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烦恼,情感纠纷。望大家指点下

家庭烦恼,情感纠纷。望大家指点下,第1张

  你这样的问题现在很正常的,很多的大学生进入社会都是这种情况,不过接下来的选择就是你们以后人生的决定了!

  一、你选择跟男友一起,继续交流下去,这样是比较好,你男友现在在读研究生,他的生活有学校的补贴,还有一些研究经费(导师发的)所以生活上是不用你烦心,而且以后他毕业出来工作也是比较好的,也是有为青年了!如果他的家庭只有他一个独子,那以后父母肯定是跟他的,这点是肯定的,你要有心理准备,公公婆婆的事情以后的事了。

  二、你放弃他了,分手了,你再找一个有钱的,有车有房的!当然这也是很好的选择,毕竟少奋斗很多年,不过孩子都是爹娘生的,肯定也有老人的各种事情,而且这边相对的来说可能要严重,再加上你从小就已经在家庭不和下养成的心理,夫妻的感情也没有自然恋爱的稳固,然后可能会导致夫妻的矛盾比较大!

  总结:你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该是很好的,有颗很坚强很独立的心,你的男友也与你一起度过了大学的美好时光,甚至在很痛苦的时候也幸好有他在身边,社会虽然是很现实,但是回头来想一想,那么多的苦难都已经过来了(家人的反对以及自己的矛盾挣扎),也没有什么过不去的了,很多事情你都执着的坚强着,感情就更不应该放弃了!

  看过《士兵突击》吗?不抛弃,不放弃!这就是我最后想说的话。另外我也正在这样继续的坚持着自己的爱情,不抛弃,不放弃!

  祝愿你生活幸福!

 一、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办怎么才能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将婆媳矛盾迁怒于丈夫身上 很多妻子为了避免婆媳战争,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但是转过身又把气撒在丈夫身上,以求找到情绪发泄的出口。“你妈怎么这样啊?”“你都多大了你妈还管你?”“干嘛啥事都听你妈妈的?”“你跟你妈都不是好人”等等偏激的语言都是极其危险的。因为男人心中妈妈的位置是很重要的,将婆媳矛盾迁怒于丈夫身上,只会让他对你产生厌恶的情绪,从而导致夫妻情感破裂。 二、质疑丈夫的能力 女人不喜欢男人拿同性跟自己比,男人也一样。女人也许并没有瞧不起男人的意思,只是想刺激一下男人,发泄一下自己的不满。可是质疑丈夫能力的话一旦说出口,他听了就变了质,自信心也会被你轻易打碎。这样的后果就是——男人开始寻求一个可以让他重建自信的人,这也许就是男人出轨的开始。 三、对丈夫的交际很多疑 在工作圈、朋友圈中,丈夫必定会接触女性,这是他的交际所需。如果女人对丈夫的交际很多疑,总是质问:“那个女的为什么总给你打电话?你们什么关系?”“刚才谁发来的短信,怎么给删了?”“你是不是外面有女人了?你的钱都花到哪去了?”无形中会给丈夫造成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喜欢查老公手机的,有一点不妥便大肆渲染、捕风捉影,挤兑、逼问、挖苦丈夫,反而会把丈夫往外推,一点一点地导致夫妻情感的破裂。 夫妻情感是如何破裂的2  夫妻情感是如何破裂的  纠纷 步入婚姻之后,夫妻感情从最初的炽热阶段,逐步进入平淡阶段。而后因为各种琐事或者来自工作生活的压力,变容易产生矛盾。若未能及时的解决矛盾,就会演变成纠纷,最终让彼此产生争执。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戒备 戒备,最明显的状况就是同床异梦。因纠纷的不断累积,让夫妻从隔阂而产生戒备。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裂痕 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就会不断扩大化,造成更为严重的纠纷,从而使得彼此加重戒备。这样的结果,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 破裂 当彼此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的时候,我们已经无力缝补,感情走向终点。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扬镳通过法律手续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拒不离婚,“拖住他(她),不让他(她)快活”。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有因必有果,感情的破裂也是如此。前两个阶段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个阶段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因此,要防止感情破裂,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调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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