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第一节态度与品德的实质及其关系

第十章第一节态度与品德的实质及其关系,第1张

一、态度的实质及结构

(一)态度的含义

态度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的内部准备状态或反应的倾向性。

(二)对态度含义的理解

第一,态度是一种内部准备状态,而不是实际反应本身。

第二,态度不同于能力。虽然二者都是内部倾向。能力决定个体能否顺利完成某些任务,而态度则决定个体是否愿意完成某些任务。即决定行为的选择。

第三,态度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不是天生的。

(三)态度的结构

1.态度的认知成分

指个体对态度对象所具有的带有评价意义的观念和信念。对于某一对象而言,不同个体的态度中所含的认知成分是不同的。

2.态度的情感成分

指伴随态度的认知成分而产生的情绪或情感体验。是态度的核心成分。

3.态度的行为成分

指准备对某对象做出某种反应的意向或意图。

一般情况下。态度的上述三种成分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可能不一致。

二、品德的实质与结构

(一)品德的含义

品德是道德品质的简称,是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体现,是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行动时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倾向。

(二)对品德定义的理解

首先,品德反映了人的社会特性,是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的复杂过程。

其次,品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最后。品德是在道德观念的控制下。进行某种活动、参与某件事情或完成某个任务的自觉行为.也就是说,是认识与行为的统一。

(三)品德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首先,品德的内容来自道德,个人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t的具体表现,两者都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

其次,品德的形成是在社会道德舆论的熏陶和学校道德教育的影响下,在家庭成员潜移默化的道德感染下,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最后,社会道德本身是由许许多多的品德集合构成的。

2.区别:首先,道德是依赖于整个社会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但不以某一个体的存亡为转移。品德则依赖于某一个体存在而存在的一种个体现象。

其次,道德的内容反映整个社会生活的要求,品德的内容往往只是道德规范的部分体现.是社会道德要求的局部反映。

再次,道德是一定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体头脑中的反映,它的发展不仅要受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还要服从于个体的生理、心理活动的规律。

最后。道德是哲学、伦理学与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品德则是教育学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

(四)品德的心理结构

1.道德认识

是对道德规范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它主要是指一个人面对矛盾冲突的情境能自觉地意识到是非善恶,进而能就行动作出缜密的道德抉择。道德认识是个体品德的核心部分。

道德认识的结果是获得有关的道德观念、形成道德信念。当个体对某一道德准则有了较系统的认识,感到确实是这样时,就形成有关的道德观念。当认识继续深入,达到坚信不移的程度,并能指导自己的行动时。就形成了道德信念。道德信念对行为具有稳定的调节与支配作用。

2.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是伴随着道德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它渗透在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中。道德情感的内容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情感、集体主义情感、义务感、责任感、事业感、自尊感和羞耻感,其中,义务感、责任感和羞耻感对于儿童和青少年尤为重要。

道德情感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直觉的道德情感,即由于对某种具体的道德情境的直接感知而迅速发生的情感体验。其特点是产生迅速.对行为具有迅速定向的作用。二是想像的道德情感,即通过对某种道德形象的想像而发生的情感体验。它以社会道德标准的化身而存在的,又具有极大的鲜明性,是道德行为的强大动力。三是伦理的道德情感,即以清楚地意识到道德概念、原理和原则为中介的情感体验。它具有清晰的意识性和明确的自觉性,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道德较强的理论性,具有稳定性和深刻性。它是级形式的道德情感。

3.道德行为

道德行为是个体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指引和道德情感激励下所表现出来的对他人或社会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它是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的外在表现,是衡量品德的重要标志。道德行为包括道德行为技能和道德行为习惯。

美国心理学家莱斯特提出关于个体道德行为发生的四种模式为:解释情境、作出判断、道德抉择和履行道德行动计划。

三、态度与品德的关系

(一)两者的联系

1.二者实质是相同的。品德是一种习得的影响个人行为选择的内部状态,而态度也是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

