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一本法学随笔,几个月前刚刚出版。
罗翔教授是这两年全网最火的法律教师,那句“法外狂徒张三”,是他讲课举例的标准语句,他善于使用诙谐幽默的段子来普及法条的精神要义,这也正是他火爆全网的核心原因。
读完此书,给我最深刻的印象,就是题头的两句话。
全书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法律与道德、法理的思辨、正义的实现、性刑法、读经典和对话。
前4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当下和过去一些典型的社会案例来提炼作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思考,第5部分主要是作者对几篇法学哲学名著的读后感,第6部分是作者参加《十三邀》访谈节目的一些对话。
对于前面4部分,内容很好理解,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案例分析时。通过作者的分析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他只能是一个平衡的艺术,是在诸多坏的选项当中选择一个不太坏的选项的平衡术。
第5部分分别讲了如下几本法学哲学名著:《自由·平等·博爱》、柏拉图的《申辩篇》、《会饮篇》。这部分内容涉及古代希腊哲学,很多思想萌生于古老朴素的文字,如果没有老师的讲解,恐怕很难有人看的下去。即便是罗翔写了如此多的读后感,看起来仍然费劲。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困境暴露无遗。
第6部分就是一些访谈节目的讲话,语言表达比较随意,当然所传达的思想也不可能具备完整的体系,许多观点都是前面五部分所出现过的。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近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个深入人心,实际上是相对的,相对于30年前的中国。
在此之前,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用来惩治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进而警醒潜在的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九十年代以来,法治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重视,从立法、执法、普法等各个角度进行了持续的升级努力。虽然这个过程磕磕绊绊,但走到今天回望过去,才发现我们的进步居然如此巨大。
我记得小的时候,在农村家里经常发生夫妻不和、兄弟反目、邻里纠纷等等矛盾,通常情况下,大家解决矛盾的手段就是打打杀杀,一言不合就动手。最终的结果是,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而现在,诸如此类的矛盾并没有实质性减少,但是处理矛盾的方法,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大家都习惯于诉诸公安派出所或者法院,而不再轻易动手了。我妈曾经说过一句话,令我刮目相看,她说:“现在是法制社会,谁敢轻易动手,谁动手谁吃亏。”
然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门槛还是过于高了,老百姓所能掌握的顶多是一个法治的朴素精神。即便是像我这样一个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也没有心思去研究法律条文,更何况是普通的老百姓呢?
所以如何让法治的精神普及到老百姓脑海之中,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事情。
罗翔的出现,正好契合了这样的需求。把法律从学术和专业的殿堂,经过自己的“改造”和“加工”,端到了非专业知识分子和老百姓的面前。在经过他的改造之前,法律是一碗生米,而经过他的改造以后,法律就成了一碗熟饭。当生米变成熟饭,不仅有好的口感,更利于消化。
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普法人,而只有罗翔偏偏火了的原因。
这是一本法治随笔,从书的类型上就明确了它并不具备体系完整的特点,只能是零零散散的普及几个法律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这个世界上,单纯靠法律维持秩序,是万万做不到的。在此基础上,离不开道德对人的教化。很多法律上不允许的行为,但加上道德的关系之后,其根据法律的判决结果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涵盖面是更为广泛的,而法律是把道德约束中的其中一部分上升为法律条文。所以可以这样讲,法律是对人道德最低的要求。法律禁止的,一定是道德不允许的,而道德不允许的,不一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最终要屈从于道德。
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是有它固有的局限性的,这就可以引申出如下对本书的第二个理解。
其次,人是有局限性的。正如完美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想的追求,而不能化为现实一样,人和法律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在法律当中追寻有限的正义,却无法实现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皆大欢喜”。一个案件发生了,人们第一时间习惯于从自身固有的道德和情感出发,来判定当事者的责任,法律也只能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寻最大限度的公平。很多时候,法律所能实现的“公平”,在老百姓看来反而不公平,这是由于人和法律的双重固有局限性所决定的。
再次,关于读书者的优越感问题。
