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因为男子在酒后爬上了工地,精神恍惚的想要跳楼,但是在很多人和警察的帮助下将这名男子成功的救下。这名男子数次想轻生都被救下来了,网友都会感觉到非常困惑,他们不知道为何要这么做。小编今天就来跟大家说一说,玉林男子数次轻生被救下,这位男子为何要屡次轻生?
一、这名男子为何屡次轻生?小编想跟大家说的是,这名男子之所以屡次轻生,就是因为这名男子喝了太多的酒,喝完酒之后整个人的意识是不清晰的。这名男子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么,因为借着酒劲儿总是想冲动的做一些事情,小编想说的是还好这名男子最后是被救下来了,不然他的家人再看到这样的事情之后,该有多难过是可想而知的。
二、喝酒一定要注意度小编觉得就算你要喝酒也要注意度,不然的话也会引起不好的行为,因为一个人在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发生一些无法避免的行为,这个时候最难过的就是自己的家人。因为家人会对你的这种行为买单,他们会觉得失去亲人是多么的痛苦,小编建议你无论是在哪里喝酒都一定要注意喝酒的量,不能够喝的太多,如果喝完酒之后一定要让亲近的人送你回去,这样的话才不会发生意外。
三、男子为什么会喝酒?很多人都不知道男子为什么要喝酒,其实小编觉得男子之所以喝这么多的酒,可能就是来源于生活的压迫,男子觉得生活给他的压力太大了导致他喘不过气想要借酒来发泄一下自己的情绪。不知喝完之后就不知道整个人在干什么,在他酒醒之后肯定也会非常的后悔,所以小编觉得在喝酒的时候一定要多想一想自己的家人,这样的话才能够避免危险的行为发生。
要是比喝酒的话,小编认为还是广西人比东北人厉害。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因:
一广西人不是某一天在喝酒,而是天天在喝酒:
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是表现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表现在他们的每一天、表现在他们的一日三餐。广西人中午吃饭要喝酒,晚上吃饭要喝酒,半夜吃宵夜要喝酒,在农村地区甚至早餐吃螺蛳粉也要喝酒。
而且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不但是表现在一日三餐上,还表现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上。简单的说就是广西人不但昨天喝酒、今天喝酒、明天还是要喝酒,而且还是去年喝酒、今年喝酒、明年还是要喝酒,可以说广西人在喝酒的路上从未停止过。
二广西人不是一个人在喝酒,而是大部分广西都喝酒:
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也不是单单表现在一个人身上,而是表现在一群人身上,表现在每一条村屯、每一个乡镇、每一个县、每一个市身上,甚至是表现在整个广西地区。
因为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从来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广西,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喜欢喝酒,甚至还没有成年就已经是一个酒鬼或者酒神了。在广西,往东你去到玉林、往西你去到百色、往南你去到北海、往北你去到桂林,你会发现几乎每一条村子都是那么喜欢喝酒,也几乎是每一个地方都是那么喜欢喝酒。
三广西人去到哪里,喝酒就到哪里:
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还表现在时间地点的随意上,因为广西人随时随地都能喝酒。在广西农村,你本来是去地里干活的,结果路过村里某家里正在喝酒,然后你也不干活了凑一起喝酒了。
在广西农村,本来是三五个人在喝酒的,也许喝着喝着,喝酒的人就变成十几个人了。本来是在中午喝酒的,大家喝着喝着,就一直喝到晚上了。本来是晚上喝酒的,大家喝着喝着,就一直喝到半夜了。
四广西人喝的已经不是酒,而是在一种文化和传承:
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还表现在广西的喝酒文化上。在广西喝酒已经不单单是喝酒了,喝的也不再是酒了。而是喝的是孤独和寂寞,喝的是传统和文化,喝的是生活和人生。在广西一直流传着一句经典名言:喝酒前我是广西的,喝酒后广西是我的。
五广西人不但会喝酒,而且还会酿酒:
广西人的喜欢喝酒、喝酒厉害,还表现在广西人对酒的研究上。因为广西人不但会喝酒,而且还会酿酒。广西人喝酒喝的最多的不是啤酒,也不是红酒,而是自己酿的白酒,俗称“土茅台”!
在广西的农村,几乎每个成年人都会酿酒,也几乎家家户户都会酿酒。而且他们不但会酿常见的大米酒,还会酿糯米酒、玉林酒、糯玉米酒、红薯酒、木薯酒、甘蔗酒等等。可以说在广西,喝酒酿酒一样都是家常便饭!