2.二者的结构是一致的,都是由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方面构成。

(二)两者的区别

第一,二者所涉及的范围不同。态度涉及的范围较大,包括对社会、对集体的态度,对劳动、对生活、对学习的态度,对他人、对自己的态度等。其中有些涉及社会道德规范,有些则不涉及,只有涉及道德规范的那部分稳定的态度才能称为品德。

第二,价值的内化程度不同。克拉斯沃尔和布卢姆等在其教育目标分类学中提出.因价值内化水平不同,态度也发生多种程度的变化。从态度的最低水平开始,依次是“接受”,即注意,“反应”,即愿意并实际参加某项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评价”,即按价值准则行动后获得满意感或愉快感,赋予自己的行为以某种价值;“组织”,即价值标准的组织,判断各种不同价值标准的联系,克服其问的矛盾和冲突;“性格化”,即将各种价值观念组织成一个内在和谐的系统,使之成为个人的性格的一部分。

上述价值内化的各级水平实际上也就是态度变化的水平,但只有价值观念经过组织且已成为个人性格的一部分时的稳定态度才能被称之为品德。

  常香玉在抗美援朝时曾经捐献了一架飞机,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常香玉 来自农民,起自底层,有着传统道德精神的支撑,一生经历了从旧至今的各种大的社会转折,永远不放弃基本的做人准则,即 艺术是生命,气节最重要,民众为父母,奉献是责任。常香玉凭借她朴素的道德情感和基本的为人准则做到了,我们今天的艺术家怎样才能做到

常香玉用自己曲折而辉煌的一生告诉人们:一个艺术家只有扎根民众的沃土,把自己的艺术与爱国爱民情怀融为一体,永远为人民而演,为百姓而歌,定能达到更高的艺术与人生境界,才能实现德艺双馨,也才能赢得人民的景仰。从常香玉身上我们看到,艺术家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公民,承担着建设精神文明的任务,要讲良心,要讲回报社会,要讲承担责任。而凡是关爱人民的,人民就记住他;凡是向人民要条件摆架子的,人民就唾弃他。

常香玉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爱戴。她的形象,已经与那位不惧艰险和困难、以一腔热血报国尽忠的巾帼英雄花木兰融为一体,永远存留在人民的美好记忆里。

《道德经》中 见素抱朴,少思寡欲,绝学无忧 的意思是:

1、见素抱朴的意思:就是要抱住“朴素”的意思。

2、少思寡欲的意思:就是要减少欲望的意思。

3、绝学无忧的意思:一般的解释是舍弃用学习知识的方法了解事物。

其实,这三句话,都是在指出一个道理:减少 心 对富贵、繁华、智巧和满足各种欲望的追求,从而让自己心清静,而使自己深层的潜意识得到开发,让自己在生活和事业中拥有更好的“智慧”。

关于《道德经》的介绍:

1、《道德经》是春秋时期老子(李耳)的哲学作品,又称《道德真经》、《老子》、《五千言》、《老子五千文》,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分家前的一部著作,为其时诸子所共仰,是道家哲学思想的重要来源。

2、道德经分上下两篇,原文上篇《德经》、下篇《道经》,不分章,后改为《道经》37章在前,第38章之后为《德经》,并分为81章。

3、《道德经》,文本以哲学意义之“道德”为纲宗,论述修身、治国、用兵、养生之道,而多以政治为旨归,乃所谓“内圣外王”之学,文意深奥,包涵广博,被誉为万经之王。

4、《道德经》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名著之一,对传统哲学、科学、政治、宗教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5、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道德经》是除了《圣经》以外被译成外国文字发布量最多的文化名著。

近年网络大火的政法老师罗翔,频频在各大媒体出现,起初是在B站里第一次了解到罗翔老师,感觉他讲课说刑法非常的幽默风趣。在一则视频中提到《圆圈正义》这本书,不禁买来一睹为快。

这本书没有什么过高的阅读门槛,很大程度上是属于罗老师个人这些年来的读书随笔感想跟人生体验。

《 圆圈正义 》一书把理想中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应然状态(应该如此),现实中所有不完美的“圆”就可以看成正义的实然状态(实际如此)。看到了世界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也让自己知道了我们自身也远没有自我想象中的那么高尚。书中既有对法律、犯罪、道德和自由的一些思考跟感悟,也有对自身的审视跟批判。