罗翔老师在普法之余,非常善于自我反思,这种反思经常已经超出了普法本身。知识分子本来就有清高的潜质,这种清高会随着本身学历的增长或者读书量的增长而与日俱增。从法律从业者角度来讲,掌握了法律这种民间“高冷”的专业之后,不可避免会带来内心的膨胀。面对遇有困难而不知所措的法盲、拥有知识而不懂法律的知识分子,法律从业者应该放弃自己的高冷和优越感。这一点对于很多其他行业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无论你掌握多少知识,攀登到了什么样的地位和高度,都要时刻提醒自己放下身段。如果你所学的专业非常高深,那就通过你的努力让它变得易于理解,这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人间正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法治意识一定会更加普及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绝大部分不从事法律专业的个体而言,应该对法律抱有怎样的态度呢?我先举罗翔老师在日常视频中举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罗翔老师问,如果女朋友问你,她和你的妈妈同时掉到河里,你先救谁?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呢?答案非常简单,一定是先救妈妈。因为从法律上讲,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法定义务不履行,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而道德义务不履行,只会受到道德谴责。
当然这个问题有个前提,就是说如果把女朋友换成妻子,那可能就重新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救谁都可以,因为都是法定义务。如果不能二者兼得,法律不会强迫人去干自己不能干的事情。
这就带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内涵,做一个入门级的知法者,然后才谈得上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
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待法律,我们不能当一个旁观者,也不能认为它只是法律从业者才应该掌握的知识和学问,而是每一个生活在法律体系当中的社会人都应该去掌握的。
刚毕业的几年后,看到身边的同事们有几个已经过了司法考试,于是在我心里面燃起了一场试一试的冲动。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就印了几大本,摞起来至少有二十公分高。
但坚持了一个月左右就放弃了。理由并不是说学不会,而是没有充足的时间。相反的是,在学习理论法的过程当中,非但不枯燥,我还觉得很有趣。可惜的是,在繁忙的工作当中,抽不出那么多时间去背诵和记忆海量的知识点。
后来才知道理论法在整个司法考试当中属于难度系数比较低的那一部分,最难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我还没有抵达最困难的那一部分之前,就已经缴械投降了。现在想来不免惭愧。
理论法之所以容易,是因为它有很多记忆性的内容,而且所描述的东西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非常容易理解。只要你的大脑内存够用,就一定能够学得会、考得过。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难,是因为它里边有很多逻辑性的东西。逻辑这个东西,一旦你理解了,它就非常容易,而当你不理解的时候,它就非常的难。而偏偏是这个所谓的“理解”,非常的难。
如果说连简单的理论法都没有办法撑下去,那么到了刑事诉讼法,大概率要败下阵来。
但是,虽然我没有撑完全程,仅有的理论法和民法知识学习,对我知识水平的提升也有很大帮助。在后来我发现,即使是理论法中那么简单的知识,在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完全不知道,于是这又增强了我的自信心,觉得学习永远是有用的。
也许以后我不会再去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会继续坚持下去。毕竟,懂法的路上没有止境,也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唯一标准。
出“教师该不该守法”问题,显得有些低级,弱智,看上去没见识,没品位。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彰显了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心声,是举国上下的共识,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现代化治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华复兴的重要手段。作为共和国的公民,要遵法守法,是自然而然的、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是谁,无论他的地位多高,身份多么显赫,一概不能例外,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逍遥于法治之外。教师怎地?教师是社会的一部分,同样应该遵法守法,而且,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更应该带头遵法守法。
不妨摘选几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的几条规定。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二)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教师身份人的所作所为,与教师法不容。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袁腾飞之流。
《辽宁日报》近日发表文章《老师,请不要这样讲中国——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老师的一封公开信》,里面写道:
一位叫Kiko的大学生的留言:“不知从何时起,说中国坏话、骂这个社会成为了时尚,我们一个老师,逢课必讲‘瞧瞧人家国外’。案例教学时,负面的例子全是中国。如果中国真像老师们讲得这么灰暗,我们毕业之后将以怎样的姿态去面对这个社会?谁来给予我们建设这个国家的信心和力量?”
这篇文章还写道:
整理近13万字的听课笔记,大致概括出“大学课堂上的中国”三类问题。
第一是缺乏理论认同。有的老师用戏谑的方式讲思想理论课,揭秘所谓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将毛泽东与古代帝王进行不恰当比较,解构历史,肆意评价;对党的创新理论不屑一顾,动辄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归结为理论的失败。
第二是缺乏政治认同。有的老师传递肤浅的“留学感”,追捧西方“三权分立”,认为中国应该走西方道路;公开质疑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甚至唱反调;片面夸大贪污腐败、社会公平、社会管理等问题,把发展中的问题视为政治基因缺陷。
第三是缺乏情感认同。有的老师把自己生活中的不如意变成课堂上的牢骚,让学生做无聊的“仲裁”;把“我就是不入党”视为个性,显示自己“有骨气”;把社会上的顺口溜和网络上的灰色段子当做论据,吓唬学生“社会险恶”,劝导学生“厚黑保身”。
