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附近有没有感情矛盾调解的电视节目?

北京附近有没有感情矛盾调解的电视节目?,第1张

“金牌调解”,“金牌调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宗旨,以最权威的金牌调解员和观察员小组,设置最独特的视角和观点,让观众看到了不仅具有法律效力的的电视调解方案。它符合民事纠纷,并期待着更多的庭外和解,社会和谐和社会的需要,以提高效率;利用媒体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尤其是普通的人。

法律主观: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治安调解。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 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第一百五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赔偿纠纷 ,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 治安管理处罚 ,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金牌调解(江西卫视)、超级新闻场(安徽卫视

东方直播室 在线分队调解某个问题

真情 曹颖主持的,主要是情感问题,也很感人

李静主持的<情感方程式>,还有<大话爱情>,天津电视台<男人世界>

安徽电视台(家人)

江苏台的“超级调解”周舟主持的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1、社区邻里中心

2、村委会

3、部分电视台有调节节目

4、有城市有婚姻家庭咨询师或者咨询中心

 

鄙人拙见,祝你幸福O(∩_∩)O谢谢 

1用心另眼看世界吧,这世上不是每个人都很顺利,只是看自己怎么解决,比如你走路的时候被人撞了,别人给你道歉了,有时候你还是会觉得很火,但是你却没想到撞你的人心里其实比你还难受,还是想想那句“开心也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何不如天天开心”。

2想到心情不好就心情会不好,那就不用想它,如果还是想,那就让自己忙起来,让自己没有空闲去想它,让自己充实地过好每一分钟,再有早晨醒了以后不要恋床,醒了就起来,忙起来,推开窗,呼吸清晨的新鲜空气,放松全身,让自己想像成一个快乐的小天使……

3选择一个空气清新,四周安静,光线柔和,不受打扰,可活动自如的地方,取一个自我感觉比较舒适的姿势,站、坐或躺下。

4活动一下身体的一些大关节和肌肉,做的时候速度要均匀缓慢,动作不需要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感到关节放开,肌肉松弛就行了。

5作深呼吸,慢慢吸气然后慢慢呼出,每当呼出的时候在心中默念“放松”。

6将注意力集中到一些日常物品上。比如,看着一朵花、一点烛光或任何一件柔和美好的东西,细心观察它的细微之处。点燃一些香料,微微吸它散发的芳香。

7闭上眼睛,着意去想象一些恬静美好的景物,如蓝色的海水、金**的沙滩、朵朵白云、高山流水等。

8做一些与当前具体事项无关的自己比较喜爱的活动。比如游泳、洗热水澡、逛街购物、听音乐、看电视等。

9生容易,活容易,生活却不容易。别发愁,这个社会的和你差不多还很多,但是都快乐的生活着,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功的,只要你努力对待每件事情,对生活认真一点,只要你认真对待每一天,不管你的人生怎么样,我相信都是精彩的。加油吧!

 随着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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