罗老师引用《 安提戈涅 》这一故事,接受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把这种完美的“圆”作为法律永远的追求,而现实中的正义因为其不完美,所以我们会对理想中的正义心存敬畏。

书中通对过往一些热点事件的总结,作为一个刑法学家,从刑罚角度阐述了看法。比如江歌案, 张扣扣 案,和于欢辱母杀人案。

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权力本身,防止权力被过度的滥用。

不要轻易抡起道德谴责的大棒,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高低等级的快乐取决于是否能体现人的尊严,越能够体现人的尊严的快乐就是越高级的快乐”。

书中还提到“缺乏终极的敬仰对象会导致无法一直的自恋和狂妄,会通过对他人的利用来满足自我需求”的现象。而有的人之所以发疯,是因为失去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这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

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不可能要求每个人做一个“理想人”。它既要尊重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

客观犯罪是法制不发达的产物,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服务的道德观念。真正的道德榜样,在于我们内心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就是它对那些有罪之人、为世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有的案件中还会有律师为明显过错方提供的法律辩护。

法制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约束,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这是对规则的敬畏。

“不知法不免则”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否则就是鼓励人们漠视法律。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人生一定是会经历苦难的,重要的是我们在困难当中如何面对。

对未来之知保持一种开放之心,受到一种生活在愉悦的漠然之中的召唤,人生也许会无比的幸福。

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 

口诀:惩罚功利前习俗,遵守法规好孩子,契约原则最后述。

“三水平六阶段”品德发展理论:

1、前习俗水平:

①惩罚和服从的道德定向阶段;

②朴素的享乐主义或功利主义定向阶段。

2、习俗水平:

③人际和谐定向阶段,又称“好孩子”;

④尊重权威和维持社会现有秩序的定向阶段。

3、后习俗水平:

⑤社会契约和法律的定向阶段;

⑥普通的道德原则和良心的定向阶段。

其重要意义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对于从道德判断这一角度认识儿童道德品质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发展性辅导人员从发展的立场,帮助儿童提高道德认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另外,我们也知道,儿童的品德心理结构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三方面(道德意志由于通常可以还原为情感和行动问题,所以根据简约原则,故为三方面)组成的。相对来说,从道德认识着手对学生进行道德的发展性辅导操作性更强一些。

所以,科尔伯格的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对发展性辅导在道德和人格辅导上是一个极大的支持,为辅导人员增添了信心以及指明了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因此,从这些意义上来说,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对发展性辅导乃至整个学校心理辅导、咨询都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道德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人类社会活动和交往的规则。小学生对道德的理解比较肤浅和片面,特别低年级学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一般来说是根据儿童道德行为来评价正确的道德概念,一般来说是根据儿童的道德行为来评价和判断他们的道德水平的。小学生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是有一种发展性规律的,低年级任课老师要结合学科教学特点,重视儿童道德意识的培养,不断矫正道德行为,养成他们的道德习惯,促进儿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同步发展。

(1)正确了解低年级儿童的内心道德体验

一年级儿童从幼儿园进入小学,许多老师为课堂纪律苦恼,特别是多动、插嘴、干涉他人正常学习,几乎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在成人看来是不道德的,不允许的行为,在儿童心目中是道德的,是完全合理的。有一次,我教的数学课上,一位先完成作业的孩子,把同桌还没有完成作业的本子撕坏了,从道德行为看该孩子产生了道德偏移,但是当教师了解他原想帮助同桌而不留心撕坏本子,就会对他的道德行为作出重新价值判断,我采纳了理解方式,暗示这个学生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使用道歉的形式,请求被伤害同桌的原谅。在西方教育中请求原谅和道歉是经常使用的道德体验方式,而我们传统的教育模式,许多场景都使用明示的道德判断来解决问题。教师是裁判、是法官,谁对谁错、谁应该接受批评或惩罚,往往忽视了道德主体的内心体验,损伤了学生的道德情感。

