵义专区、遵义行政公署、遵义市等建制名称。
6、播州从唐末到明末的725年间,为杨氏土司所世袭统治。明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平播之役”后,取消土司制度,实行“改土归流”,于次年分播州为遵义、平越两个“军民府”,分别隶属四川、贵州两省。
7、清康熙年间取消“军民”二字,直称遵义府。今遵义市大部分地域属于这两府,还有部分地域属于石阡府、思南府。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遵义府由四川省划归贵州省管辖。直到民国初年,废除“府”的建制。民国24年(公元1935年),贵州省设11个行政督察区,黔北十余县为第五行政督察区。
8、1949年11月,遵义解放,“第五行政督察区”改为遵义专区,后称遵义地区,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并以原遵义县城区为基础新建遵义市。此后的数十年间,遵义地区领辖的县市曾有少许变动。
9、199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遵义地区改建为遵义市(地级市,1997年11月挂牌),原遵义市改建为红花岗区,原遵义地区领辖的县、自治县即归新建的遵义市领辖;赤水市、仁怀市为省辖市,由遵义市代管。
10、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红花岗区和遵义县北部划出部分地区,在原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新成立汇川区。至此, 全市共辖2区、2市、8县和2民族自治县,即: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二、遵义简介
1、遵义,简称“遵”,位于贵州省北部,黔川渝三省市结合部中心城市,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南临贵阳市,北倚重庆市,西接四川省。处于成渝—黔中经济区走廊的核心区和主廊道,黔渝合作的桥头堡、主阵地和先行区。是西南地区承接南北、连接东西、通江达海的重要交通枢纽。全市辖3个区、9个县、2个县级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终年温凉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2、遵义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海龙屯、世界自然遗产赤水丹霞。享有中国长寿之乡、中国厚朴之乡、中国金银花之乡、中国高品质绿茶产区、中国名茶之乡、中国吉他制造之乡等称号。曾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双拥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多项殊荣。同时也是中国三大名酒[1] “茅五剑”之一的茅台酒的故乡。
离婚后仍住在一起,男子吵架砍伤前妻被判刑十个月,既然离婚了为何还同居?
婚内长期争吵,感情不和。离婚后,男子继续和前妻同居使用家庭暴力将前妻砍伤成轻伤。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你知道吗
2月22日,记者从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获悉,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砍伤前妻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被告人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 供图
据了解,被告人兰某某和被害人代某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四个孩子,因长期争吵,感情不和,两人于2015年10月离婚。
离婚后,男方仍旧和女方长期居住在一起。2020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古蔺县石宝镇代某某家,因琐事在客厅与被害人代某某(兰某某前妻)发生言语冲突、抓扯,抓扯至厨房门前时,兰某某捡起菜刀将代某某颈部、右肩和背部砍伤,兰某某随即送代某某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代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 供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 在遵义市湄潭县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遵义市湄潭县一位妇女,为方便照顾孩子,在离婚后,仍住在前夫家。不料,自己却遭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夫两次强奸。5月18日,经湄潭县法院审理,其前夫强奸罪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悉,苟某、英子(化名)均系湄潭县人,原系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今年2月离婚。因孩子年幼,为方便照顾孩子,英子仍暂时与苟某住在一起。
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苟某与英子因孩子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后,苟某强行拉、抱英子,并采取暴力手段,与英子发生性关系。3月2日14时左右,英子想到村里反映情况,苟某却不让其出门,英子想通过窗户逃出,却被苟某阻止。
英子无奈之下,用打火机将毛巾点燃,想一死了之,又被苟某阻止。3月2日下午,苟某再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
湄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也取得了英子的谅解,并属家中唯一劳动力,法院考虑还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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