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函# 导语离婚起诉书怎么写?离婚起诉书是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当夫妻一方愿意离,另一方不愿离;或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第1篇: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离婚起诉状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
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15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结婚后,被告经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刚开始觉得很疑惑,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来被告在结婚前就和一个叫XXX的有夫之妇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开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调取了被告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自2015年以来,被告使用过的139872XXXXX号码和该女人使用过的130XXXXXXXX的号码以换号码、呼叫转移、发短信等方式频繁联系。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这个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远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该妇女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15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2015年8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2015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偷情,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杨欣钰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杨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担,即每月100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二XXX年XX月XX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第3篇:离婚起诉书
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所地:中山市xxxx。电话:1821925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所地:xxxx。电话:1892332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
二、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xx月相识,2015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感情失和,夫妻关系破裂,自2015年5月27日开始正式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冷静思考,现协商同意离婚。婚后双方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只有一间宠物店。
因女方经济能力较弱,男方同意:xxxx“xx宠物店”归女方所有,宠物店的所有利润及日后店铺转让所得均由女方支配。
因双方户籍都不在中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主观:
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绝对不能姑息,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对抗,先报警处理,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家暴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原告:刘,女,35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陈,男,41岁,汉族,人,住市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三、位于市区花园第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花园第栋13A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格式是固定的,就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等事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辱骂恐吓原告时原告冷静面对,搜集保留有关证据,向办案法官说明情况,相信法院的判决。如果被告侮辱恐吓原告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危险,可以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恐吓的意思是威胁人、使害怕;吓唬。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在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均是一项刑事犯罪行为。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所以原告应该保持好的心态,尽可能的保留好被被告恐吓,辱骂的相关文字,录音等证据。在进行诉讼时提交维权。也可以直接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警处理。如果被告恐吓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危险,建议直接进行受伤检测报告,进行鉴定受偿程度,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应的损失赔偿费。侮辱恐吓的行为如果对于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不排除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压力,都是可向相关部门鉴定并进行申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 x 市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 x省x x市x x镇x x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 x x
家暴离婚起诉状应写明的内容:开头写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然后正文部分写明离婚纠纷的有关事项和诉讼请求,然后附上相关证据。
家庭暴力离婚诉讼应做的准备:
1、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
2、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
3、找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咨询;
4、保存好有效证件、财产凭证等;
5、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等。
例文如下:
原告:刘某,女,35岁,汉族,某某人,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陈某,男,41岁,汉族,某某人,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某市某区花园第某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__年1月19日到某市某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__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某。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__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_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_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__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某市某区花园第某栋13A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气话跟恐吓的违法性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明显,但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原被告之间日常没有宿仇和过节,只是偶发事件中言辞过激则不认为是恐吓。如果多次用言语威胁,或情节较重,一方威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等,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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