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人情

什么是法律人情,第1张

法律不外乎人情”意思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也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shu的存在。

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中,“人情”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而是指人类的情感。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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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

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关于情感诈骗,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对于感情诈骗是没有规定的,只是会涉及到道德的问题,但是在诈骗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了钱财,就会被判定为诈骗罪,尤其是有些人可能会利用感情来进行一系列诈骗的非法活动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这个世界上其实有非常多的骗子,而现在很多骗子也很聪明,所以拿着感情来欺骗。而这些诈骗分子一般情况下是先骗取感情来获得受害者的信任,之后再利用这份信任让受害者对自己花钱,而而其中在诈骗过程中涉及到金钱,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钱标准时,受害者就可以进行报案,而供应链器官就会根据受害人被骗的金钱来进行立案侦查。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上诈骗金额如果达到3000块钱以上的就属于诈骗罪,是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在对于情感诈骗的判断,也不仅仅是以金钱来进行判断的,尤其是在法律上是很难完全分辨出诈骗以及民事欺诈,所以也是需要看诈骗人是否对受害者的金钱进行了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话,就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感情本来是一个非常神圣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却会打着恋爱结婚这样的名号来去欺骗一些人,像现在有非常多的报道,就是一些老人被网络上的所谓找对象的人可以进行欺骗,比如在和对方聊天的时候就需要花钱或者先建立一个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再以投资理财等其他借口骗取对方的财物,这些诈骗人都是来隐瞒真相,以各种方式来获取利益,这就是感情诈骗。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也希望大家在网络上上网的时候,提高警惕心和网络上的人进行交往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己的警惕心,尤其是涉及到金钱这件事情。

最后网络社会现在充斥着非常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可以认为情感是道德么?法律规定行为,道德约束行为和思想。情感只是一个种类似想法的无形物。说重要其实都重要,但现实中因情感而出现包庇,窝藏或直接侵害他人,应属法律重要,但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终究需要其他的比如情感,道德来约束。应该说互相辅助互相牵制吧。

情人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居的可以认定情人关系。情人关系产生不了夫妻关系的法律结果。比如财产还是各自的财产,不因为同居变为共同财产。如果两个人没有孩子,那起诉的话就是两个人有纠纷的财产的分割。

一、明确在一起的目的;  情人之间要是为钱在一起,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就没什么说的了,有钱就在一起没钱就分开,难免有些市侩,还有就是为了满足某一方的生理上的需求,我觉得完全没这个必要。ONS就可以了,没必要深交。既然想做好情人,就不要试图去分离别人的家庭。  真正的情人,我觉得应该是相互之间有感情,相互之间毫无利益的纠纷,从而弥补婚姻的不足,为的是相互之间因不能在一起的那一丝温存。  

二、保持适当的距离;  情人之间一般都是双方或者单方有家室的人,两个人之间都应该有自己的家里的琐事,所以双方不能过分的占用对方的时间,这样才能让感情保鲜,当然作为情人,也不能相见太过频繁,避免互相之间的朋友碰面的尴尬,同事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三、尽量保持经济的独立;  情人之间吃饭,买礼物这些事情在所难免,但是千万不能过分的依赖对方,这样就不是情人,而成了保养,同时,也给支付的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即使一方比较阔绰,也不能依赖,个人建议,出去吃饭的时候可以采取AAz制。  

四、彼此之间有足够的空间;  情人之间相处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或许会涉及到两个家庭,不是说天天腻在一起就是相爱,毕竟情人不是情侣,天天在一起,占用太多的对方的时间,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情人之间适当的保持一定的距离,适当的时间见面约会等。可以通过电话,上网等方式缓解两人的思恋之情。  

五、沟通中注意言辞,注意分寸;  两个人在一起,就是为了这份不被认可的感情,所以不要随意去指责或批评对方的家庭,要知道,你看中的是对方的人,而不是对方的家庭。当然也不能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让双方闹的不开心。  

六、相互之间恰当的默契  情人之间要相互理解,比如说:和对方约好见面的但是对方因为有事爽约了,这个时候要知道去理解别人,毕竟对方也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事情。  

七、做好分手的准备;  情人不是情侣,本来就是不被认可的,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如果是某一方因为某些家庭原因不能坚持下去,也没有必要纠缠下去。要立即回到自己的独立的生活中,不能破坏别人的家庭。  总之,一个优秀的,出色的情人,要始终知道自己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不能有过多的要求,这样两个人才能长久的相处下去。 

不犯法。但如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违纪。法律建议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触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如果对方有婚外情犯不犯法婚外情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是婚外情引起的非法同居行为,重婚行为则构成违法犯罪。如果一方出轨且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重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婚外恋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因为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婚姻法、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婚外恋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促使法律人反射式地形成直觉判断; 在法律证成阶段,情感思维使法律人反思、分析之前形成的判断,运用情感论据加以证成,并通过赢得受众的情感认同来促进社会对该判断的接受。据此,法律人的情感思维具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基于情感做出法律判断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体现为法律人以自己的情感为惟一依据做出未经反思的直觉判断。“法律者,尤其是法官……经常发现,实际上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决定所依据的完全是另一种方式,即直觉地、本能地求助于是非感,实践理性,健全的人类理智(gesunder Menschenverstand)。 ”基尔希曼甚至认为,“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这些判断得到了当代学者的印证。

胡昌明教授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籍贯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轻重产生了影响。 

社会结构因素产生的量刑差异往往又与法官的情感有关,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认同(主要表现为喜欢、同情)与自己相似的人。许多外国学者的研究也印证了法官对于与自己相像的律师或当事人容易产生同情。 在学者披露实证研究的结论之前,作为被试的法官基本都没有意识到社会结构因素通过滋生情感而影响其判决,有些甚至在看到报告后仍然拒绝承认。

(二)以情感作为证成法律判断的论据

在法律证成的阶段,法律人可以情感因素作为论据,理性地证成某个法律判断。此处的情感更多是指他人的情感。在古希腊,以情感为基础的论据是法庭论辩中最有力的三类论据之一。情感可以是做出某一法律判断的直接论据,即,由情感直接推出判断。 更多情况下,情感作为间接论据,通过成为效用的一部分而参与基于后果的证成。

(三)以情感赢得对法律判断的认同

法律领域不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事例,这是因为说服是一种心理状态,多数情况下,情感认同比理性分析更容易产生说服效果。实践中,人们可能基于不自觉的情感而自以为理性地接受某一法律判断。因此,在法律人的判断于法律层面获得证成的前提下,了解情感的生成机制、把握社会的共同情感是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认同的关键。 这一点在有着近2000年历史的修辞学中得到充分体现。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情与法的正确对待方式;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

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情感都是来自于内心的一种冲动,为什么有法律来约束呢?是因为有些人冲动之后就会有一种别人不能够想到的事情,法律道德只是约束人的一种行为,生活和社会就是在这样的机制下运行。你不能够说情感感情比法律道德重,但是也不能够忽视法律道德的权威,因为毕竟我们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这就是一对很矛盾的事情,也不能够解答其间到底是谁重要谁轻。这就在于你比较看重的是什么呢?其实,都有自己的道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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