低年级儿童的内心道德世界是极其丰富的,他们的道德情感也是非常脆弱的,模仿性强,易受暗示,意志落后于认识。我作为一个低年级任课教师深深领悟到观察和正确了解儿童内心道德体验的重要性。把德育渗透在教学的全过程,把道德养成贯穿在儿童生活的始终。

(2)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儿童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发展

道德的基础是什么?在对该问题的研究中,分为道德理性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两种流派,而他们之间则一直争论不休。其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将理性和情感的对立作为道德哲学的基本准则。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三类,亚里士多德将灵魂分为植物能力、嗜欲能力和理性能力。二者都认为理性在这三种类别中最为重要,需要通过理性来克服激情,从而达到灵魂的平静。相反,近代英国所出现的道德情感主义则认为理性不能推导出道德上的善恶,只有诉诸于情感,才能体验到人们的利益和需求等是否得到了满足(王淑芹,2004)。和道德情感主义的提出者沙夫茨伯利,以及随后的哈奇森相比,休谟往往被看作更具代表性的道德情感主义者。20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认为休谟是历史上最为伟大的英语哲学家(彼得·米利肯,2015),而对道德情感主义进行阐释的《人性论》则被认为是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著作。现代情感主义代表人物之一斯蒂文森也谈到:“休谟非常清楚地提出过我们这里所有关心的问题,并最接近于得出本书作者能够接受的结论”。

一、道德的基础

休谟的人性论与霍布斯相似,认为人是功利的存在,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了一套道德观念和政治制度。不过与霍布斯相比,休谟对人性中的自私的和自利的评价要相对温和些。虽然休谟认为人性中存在着“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但这种自私在休谟看来存在着一定的限度,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私,他也同样认为“仁厚的感情”在人性中的存在。并且在对自利的阐释中,休谟评价道“一般地说,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性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故事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了。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对自然的强调,以及随后的相关阐述,使得罗尔斯(2012)认为休谟是运用自然主义的心理学方法来建构他的道德理论“他试图证明,依照我们在世上所处的地位以及我们对社会的依赖,道德和我们的道德实践使我们的本性的表现。它是休谟的自然虔敬的一部分,那种虔敬想要确立如下见解:道德是与人类心理学完全连续的自然现象”。

不过,通过对人性的阐释,休谟进一步实现的是对包括“爱情”在内的这种情感向度的和之前的道德哲学家全然不同的阐释,至少是要更进了一大步。休谟从功利主义出发,颠覆了理性和情感的关系。在古典道德哲学看来,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和神圣的,而情感则是盲目的,变幻的和欺骗的。情感一直被视为一种盲目的意识——不仅在认识真理上是盲目的,而且在价值上也是盲目的(黄裕生,2016)。所以,激情必须以理性为指导,理性是善恶的来源。而休谟则认为情感不是困扰人的心灵的非理性力量,而是人性的本质部分,并且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不过,若仅止步于此,那休谟可能仅仅是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者。“理性是并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这一论点的提出使得休谟的伦理思想成为了极端形式的情感主义者,并且在西方的启蒙思潮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情感和理性的关系

Alboson和Nielsen在《哲学百科全书》的“伦理学史”词条中这样评价休谟的道德哲学:“尽管休谟对这些论题给以一定的澄清和好意,但他的论述不知不觉地从一类问题转换到另一类问题,特别是从意义问题转换到动机问题”。休谟这一结论的得出确实是建立在对“道德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的这样一个动机问题的探究之上,即对情感和理性这两者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休谟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者产生任何的行为或者感情,他为此提供的最有力的论证是:理性在于发现真伪,而真伪在于对观念的是在关系或者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者不符合。因此,凡是不具备这种符合或者不符合关系的东西,都不能成为真的或者伪的,并且也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本身圆满自足,不需要这种符合的或者不符合的关系,无需太多的外在原因就可以引发出行为。所以,行为不能被断定为符合或者违反理性的。也就是说,人类的道德是以激情为基础的,而不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因为道德是被感受的,而不是靠理性来发现和判断的。

