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二审维持死刑,他当初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二审维持死刑,他当初的作案动机是什么?,第1张

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二审宣判#许国利二审作无罪辩护#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许国利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对此,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中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上诉人许国利和辩护人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标准。对此,法庭认为,许国利关于作案经过的供述均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原判认定许国利有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明过程符合逻辑与经验。许国利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系预谋杀人,其检举揭发经有关机关核实均不能构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而故意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许国利有预谋地作案,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许国利上诉及辩护人请求认定无罪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信息来自澎湃新闻 )

2021年7月26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时,许国利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二审中,许国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宣告他无罪。 为何他在两次庭审中态度差异如此大? 实际上,这只是他为了活命而采取的战术。一审时,他赢得了小女儿谅解,他希望靠在法庭的假认罪悔罪态度来争得从宽处理。但一审结果令他恐惧。 为了争取多活几天,他在一审宣判后,没有立即上诉,等到上诉期届满前才提交上诉状。

明知道保命的希望渺茫,但求生欲令他不得不垂死挣扎。一审认罪是死,二审如再认罪肯定还是死,所以他改变策略,想在推翻原有证据上做文章。 认定许国利故意杀妻的证据已在一审时经过质证,且他当时已认罪,现在想二审否定一审认定的证据几无可能。 二审判决结果没有悬念,不确定的是会在多久后审判。一审从开庭到宣判经过了2个月12天,这次是不是也会等2个月? 算算许国利余下的日子,还剩二审宣判期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期,正常情况下,他见不到2023年太阳。 为了拖时间,他或许会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许国利这样的将死之人,做出什么无耻之事都有可能。但无论他怎么做,都无法改变必死的结局。

当然他虽然他很不要脸,但是上诉是他的权利,任何人不会剥夺,也不能剥夺生命、在我国的量刑逻辑中,杀人不一定会死; 如果杀人之后侮辱损坏被害人尸体,大概率得死; 如果碎尸,那是必死。 所以只要定了性是他杀人碎尸,是没可能把他拉回来的,他唯一的生路就是把这个案子从根上推翻了,这就是他在二审中做的。 看报道说他翻供了。 法院对口供的采信程度一般来说是越早做的口供采信度越高。 因为在几次口供当中,最开始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通常还没有建立起系统对抗审讯的心理防线和一套可以给自己脱罪并且完整的说辞。

所以公安机关在抓了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就要进行突击审讯。 再往后犯罪嫌疑人就有时间冷静下来琢磨怎么对抗审讯了,所以第一道审讯笔录往往被采信的程度是比较高的,后边犯罪嫌疑人越想越明白,就开始翻供了。 看这个许国利杀人碎尸是挺冷血也挺冷静的,这一段他在看守所里的时候,很可能会有号里多进的人给他出主意,这一类的主意大多数都是怎么赖账、怎么翻供。

所以呢,左右也是一个死,干脆就彻底翻供,他赌的是能推翻法院判定的他杀人的事实,按照他的性格和求生欲,反正也是垂死挣扎,怎么挣绷的劲儿大怎么来。 至于好多人说的他怎么这么不要脸啊之类的,对他来说是根本无所谓的; 一个,大部分社会上对他这个案子的评论他是听不到的; 再一个,别人怎么说对他根本不重要,他现在只想尽一切努力活下来。 从他这么干看得出来,他现在是真的害怕了。

有的案件辩护空间非常有限,或者说没什么辩护余地,无论什么样的律师给他辩护,被告人都必死无疑。被告人许国利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首先,他是预谋犯罪,而非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在强烈的情感的推动下,临时起意实施犯罪,并非犯罪的时候充满激情)。两者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区别很大,即,被告人许国利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很高。

其次,他在犯罪后进行肢解尸体并碎尸的行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这种行为侵害了人们内心朴素的情感,即任何人看到这种行为都会觉得内心很痛苦,情感上难以接受,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动机也很卑劣。 再次,这个案件社会影响力特别大,案发之前,被告人许国利在媒体、公安机关面前演戏。从国家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不杀不足以预防犯罪。 复次,被告人许国利认罪悔罪态度差,在铁证面前还要求改判无罪,足以看出这个人主观恶性很深,没有深刻的认罪悔罪。 最后,被告人许国利改判无罪的可能性为零,因为从他实施犯罪的过程和犯罪后的表现来看,他不可能有精神病。目前来看,他被改判死缓的可能性都无限接近零。

一起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在抓获嫌疑人后,案件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有逮捕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后,案件再次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完善证据,所有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这类命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基层检察院审查后,

改变管辖,将案件报送市级检察机关,由市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将案件起诉至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起诉至中级法院后,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提交辩护意见,并经开庭审理,当庭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机会,展示所有证据,法官综合控方和辩方的意见,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一起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不同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办理,命案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审查。在目前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之下,加之杀人碎尸案在当时轰动了全国,办案机关办理时更是慎之又慎,必然会指派经验丰富,能力强的办案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案件出现错误改判的几率极小。