有人曾说过,人活在这个世上就是为了受苦,这句话虽然有些悲观,但表达的还算比较贴切。虽然我们常常会有万事如意、一帆风顺这样的祝福语,但大部分人的生活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每个人都要经历各种各样的苦难,回过头来会发现这些苦难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虽然人的一生要历尽千辛万苦,但偶尔会有崩溃的情绪也是正常的,这些情绪发泄过后,我们又不得不再次前进。广西玉林有一名男子在喝酒后爬上当地一栋正在施工的大楼想要跳楼,经过消防人员以及公安部门多次劝说,这名男子终于打消了轻生的念头,从楼上下来了。据了解这名男子并不是第一次有轻生的想法,一天之内男子曾经撞车轻生、持刀割腕等,一个人得多崩溃才会这样一心求死。
一、被人误解的一瞬间。成年人崩溃的瞬间很多,有时候被亲近的人误解也会崩溃。明明自己全心全意在为家人付出,在外面受点委屈也就算了,回到家里家人还不理解,这时候就会觉得特别无助。家原本应该是最温暖的,在那一刻也容不下自己。
二、意识到压力山大的一瞬间。虽然说人活着不可能没有压力,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都得受着,但有时候觉得这些压力压的自己喘不过气来,很想尽情的发泄一下,这时候也会觉得特别无助。压力大的时候会崩溃大哭,哭过之后生活还得继续。
三、成年人崩溃后只有自己治愈自己。成年人的崩溃只能自己治愈,没有人能帮助你。即便是被家人误解,我们也不能抛弃家人,那里毕竟都是自己的亲人。即使压力很大,我们只能负重前行,只有获得更多的认可,让自己的付出不被无视。
这个问题讲的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肇事人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已于3月24日被执行死刑。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超出了大家预料,一起交通事故为何成了故意杀人案?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这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间接故意”犯罪。
一、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左右,吴惠忠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在将一位行人撞倒后,又将被害人钟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小轿车停了下来。坐在摩托车上的,钟豪的两个年幼女儿被甩出。摩托车却卡在了小轿车保险杠前,钟豪的脚也被卡住。周围的群众看到这一情况,上前拍打轿车玻璃,并大声呼喊,提示驾驶人下车处理。吴惠忠稍微犹豫了一下,并未下车,而是重新启动轿车加速向前行驶。卡在保险杠前的摩托车和钟豪,被往前拖行,火花四溅,金属刮擦声刺耳。
多名群众见状,一边喊叫一边追赶,并打电话报警。摩托车和钟豪被小轿车硬生生地拖行了900多米后,自行脱落。群众赶到救助时发现,钟豪被刮擦得血肉模糊体无全肤,奄奄一息,被送到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晚,驾车逃逸的吴惠忠被警察拦截抓获。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程度。
二、判决结果: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恵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恵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惠忠被执行死刑,为他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吴惠忠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表面上来看,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涉嫌构成的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法院为啥按故意杀人罪判决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为何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了吴惠忠死刑。
1、危险驾驶罪。
吴惠忠的行为肯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进行单独评价。此罪名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达到醉酒程度,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是否发生事故和不良后果,都构成此罪,惩罚的是“醉酒驾驶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事故不足构成其它罪名的,按危险驾驶罪一罪处罚。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此时的“醉驾”是作为交通肇事的手段进行评价的,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比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要重。这涉及到是刑法中的吸收原则。
2、交通肇事罪。
如果吴惠忠在撞倒摩托车后就停车处理,估计连交通肇事罪都构不上。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仅仅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惠忠的驾照被注销,赔偿被撞人几万元,被判二三个的拘役,对他的生活影响并不大。即便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处罚也就是七年有期徒刑。
吴惠忠没有这样处理,而是一脚油门把被害人拖死,也将自己拖进了地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吴惠忠明知车上卡有被撞人,仍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就不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
3、故意杀人罪。
吴惠忠将被害人拖行致死,为何判决故意杀人罪,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说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就比较好理解一些。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中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A: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发生。
在此案中,吴惠忠将摩托车撞倒后,根据驾驶人的经验应当判断出,自己的行为给被撞之人带来的危险并未消除。经周围群众拍打玻璃、大声呼喊,他也应当“明知”自己车上仍卡有被害人。轿车卡着摩托车前行,发出刺耳的刮擦声,即便是聋子也能感觉出异样。他却不管被害人的死活,仍然驾车逃逸,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害人的伤亡,“有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上会被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4、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检察机关起诉时是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最后法院没有按这个罪名判决,是因为案发时涉案路段行人较少,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并不大。这两个罪名最高都是可以处死刑的,相比之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反而要轻,最终他还是被判处了死刑。
写在最后:人的善恶就在一念之间,人间与地狱也就一步之遥,危急关头的瞬间抉择,将决定着自己成佛还是成为魔鬼!人的瞬间抉择,不可能把面临的紧急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它来自于个体的惯性思维,自己平时所做所想决定了这个紧急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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