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背后有很多问题:比如执行规定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对于一件事情应该详细了解,不能随便下结论等,上海这个孕妇团购鸡蛋被举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人都没有了解清楚事情,就盲目指责。
上海的疫情比较严重,完全封闭的社区非常多,而该孕妇所在的社区也处于静默状态,按照相关规定,该社区所有的物资不可以随便进出,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备,获得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而这位孕妇购买的鸡蛋并没有通过报备,所以志愿者才上门沟通,并且要求孕妇写保证书,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是出于防疫安全考虑,志愿者一直是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当时是晚上10点左右,志愿者接到了相关的举报,才上门和另一位志愿者告知这个孕妇需要出保证书。
这件事比较不通情理的地方是在当晚12点左右志愿者再次接到通知,需要尽快回收这批鸡蛋,于是志愿者就在12点左右上门要求回收,而孕妇毕竟已经怀孕多月,深夜如此折腾,不利于孕妇的孩子,于是孕妇的情绪波动比较大,就产生了争执。其实没有必要半夜回收这批鸡蛋,如果觉得时间实在比较紧张可以第2天趁早,这是完全没有考虑实际情况。
在相关视频发布以后,很多人义愤填膺,对于志愿者也是妄加指责,盲目跟风,根本就没有了解事情的经过,呈一时口舌之快,而事后即使有关人员辟谣,也没有人有兴趣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且因为有很多自媒体账号,很多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都不一样,自媒体为了流量只会夸张事实,隐瞒真相,于是盲目的就更加盲目,总在抛开事实不谈。
急送待产孕妇。
上海当时有两辆警车发生了碰撞,当时很多网友都认为有警方在利用特权,不是红绿灯乱开车,最终导致了相撞的结果,但是警方很快就做出了回应,当时警方是在送一名待产的孕妇去医院接受生产。因为当时情况非常的紧急,所以警方他只能选择闯红灯,用最快的速度把孕妇送往医院接受生产,所幸当时发生碰撞的时候没有造成太大的冲击,孕妇也没有发生意外,最后在警方的全力加速下孕妇安全的到达医院进行生产。其实对于当时那这一种情况,无论换做谁都会选择以保障孕妇和肚子里面孩子的安全为主,所以说警方当时闯红灯,赶往医院这一点是情有可原的。同时对于这一名警察我们应该要多多的称赞他,因为他在孕妇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并且把孕妇送往医院,及时的进行生产,才没有让这对母子发生意外,这正是人民最需要的。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的警察是非常值得我们称赞以及夸奖的。
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当时上海有一名待产的,孕妇准备要生产了,但是因为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所有人员都不能够自由的出入小区,而且在交通上也有一定的阻碍,无奈的孕妇只能寻找警方的帮助,最终警方在了解事情的详情之后,二话不说就把孕妇接上警车,一直用最快的速度把孕妇送往医院进行生产。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保障了孕妇的安全和肚子里面孩子的安全,目前孩子已经顺利生产,孕妇也已无大碍。
对于这件事情我的个人感想。
在疫情当下我们所有人都应该要,能帮就帮,一旦有困难都及时的伸出援手,帮别人渡过难关。
在上海的火车站上,有一名女子为了逃票,竟然将一名怀孕的公作人员推倒,致其受伤,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名女子的这种行为呢?
