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现在中国男同性恋可以结婚吗?

问一下现在中国男同性恋可以结婚吗?,第1张

就现在中国的同性婚姻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以后未知。

目前为止同性恋合法的国家有美国,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拿大,德国,法国芬兰,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

但是在有些国家,同性恋便有明令禁止,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中国对同性恋还是比较宽容的,同性恋这个群体不像过去生活在社会的边缘,祝你生活幸福。

同性恋属于民法领域的范畴。在民法领域,实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许可,也叫“法不禁止皆自由”。其含义是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在中国同性恋并不违法。但不受婚姻法保护。同性恋(或称同性爱),是以同性为对象建立起亲密关系,或以此性倾向做为主要自我认同的行为或现象。性倾向是个体对于特定性别之人,感受到的持久性情感、爱慕或性吸引力。同性恋连同双性恋和异性恋构成了性倾向连续光谱的三区带。许多研究考察过可能会影响性倾向的因素,但尚无研究能够明确证实性倾向是由某个特定因素或多种因素所引致的。近数十年来科学界已出版数十篇生物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指出性倾向的形成可能涉及基因或子宫环境等生物性因素。虽然性倾向的起源仍未能确定,其形成很可能是由于生物因子(基因、激素)和孕后环境因子交互作用促成有些人对同性间的性活动抱有成见,但科学研究已证实同性恋是人类性欲的自然展现型式之一,同性恋此一性倾向同异性恋双性恋,其本身不造成任何心理伤害。性倾向未必不会在一生中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或未必有固定的身份认同;尽管如此,大多数人对于他们的性倾向,几乎没有或没有经验到能选择的感觉,并且没有充足可靠的科学证据支持能用心理学手段干预性倾向。:对同性恋者常用的称呼为同志,男性为男同志,女性为女同志。认同自己性倾向身份的同志和有过同性性行为经验者的人数,皆难以为研究者确切估计,并且有些同志由于自己或他人的恐同心理或者社会歧视不愿公开自己的性倾向。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情形之中。

同性恋不是基因决定的,是后天决定的,但是现在也有科学家有查出有同性恋基因的情况,但是也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的。

同性恋分别有两种相关概念:

一、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或同性吸引。

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为同性恋的两种种类,是指个体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现象。

二、同性性行为,是指非同性恋者和同性发生性行为的现象。

性取向和性愉悦有关,但不等同于性行为。一个异性恋者可能会发生同性性行为,一个同性恋者也可能会发生异性性行为,这一切的前提是:特殊境遇。

例如:一个异性恋者在长期缺乏异性的环境中,有较低几率会将同性幻想成异性发泄性欲;一个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外界压力而和异性结婚,并被迫和异性发生性行为。

但这并不代表他/她们的性取向发生了转变或对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产生了爱情,也不代表人们能在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身上获得性愉悦。相反,当人们和不符合自身性取向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会异常的痛苦、恶心或性愉悦不足。

仅依靠性行为判断性取向完全不可靠,区分性取向、性愉悦和性行为是很重要的。

部分同性恋者在12岁时,就已经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性取向了,另一部分同性恋者要在12岁~16岁的阶段继续探索自己的性取向并逐步确定下来,绝大部分同性恋者在20岁的时候都能清晰的知道自己的性取向了。

但是也有一些同性恋者可能在40~50岁时,才突然意识到自己的性取向并深信不疑。

根据外国同性板块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教育培训类、广告传媒类、国企机关类、时尚艺术类、设计类、IT等行业,女同性恋者占的比例较大。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类似,多是高学历或海归,基本都是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以上,企业中高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男同性恋者的学历和工作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有46%的男同性恋者有较高的学历和稳定的工作。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心理科统计了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和职业,最后发现高学历女性能占女同性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她们多为研究生、公务员、高层白领、企业高管等。

同性恋有动物同性恋和人类同性恋,有三个分别的意义:同性恋倾向、同性恋行为,同性恋权利运动(或称同志运动)。同性恋是极具争议性的,自由主义者及性解放运动人士形容同性恋为一种自我身份认同和社会标签。同性恋曾经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但不被自由主义者认可。由于文化传统或者宗教信仰等方面,同性恋被认为是不可以接受的,从古到今一些国家甚至对这一群体产生恐惧、排斥乃至憎恶,有中立者不恐惧同性恋,但对其诉求有所批判及质疑。历史上曾有过接受和压制同性恋的时期,例如古希腊同性恋、古罗马同性

同性恋有三个分别的意义:

一、同性恋倾向。或称同性爱、同性吸引等。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及跨性别女同性恋(Transles)、跨性别男同性恋(Transgay)为性取向的种类,是相同社会性别/心理性别(Gender)之间的个体产生爱慕、情感、性吸引及性行为吸引的现象。

二、同性恋行为。或称同性恋生活模式。基于同性吸引,从而选择这种包括同性之间的情感倚赖及性行为的生活模式。如同安乐死及死刑一样,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道德伦理课题,特别是男男性行为(或称肛交)。

三、同性恋权利运动。或称同志运动(LGBTsocial

movements)。

这是一场高度政治化的社会运动,推动者未必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自由主义者及性解放运动人士形容同性恋是一种自我身份认同和社会标签,同性恋曾经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但不被自由主义者认可。

部分国家,如北欧、西欧各国及美国数个州,近几十年的发展趋势是增加同性恋的透明度、认同度、及提高同性恋者的法律权利,包括婚姻、领养、医疗保健等。

以上定义中,社会人士有不同立场的组合:有人全都反对(伊斯兰教,美国宗教右派);有人不反对同性恋倾向,但对同性恋行为及同性恋权利运动有保留或反对(如香港性文化学会及明光社);亦有人虽然反对同性恋行为但仍支持同性恋权利运动(如左派基督徒);亦有人认同同性恋行为但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如反对同性婚姻的同性恋者);亦有人全都支持。

这个问题很难说,毕竟我们国家是个传统国家,对性别这件事还是有一定的束缚的,和国外比起来还不算很开放。其次我国人口量大,如果真的出现同性和法的情况,后果我们就不得不重视,对治安等问题会不会存在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问题有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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