我相信,许国利自己内心都不相信能改判。但没办法,这次是生与死的抉择,他必须要垂死挣扎一次,哪怕给自己人生最后再留几个月。 每个人在死亡真正降临前,都会变得不淡定。是的,你看他一审庭审多淡定。但一审法官落槌的那一刻,他必然是慌了。 他可能原先觉得,认罪认罚可以判个死缓,留条命,所以一审认罪了。但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并不如他意,所以既然认罪救不回一条命,不如就称自己无罪。反正都是挣扎。 之前有个百香果女孩案,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广西高院上诉居然改成了死缓。一时惹来巨大争议。终于最高院指定广西高院再审,给了个台阶下,最终还是判了死刑。 百香果女孩案和许国利杀妻碎尸案,残害对象都是妇孺儿童,行为真的算得上人神共愤了。 所以,有了广西高院的试错,许国利这个案子就不会有他期待的奇迹了。

浅显易懂,大概不是被贿赂就是有私情。

当事人对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当事人对法官过于严厉的言辞倒并不是特别的有意见,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却又十分友好甚至是亲密。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不免心中会有很多联想,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挥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刁难。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须要做到,否则真的是自找麻烦,而且真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最后陈述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最后陈述应由被告人亲自说,控方不能打断和干扰

  最后陈述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自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但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

  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在法官主持下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被告的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2、权利的行使皆应有一定的限制,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打断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最后陈述权的侵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应当慎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与本案无关,往往要到陈述结束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不是在一开始陈述就可以得到结论。”

  3、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4、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毕竟,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的人。

  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其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邹虎,

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

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邓岩表示真诚的歉意,

由于我的行

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

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

对不起,

请你们原谅我。

次我向龙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

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

请贵单位相信

我。

另外,

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

首先,

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

只是因为没有

抵押,

又不懂法律,

才想到这样的主意。

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

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

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

不会签订贷款合同。

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

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

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

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

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料,

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谢谢你们。

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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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被告”是由日本作家村上春树所著的一本小说名,小说以爱情为主线,讲述了一个作家和一个年轻女子之间的复杂情感纠葛。其中,“爱的被告”一词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爱情遭受指控,需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意思,也象征着在这段爱情中,每个人都分别扮演着被告和原告的角色。这本小说在文学界和读者中都有着很高的评价,可以说是一部值得一读的佳作。

首先,小编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仅仅依靠两个个例,就妄想以小见大辐射到整个社会,是有失偏颇的。其次,这两个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我们不能直接就盖棺定论道:利益比爱情更让婚姻稳固,这样的说法是很片面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婚姻更多的还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绝不是简单的利益捆绑。没有爱作为依托来维系的婚姻,不亚于龙潭虎穴,让人生活于水深火热当中。貌合神离、相看两生厌,往往是婚姻走到终结的标志。可能受传统思想“男主内、女主外”的影响,大多数世人均认为主要是男人负责在外赚钱养家,而女人更多地仍然扮演着在家中相夫教子、解语花的角色。换言之,就是认为女性的经济地位低于男性的经济地位,而放到出轨未离婚这件事当中,就会理想当然地认为女性选择原谅,完全是因为贪恋于男性的财产,想要攀附他们得到物质上的享受。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显然不是。就拿郑秀文和许志安来说,郑秀文是日渐式微的香港娱乐圈最后一位天后。无论从事业,还是外形上,郑秀文都碾压许志安。从1990年至2012年以来,郑秀文就接连买了六套豪宅,总资产高达32亿港币。而反观许志安却只有两套,价值仅为12亿港币,且其中还有一套需要供着房贷,再加上目前工作全部取消,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压力了。

两个人相识30余年,分分合合7次,最后还是兜兜转转回到了彼此的身边。她的情感经历始终只有一个许志安,可以说,她的世界,只向许志安闯开过。所以,到2013年,两个人复合,全香港的人们都在说:看到了童话。因为她让人们相信了爱情是可以长久的,破镜是可以重圆的。如此,难道你能说郑秀文不愿意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贪图许志安的钱吗?是为了所谓的利益吗?再说出轨的是男方,是过错方,而女方是受害者。按理说,选择离婚的她更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和认可,对她来说总是利大于弊,但为什么不是离婚,而选择原谅呢?只能说是太爱了。郑秀文爱惨了许志安这个人。

近些年来,娱乐圈、名人圈男性出轨的事件频发。文章、刘强东、林丹、陈思诚、许志安等等,枚不胜举。但不约而同的是,他们的妻子都选择了宽恕和原谅。尽管有人说出轨和家暴一样,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但是,也有一句话叫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都不是当事人,并不能感同身受,不能主观臆断去批评和否定别人的选择。毕竟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所以小编还是认为,爱情才能够让婚姻更稳固的因素,而不是所谓的利益共共同体。欢迎评论区留言,写下你的看法。

