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双相情感障碍的人结婚会遇到被负面情绪影响的问题,因为双相感情障碍的人不仅有阴郁症的表现,而且还有躁狂的表现。
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在精神科的重症病房中,占15%-20%,是仅次于精神分裂症的一种重性疾病,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有严重影响。若不积极治疗,将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双相障碍,在国外被称为天才病,那么,双相障碍对我们到底是不是有利的呢?双相障碍之所以被称为天才病,是因为在历史上有很多有非凡创造力的艺术家,都有一些双相障碍的表现,比如绘画大师梵高,他曾经有过执刀割耳的自伤行为,还有美国著名的文学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海明威,最终也因为抑郁而饮弹自尽,英国的天才诗人拜伦、雪莱,他们都曾有性情容易转变的记载。
这种拥有非凡创造力的人,又有这种情绪多变的表现,是不是只是一种巧合呢?近年的研究表明,双相情感障碍的发病,至少与以下三个原因有关:1、遗传;2、应激事件;3、大脑神经化学的失调。在双相障碍患者的亲属中,患病率要比普通人群高10倍;而且与患者的血缘关系越近,遗传的影响越大。
双相障碍是一种重性精神疾病,如何对待这些患者以及其他的精神疾病患者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也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这些病人的歧视仍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公平,公正,以人道主义精神为基础,不贴标签地来对待,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对每一类人群应持的基本态度,消除疾病、残疾、地域、性别、职业等等所有这样那样的歧视。
可以。
但是会让对方非常痛苦。情感障碍的人,无法和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会信任对方,也不愿意对方和自己太近。没有办法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所以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什么,但是一旦在一起,对方会非常痛苦,永远得不到她想要的幸福。
一般来说,躁郁症急性发作期不建议结婚,应等到病情稳定进入维持治疗期后再考虑结婚。
躁郁症作为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且治疗躁郁症的部分药物对胎儿有一定的影响,建议患者在怀孕前咨询医生,权衡利弊,是否需要换药或停药。
双相障碍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躁狂发作主要表现情感高涨,思维奔逸,活动增多等。抑郁发作主要表现情绪低落,乐趣丧失,兴趣缺乏等等。
扩展资料:
治疗原则
(1)个体化治疗原则 需要考虑患者性别、年龄、主要症状、躯体情况、是否合并使用药物、首发或复发、既往治疗史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从较低剂量起始,根据患者反应滴定。
治疗过程中需要密切观察治疗反应、不良反应以及可能出现的药物相互作用等及时调整,提高患者的耐受性和依从性。
(2)综合治疗原则 应采取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和危机干预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提高疗效、改善依从性、预防复发和自杀、改善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
(3)长期治疗原则 由于双相障碍几乎终身以循环方式反复发作,其发作的频率远较抑郁障碍为高,因此应坚持长期治疗原则。
急性期治疗目的是控制症状、缩短病程;巩固期治疗目的是防止症状复燃、促使社会功能的恢复;维持期治疗目的在于防止复发、维持良好社会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躁郁症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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