虽然,休谟在有意抬高情感对行为的影响,并且贬低理性的价值,乃至于提出了“是-应”的这一之后所谓的休谟问题,即实然和应然这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法(普特南,2006),并将之作为批判理性主义的利器。休谟认为这将“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善的区别不单单是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因为道德理性主义学说的共同特点在于把关于道德的价值问题和关于事实的真理问题混为一谈,认为可以用发现命题真假的方法来确定道德的善恶(周晓亮,1999)。

但休谟无意用情感的霸权代替理性的霸权,休谟愿意承认情感和理性同时出现在几乎所有的道德判断中,但休谟坚信的是,最终对道德起到影响的因素依赖于情感,理性的职能仅在于揭示那种情形的物质状况,以及指出通往情感所意欲实现的目的的途径。理性对于行为的唯一影响,仅在于它对原初情感所起到的辅助作用,“给我们指示品质和行动的趋向,给我们指明他们对社会的以及对他们的拥有者的有益后果”。肯尼在其所著的《西方哲学史》中这样评价休谟的理性,“理性的功能是一种技术功能:在达到由激情设定的目标中帮助我们”。

三、理性和情感的契合

理性是一种技术功能,相对于情感的主动性来说,这种技术性的理性是被动的,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发挥理性的推理能力。布劳德在《五种伦理学理论》一书中,将仅承认理性在伦理学中具有推理能力的学说称为“非理性主义”,而那些承认理性在推理能力之外,同样具有其他功能的则是道德理性主义。而这些所谓的其他功能则是直觉归纳和先验概念形成这两种功能,如布劳德所述“理性的三种认知功能分别为:直觉归纳、推理、先验概念的形成。否认先验概念的可能性,这是休谟的根本原则或偏见……他在此处全部抹煞理性的功能,心照不宣地把理性归之为推理”。

但是过度对理性的强调,将情感从人的范畴中驱逐出去也是绝对不可能和不可行的,即便柏拉图也不得不承认情感这种非理性因素对于行为的作用。那么情感的作用是什么?柏拉图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情感是一切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的感觉,并进一步开展了大篇幅的探讨,在《政治学》中,亚细亚人沦为奴隶是因为“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在中世纪,以情感为核心的宗教,更试图以理性来对这种虚构的存在加以解读。即便在张扬理性,寻求理性主宰地位的启蒙运动中,也有休谟对情感主义的辩护。“现在,一些理性主义者所写的东西,好像他们认为单是理性对伦理特性的认识,就足以解释道德感觉和道德行为。如果这些理性主义者中的任何一位真的这样认为的话,他们就错了”(布劳德,2002)。

但当我们试图去判定在伦理问题中,理性和情感这二者,到底是以哪种为主,哪种为辅,哪种为善,哪种为恶时。以及更进一步的,如当前所主导的寻求理性和情感的契合的这一路径。我们首先需要理清楚的是,与伦理有关的情感和理性是什么?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与更普遍意义上的情感和理性的区别是什么?他们各自对于个体行为的作用是什么?我们如何来保证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能够保证我们的行为的驱动力不被人最原始的欲求和本能所主导。而对第一个问题的阐释则恰是解决诸多现有问题的根源。不过,如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认为的,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一般情感的原则性的本体论阐释并未取得值得称道的进步。而对于理性来说,和情感相比,虽然理性的研究史,以及对理性的定义界定存在着相当长的历史,但“现在,理性是一个意义非常模糊的词”(布劳德,200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笛卡尔将理性摆脱了希腊“宇宙理性”的束缚,成了个人理性后,对于理性的含义的认知便产生着惊人的变迁。

文艺复兴是推动近代理性主义崛起的社会背景,而在其内在思想渊源中则有着基督教思想和复兴的古希腊罗马思想间的碰撞去,其目的在于寻求人的个人理性和个性解放。但是在宣扬理性的同时,所压抑的则是人内心中的非理性因素。所以,在休谟之后有着康德,黑格尔之后还有叔本华,而现在则又是后现代主义所掀起的一次对理性批判的潮流,但这次所批判的理性,具体来说是工具理性或者是科学理性。

但在这些一波又一波的思想激辩的过程中,在不断提出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中,透过外在的观点,所能得到的本质又会是什么?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效用的确定性的发现呢?而不至于陷入无际的丛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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