一、为了逃票,这名女子竟然粗鲁的将一名怀孕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
这件事发生在10月30日,当时这名女子想从上海站出站,但是他手里的票却是从天津到济南的,为了能够掩人耳目,他在出站的时候紧紧的贴着其他的人,以避免工作人员对他的注意。没想到他还是引起了执勤人员的注意,有一名工作人员上前去查看她的车票,但是这名女子却执意说自己的车票是从济南到上海的,而且不顾工作人员的阻拦,强行往车站外面冲去,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怀孕的工作人员被他推倒在地,并且送往医院进行检查。车站派出所的民警也及时赶到,将这名女子控制住,最终,将他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1000元。
二、这名女子的行为绝对可以称得上是因小失大。
或许一张高铁票可能会有大几百块钱,甚至上千块钱,而这次罚款可能足以购买这样一张车票。此外,这个女子也为他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同时也让自己留有案底,综合起来,他的这个行为并不是明智之举。如果当时这位孕妇需要治疗的话,那么他还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以及赔偿,那么就更加显得得不偿失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往往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而做出一些不诚信,不理智的行为,最终因小失大。就像这名女子一样,本来想抱有侥幸心理,为自己省一点钱,没想到,钱没有省到,还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法律主观:
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是多少个月要看你个人的工龄。女性员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生活中,随着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现在人们出行已经变得非常便捷了,地铁的出现更是成为最受欢迎的交通工具。由于每天乘坐地铁的人很多,车厢内也设有爱心专座,这是专门给一些孕妇老人等弱势群体准备的,但是一些乘客不仅不让座还霸占两个座位,实在让人气愤不已。在上海一男子地铁霸占两座,旁边就站着老人孕妇拒不让座,旁人劝阻也没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月10日,在上海巨峰路地铁站一男子霸占两个座位,男子的旁边站着一位大爷和一名孕妇,但是男子一直无动于衷拒绝让座。车上一名女乘客看不下去了,就上去劝说男子给老人孕妇让座,但是女乘客却遭到男子怒怼:“你管得着吗?”女乘客看着男子嚣张的样子,心里感到非常的气愤,地铁上的其他乘客对男子的行为感到可耻,纷纷用手机拍照录像。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男子身穿黑色衣服,烫着**卷发,他直接斜躺在座位上,一个人占了两个位置。在男子的身旁就站着一位老大爷和一名孕妇,但是男子无视老人和孕妇,还是保持着侧躺的姿势。地铁上的热心女乘客就劝说男子坐正,腾出一个位置让给老人孕妇,但是却遭男子怒怼,两人因此起了争执。男子开始辱骂女乘客称其“多管闲事”,其行为让其他乘客感到非常的不耻。
在看完视频后也是非常的生气,男子一个人霸占两个座位还不给老人孕妇让座,这样的行为太没素质了。当时女乘客只是让男子坐正,腾出一个位置让给老人孕妇,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男子不仅不配合还言语辱骂女乘客,这样的行为实在是令人无法忍受。而且男子的座位乃是爱心专座,这些座位本就应该是让老人和孕妇去坐的,男子应该自觉让座才是。
其实我们对于“让座”问题一直有着很大的争议,大家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的。有的人会认为,现在很多年轻人上班非常的累,他们心里也不愿给老人让座,毕竟老人不用上班很休闲,再加上一些素质差的老人给现在年轻人带来了不好的印象。还有的人则持不一样的看法,老人、孩、孕妇、残障人士都是弱势群体,我们在乘车时理应让座,当然让座是美德不让是本分,这是强迫不来的。男子的行为完全就是毫无道德的表现,一个人霸占两座还出言辱骂他人,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一、上海解聘孕妇赔偿计算方法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细内容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综上,大家可以了解到,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员工是违法的,被辞退孕妇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假设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单位应当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二、劳动合同法孕妇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够随意辞退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工龄来进行计算的。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四)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 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 劳动关系 ,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 劳动合同期限 应顺延。此间的 工资 、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关系 。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最后,这批鸡蛋都被回收了。
近日,在上海,有网友爆料了一件让人非常气愤的事情。一名孕妇将自己低价购买来的鸡蛋送给了邻居,却被人举报。志愿者不仅半夜上门没收孕妇的鸡蛋,甚至还要求孕妇写保证书认错。志愿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30个孕妇买30块钱的鸡蛋,志愿者却卖40,大多数人认为志愿者是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了。后来,志愿者们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在管控期间,不允许人们私自购买。当天,他们就接到了小区居民的消息。小区里一个孕妇私自买的,大家都上门查看情况。随后,防疫处确定这些鸡蛋是集团采购的,于是按要求回收。
事发后,该志愿者在网上回应了此事。他说公寓楼里没有居委会,所以小区里的疫情都是志愿者处理。当天,他们刚刚接到通知,小区在管控期间是禁止私人团购的。他们接到小区居民的举报,按照防控办的要求上门了解。之后,防控办确定这些鸡蛋是团购的,第二天就上门收鸡蛋了。
视频中,孕妇情绪激动,称自己好心买了鸡蛋送给邻居,怎么了?也是因为这句话,被误认为是她动了志愿者的蛋糕。该志愿者表示,沟通时态度确实不好。同时,他没有注意到交流时间超过了正常人的休息时间,也没有考虑到对方是孕妇的特殊性。因此,他真诚地向孕妇及其家人道歉。不得不说,这名志愿者的处理方式可能有问题,但我相信,志愿者并不是因为触碰了自己的利益而没收甚至要求孕妇写保证书。如果真的有利益输送,志愿者也不会傻到这么大张旗鼓地暴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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