原题:沪上首起“情感挽回大师”诈骗案宣判!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妻子的出走,他在网上疯狂地搜索挽回妻子的办法。这时,“情感挽回大师”的出现给他带来希望。原以为是救赎之光,却不知一场“围猎”的开始。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情感挽回大师”诈骗案,对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等55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几分钟后,一名自称是 “金牌情感分析师” 的Y老师 主动电话联系 王洋,询问感情危机。王洋遂将长期压抑在心中的苦闷一股脑儿地倾诉出来。Y老师听取王洋的情感困境,并作出“专业”的点评:“你妻子常年负面情绪累积无法释放”“你不懂她真正想要的是什么” ,并进一步表示:“通过情感挽回会让你重获新生。”末了,Y老师提及自己的“辉煌”战绩:“我处理过8个类似的案例,成功挽回的几率在92%以上,你复合的希望是很大的。”Y老师表示,公司有专门的情感专家,都是有心理咨询师证件的, 会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个月的咨询费是3888元。

谈到费用,王洋有些犹豫了,Y老师遂立即通过微信发送公司资质、办公环境及相应的荣誉锦旗,以证明公司的正规合法,并进一步诱导:“挽回是有黄金时机的,你需要专业的指导,一段婚姻和一点学费之间孰轻孰重呢?”王洋考虑再三,听从了Y老师的建议,支付了3888元的咨询费, 双方签署了协议

付款后,Y老师为王洋组建了9人的微信群,他表示群内有分析师、咨询师、客服、客诉等,共同为王洋提供服务。

不久,“专业”的田老师作为“优选之人”上线了,他给王洋提出的“挽回方案”第一步是断联,“这段时间你们不要再主动联系了,等过几日,你送个花,买个小礼物,时不时给妻子制造点小惊喜。” 随后,田老师发送了一份爱情类型量表及学员信息表,要求王洋如实填写,并不定时地推送些心灵鸡汤类的文章。

几日后,王洋向田老师叹气:“送礼这招效果不太明显,她还是不理我。”田老师建议道:“你可以尝试 升级服务 ,升级后,我们可以 采取‘双向辅导’的形式来促成挽回 。即我们会虚拟一个人物,通过微信对你的妻子进行心理辅导以帮助修复情感。”

在田老师的诱导下,王洋升级了服务,并支付了升级费10500元。签约时,田老师强调, “辅导”的内容将对所有人 包括王洋本人 保密 。几日过去后,王洋有些坐不住了,田老师让王洋耐心等待,并拒绝了王洋查看聊天记录的请求。

临近一个月时,田老师突然上线:“想要挽回的话需要 再次升级服务 。”他表示,可以采取“分离第三方”的手段,“即冒充虚拟人物与‘小三’联系,勾引他,实现他与王洋妻子的分手。”这一次,王洋还是选择相信田老师,他升级了服务,并支付了升级费20500元。

转眼一个月又快到了,捷报并未传来,田老师显得颇为为难:“你的这个 事情比较复杂,需要动用我们的金牌分离总监才行 。”一打听价格,要35000元,王洋沉默了,“我真的没钱了……”

冷静下来的王洋仔细想来,两个多月的时间,除了收到些心灵鸡汤式的文章,并没有享受到什么服务,也没有看到丝毫挽回效果,这更像是一场骗局。

被“围猎”的失恋者并非王洋一人,18岁的高中生小雨失恋后也将复合的希望寄托在“情感挽回大师”身上,因付不起2880元的咨询费,分析师建议她从花呗借钱。在后期咨询环节,小雨听从情感导师的意见,认真写反思、写总结,不过,最终换来的是男友对她的拉黑。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上述系列诈骗案中的被告人通过成立心理咨询公司,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以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员工以“分析师”的名义谎称公司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帮助被害人解决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的情感,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后再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再由员工以“咨询师”名义进行在线聊天,“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相关业务,如通过第三方技术部门对客户需要挽回对象的微信等交友软件进行技术植入,了解挽回对象的相关动态;通过虚拟人物与挽回对象的现男友或现女友联系,勾引该第三方,实现被害人欲挽回对象与第三人分手;或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3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7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对情感咨询、情感挽回诉求的增多,各式各样的情感挽回机构相继诞生,它们利用分手时一方急病乱投医的弱点,推销所谓的“分离小三”“情感挽回”等服务,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

本案中,涉案被害人因情感遭受创伤,试图通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寻求解决之道,但却遭受二次伤害。心理咨询本是通过语言等交流媒介,通过询问者的述说、咨询者的询问、双方共同探讨等,找出引起心理问题的原因,分析问题的症结,进而寻求摆脱困境的解决办法。

然而,上述案例中涉案的55名被告人中23名仅有初中、高中学历,学历最高的为大学本科,且仅有3名,无任何从业经历和职业教育背景。员工招录后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多以老员工带新员工的形式熟悉公司业务及“话术”流程。 公司 将相关人员包装为“情感导师”“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意象对话心理咨询师”等身份对外进行宣传, 虚构专业能力开展情感挽回业务 ,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无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资格。 其行为的诈骗性质明显,危害性较为严重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遇到情感受挫时要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被所谓的“情感挽回”咨询服务所迷惑,以免遭受二次伤害,一旦发现此类骗局,请保留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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