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人可以谈恋爱结婚吗

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人可以谈恋爱结婚吗,第1张

双相情感障碍一般情绪不稳定,抑郁和躁狂交替性发生,情绪障碍一般具有不连续性,表现为时好时坏,情绪起伏不定。恋爱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资格谈,如果说你想谈恋爱,也未尝不可,只是恋爱是两个人的事,如果因为自己起伏不定的情绪影响到两个人,那就不好了,建议恋爱和治疗一把抓,或许你的治疗过程中又多了一份支持你康复的力量。

首先,抑郁症就是指的持久的自发性的情绪低落,表现出来的一系列抑郁症状,我们称为抑郁症。问题提示为“重度”,不管轻重,不管是生理上病了,还是心理上病了,病人是需要他人照顾的,而不是照顾他人,因此,答案很简单:病人,并不适合照顾孩子。尤其,是心理病人,尤其,是抑郁症,更加需要家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这样的病人是没有能力照顾好孩子的。

 

顺便多提两句抑郁症,或许大家也已经有所了解,毕竟,现在的抑郁患者其实很多。一般,抑郁和躁狂总是交替出现的,也就是医学上会称为“双向情感障碍无精神病重度抑郁症发作”。双向情感障碍指的是,性格会有两个极端,一个是躁狂,一个是抑郁。躁狂时,患者有用不完的劲,可以连续工作很长时间,休息时间可以极少,不管是语言还是行为都表现出极度的兴奋,活力四射。但到了抑郁状态时,就表现出胆小,不愿意见人,自怨自艾,就是完全换了一个人的样子,甚至会做出一些伤害自己或者是他人的行为,若严重发展下去,很有可能精神分裂,就是大家熟悉的一个词——“精神病”,打引号是因为医学上并不这样称呼这个病症。

 

再来看孩子。

不管是婴儿,还是上幼儿园的孩子,或者学龄期孩子,他们的看护者对于其成长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心理照顾,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更加侧重于关注孩子从小的心理建设。

 讲一个非常浅显的名词: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泛指孩子与看护者之间的关系,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成长。试想一个抑郁症患者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的极端性,孩子该如何解读?看护者时而亢奋,时而情绪低落,试问,孩子将如何去整合他所看到的这个外部世界,这个看护者?

患者在情绪低落时,对他人对自己对这个社会,甚至对生命都表现出来的不满,厌恶,绝望,等,一系列负性情绪,患者本身是没有能力消化的,那么,TA终将投射在孩子身上,小小的孩子,同样是无法消化的,这些无法消化的,由看护者投射出来的东西,日积月累,孩子,将如何健康的长大呢?

我看过一个案例,孩子的爸爸因为生意上不如意,孩子在成年后回忆起当年爸爸可能是抑郁了(但当时不知道),每当TA看到家中压抑的情境时,都会跑出去自己对着空旷地带大喊大叫一阵,才会舒服一些,这些,便是孩子无法消化的,由父母带给孩子的一些负面的东西。结果是,成年后的孩子也抑郁了。

并不是说父母抑郁,孩子就会抑郁,只是想说,如果你病了,请先尽一切努力照顾好自己,修复自己,而不是照顾孩子。

一般来说,躁郁症急性发作期不建议结婚,应等到病情稳定进入维持治疗期后再考虑结婚。

躁郁症作为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且治疗躁郁症的部分药物对胎儿有一定的影响,建议患者在怀孕前咨询医生,权衡利弊,是否需要换药或停药。

双相障碍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躁狂发作主要表现情感高涨,思维奔逸,活动增多等。抑郁发作主要表现情绪低落,乐趣丧失,兴趣缺乏等等。

扩展资料:

治疗原则

(1)个体化治疗原则 需要考虑患者性别、年龄、主要症状、躯体情况、是否合并使用药物、首发或复发、既往治疗史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从较低剂量起始,根据患者反应滴定。

治疗过程中需要密切观察治疗反应、不良反应以及可能出现的药物相互作用等及时调整,提高患者的耐受性和依从性。

(2)综合治疗原则 应采取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和危机干预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提高疗效、改善依从性、预防复发和自杀、改善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

(3)长期治疗原则 由于双相障碍几乎终身以循环方式反复发作,其发作的频率远较抑郁障碍为高,因此应坚持长期治疗原则。

急性期治疗目的是控制症状、缩短病程;巩固期治疗目的是防止症状复燃、促使社会功能的恢复;维持期治疗目的在于防止复发、维持良好社会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躁郁症

可以。

但是会让对方非常痛苦。情感障碍的人,无法和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会信任对方,也不愿意对方和自己太近。没有办法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所以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什么,但是一旦在一起,对方会非常痛苦,永远得不到她想要的幸福。

关于双相 情感 障碍你了解多少

你是不是也像很多人以为的那样,认为双相 情感 障碍就是“一阵儿高兴一阵儿难过”的状态,但实际上,从心理学上来说,这是一种躁狂与抑郁交替发作的严重类精神疾病,英文为bipolar disorder,也称为躁郁症。

抑郁发作又表现为“三低”: 心境低落、思维迟缓和意志活动减少。

说了这么多,你可能心里充满了对这个疾病的恐惧。但是,我们是人,总归会生病的,身上每个脏器都会生病,当它们发生的时候,我们无法阻挡, 而我们的精神也一样会生病,是跟胃病、肺炎、高血压等一样的存在。

如果你已经充分了解了这个疾病,并且你认为这个人是人生中绝对不想错过的真爱,可以试着陪伴他/她一起度过难关。 通过家庭、患者、医生之间建立良好的治疗联盟,这个疾病完全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控制。

但是,如果你自己并没有做好这个准备,那你就远远的祝福他/她吧。

这个说不清楚

如果和有双相 情感 障碍的人结婚,那生活将是很痛苦的!虽然不发病的时候和正常人没有两样。但是,一旦发病将会持续至少1~2周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当中,如果没有专人看守。出现躁狂症,可能会破坏周围的家居或公共设施,去商店疯狂购物,对周围邻居进行骚扰,更甚者会持械伤人。所以这个时候,恋人一方面要阻止他继续“作恶”,另一方面还要向别人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可以说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

那么相处时出现抑郁症,患者又会食欲减退,胡思乱想,甚至出现自杀的念头。所以跟这样的人结婚,要么自己不上班看着他,要么请专人看住他,以防他做出一些傻事!

如果想清楚知道有那些问题会出现,那就必须要了解这种人,患上这种病的人有什么行为特点?

双相 情感 障碍人又叫做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既有狂躁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的一类疾病。

当狂躁发作时,表现为过度兴奋,话多,情绪不稳,冲动易怒。还可能表现为自尊心膨胀,思维漂浮不定,花钱大手大脚等;严重的会出现毁物或者是伤人等破坏性的行为!

当抑郁症发作时,因为情绪低落,思维迟缓,萎靡不振,郁郁寡欢。对外界所有事情都抱有负面情绪;严重的会出现行动迟滞,厌食,妄想,失眠等症状!

跟这样的人相爱并结婚,你必须要全身心的去陪伴她(他),如果你还没有做好这种准备,劝你还是不要靠近的好!

这种病除了药物的维持,还要大量的时间去陪同,以防做出过激伤害自已,或他人的事!

但 情感 也能治愈,只是时间较长,而且也没有时限,可能一二年,可能十年二十年,可能更长,说不准!

所以你如果跟这种人在一起,生活痛苦不说,也是很艰辛的!非常人能受的!还是要想清楚再决定!

法律分析:有效的,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玻艾滋并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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