……
可能一些人会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为自己辩护。可是,所谓自由,并不是没边没际随心所欲的代词,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自由也不是不负责任的瞎说、乱说、谎说的挡箭牌;自由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不能违反法律;所谓的自由,更不能违宪,不能危害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教师法》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此,教师在课堂上,逢中必反,贬低和抹黑中国,反对社会主义是不被允许的。
作为“教书育人”者的教师,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楷模,而不应带头违法乱法。其实,一些教师口口声声强调法治,可是,他们自身的言行常常有违于法律规范。他们的言行证明,他们根本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教师所应具备的资格。不知为何,他们能“混进”教师队伍,也不知为何,他们竟然干着与教师身份格格不入的事情,却不受法律约束。
依法治国,教师队伍是不是应该自觉清理,整饬一番?总不能任由一群不违法违纪的人,在课堂上肆意嚣张,误导学生,误人子弟,甚至危害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法守法应该从每个人做起,“教书育人”者更应该有这种自觉,自知,自省和自制。教育界不能成为法律的盲区和特区,教师不能成为制外之人,不能成为“故意为之”的法盲、特殊群体。
从法律意义上讲,若你的父亲有意外,你的继母及她的女儿,你,你的爷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你的姑姑等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她没有优先权,所以房子等财产没她的份。若你的爷爷有意外,你的父亲及你的姑姑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
你虽没继承权,但是你父亲是有继承权的,他的那一份在你父亲不测时,由你来继承。
以下是《继承法》http://baikebaiducom/view/17031htmfromId=608020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觉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完全就是看你自己的态度了。其实欠别人钱并没有什么可怕的,主要还是要看是因为什么欠了钱,如果是因为投资失败,或者是用来做生意但是没成功,这些都是可以原谅的。但是如果这笔钱花在了吃喝玩乐,甚至是花在了赌博上面,这段感情就没有什么进行的必要了,我觉得这种做法就是对于你们爱情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我看来,他在外面欠下钱后,并没有选择逃避隐瞒,而是选择和你离婚,区别你们的财产,他的这种做法就是爱你的一种表现,他不想让你和他一起承担这笔债务,而是选择和你离婚,自己默默的承受一切。对于他的这种做法,我们就应该原谅他,十几万也不是什么特别大的数目,只要两个人好好的奋斗两三年,基本就可以还清了。
其次,这次事情的发生对于你们来说也并不是一件坏事,人生当中能有几次这样的事情,只要你陪他度过了这次的难关,我相信他也一定会非常的感动的,这对于你们以后的感情是非常有好处的,能够巩固你们之间的感情,也能够增加你们彼此的信任,只要度过了这次的难关我相信以后也没有什么可以难倒你们的了。
总之,我觉得既然他因为欠钱的事情跟你离婚,想要独自承担的这种做法是一种非常爱你的表现,我们也不应该在这种时候选择离开他,而是应该默默的陪伴,帮他度过这次难关,这才是爱他的一种表现,你们的感情也会因为这次的事情变得更加牢固。
上文我例举了“罗筱闵弑母”事件。表面上看到的是一个十恶不赦,忘恩负义的杀人犯。那么为什么她会走到这一步,诱因是什么呢?一个是情绪惹的祸;一个是她们母女沟通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母亲对她经常进行情感暴力。
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艾里希弗洛姆说:“情感暴力”就是一个人借着善意的口号,去束缚对方的内心,控制对方,满足自己的掌控欲。恰恰是母亲的这种长期掌控,让她压抑的内心得不到释放,一但爆发那就是不可预测的后果。如果说她道德败坏,那她怎么会为母亲治病?如果说她是法盲,那她是怎么在知名的大学,法学系毕业的?在当时,太多的疑问,太多的不解,充斥着每个人的心。
直到现在,我才能真正明白罗筱闵杀母事件的因果。首先她们母女的沟通出了问题,如果孩子刚回到家,母亲问问“为什么?”让孩子倾诉一下她内心的苦闷。母亲再给她一些安慰,她也不会一气之下跑到成都。在成都如果母亲能多理解一些孩子的难处,不是太多的责备,也不会有惨剧的发生。
这里丽芳老师讲了沟通的四原则:(进行家长互动,案例分析,找出了家庭不和谐的因素)
1多请求少命令;我想……,你看可以吗?
2先顺后带,先说好,再说不;
3,只论不辩,论是找方法,辩是争对错;
4正面表达:正面指令与回答问题,语气要舒缓。就事论事,不贴标签,不攻击批评对方。
四把金钥匙:共情,欣赏,示弱,指导。
三个钥匙环是倾听,理解,接纳。
如何管理情绪,丽芳老师给我们设计了一个“情绪管理表”让我们每天练习填写,填写次数越多,越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通过每天练习填写这张情绪表,我以前的坏情绪得到了控制。每做一件事情我都尽可能的换位思考一下,然后再说话做事。儿子和我紧张的关系也得到了缓解。管理好情绪就不会对家人或许朋友进行情感暴力,使得彼此关系更加融洽。
我们要做淡定,平和,智慧的父母。懂得赞美欣赏孩子,宽容孩子,陪伴和帮助孩子。当他们的情绪发生变化时,我们要问问他“为什么?”耐心的听他诉说,和他共同解决问题。
所有不合理的背后都有一个合理的要。求当孩子犯错误时,我们父母也要控制好情绪,不能伸手就打,张嘴就骂。要用关爱的心态去询问,去引导他“吃一堑,长一智”。
每一个错误都蕴藏着孩子成长的机会,把错误当宝贝。遇到问题就想:太好了,成长的机会又来了!
由此可见,我们家长需要学习的地方太多了,不能一味的纠正孩子的错误。他们的错来源于我们父母,我们要像古人说的那样“每日三省吾身”。先把自己身上的毛病找到了,孩子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为了每个孩子快乐美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成长,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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