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女子跳楼自杀,男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感情纠纷,女子跳楼自杀,男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第1张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男方能阻止而不阻止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吵架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杀,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杀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柳州一女子与男友产生感情纠纷竟爬上了天台,最后警方通过和女孩沟通的方式把女孩解救下来;

当警方赶到现场时,女孩已经坐在天台边缘哭泣,双腿已经悬在天台外,随时有跳下去的可能,消防员也同时到来,在下面布置了救生气垫,以防万一,警察通过沟通了解到女孩与男友吵架,于是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警察同志说:“你那里危险,快过来吧,什么事都能过去,我女儿也有你这么大,我了解你们,有什么事过来聊聊,不要干傻事,你还年轻啊!”通过与小姑娘的不断沟通,小姑娘也慢慢有了回应,轻生念头慢慢的也没有了,警方也赶快把他的男友叫来,男友赶到以后,也是和警方一起劝这位姑娘不要做傻事,终于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女孩被救了下来。警察同志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一直在做心理沟通,舒缓了女孩紧张的情绪,为施救工作争取了时间;

女孩在被救下后,警察同志没有离开,还是继续安抚女孩,让他和男友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冷静下来,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对方的位置为别人想想,同时,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要做冲动的事情,不然,会有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爱你和关心你的人。为警察同志的行为点赞,真的很暖心。

这位女孩虽然得救了,但是这件事情告诉我们,无论我们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要做极端的事情,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能一时冲动,做了让自己一辈子都后悔的事情,女孩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了好的警察同志,将心比心的和这位女孩沟通,用真情去打动这位女孩,挽救了一位年轻的生命,所以我们做事千万不要冲动啊!

因为女人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她把所有的一切都交给了男人。如果男人背叛她出轨,她所有的希望都磨灭。就像天塌下来一样。而且女人上了年纪,很难从头再来,有了孩子更不好改嫁。。。所以由爱生恨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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