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厦门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厦门新冠肺炎疫情最新)

2022年10月27日厦门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厦门新冠肺炎疫情最新),第1张

2022年10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一、本地疫情

10月26日0—24时,我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报告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0例。

本土确诊1:外地入厦人员,非闭环管理重点人员核酸筛查发现。10月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在厦行动轨迹已公布。

点击查:

厦门市本土确诊病例目前住院5例,无死亡病例;现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尚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0例。

二、密切接触者

目前密切接触者、外地通报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共同居住家属正在接受集中医学观察者2251。

三、境外输入疫情

10月26日0—24时,厦门市报告新增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5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0例。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3:中国籍。10月25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7:中国籍。10月24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8:美国籍。10月24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12:台湾居民。10月24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3:台湾居民。10月23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4:台湾居民。10月19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5:香港居民。10月25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截至10月26日24时,厦门市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241例。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尚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例。

已治愈出院病例2090例,目前住院病例151例;无死亡病例。

现有报告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0例。

保持积极心态,防控新冠肺炎心理热线0592-5395159。

根据厦门政府官网信息,厦门疫情爆发时间线如下:

1 2021年8月9日,本轮疫情的首例确诊病例在厦门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2 12月25日,出现第1例本土病例。

3 2022年1月1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的确诊病例,是此前12月25日诊断的无症状感染者转归。

4 1月3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5 1月4日,在集中隔离的省外返厦人员中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

6 1月5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7 1月6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8 1月7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9 1月8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10 1月9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11 1月10日,厦门市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12 1月11日,厦门市发现4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其中3例为集中隔离点发现,1例为外地协查发现。

13 1月12日,厦门市发现10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其中4例在集中隔离点发现,3例在封控区发现,3例在非闭环管理重点人员中发现。

14 1月13日,厦门市发现8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其中4例在集中隔离点发现,3例在封控区发现,1例在非闭环管理重点人员中发现。

15 1月14日,厦门市发现7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其中5例在集中隔离点发现,2例在管控区发现。

16 1月15日,厦门市发现6例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其中4例在集中隔离点发现,2例在封控区发现。

希望能够帮到您!

2022年10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一、本地疫情

10月27日0—24时,我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报告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0例。

本土确诊1:为确诊病例的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核酸筛查发现。10月27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厦门市本土确诊病例目前住院4例,无死亡病例;现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尚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0例。

二、密切接触者

目前密切接触者、外地通报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共同居住家属正在接受集中医学观察者2349。

三、境外输入疫情

10月27日0—24时,厦门市报告新增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3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0例。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台湾居民。10月24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5:香港居民。10月25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6:台湾居民。10月25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7:中国籍。10月24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8:台湾居民。10月22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7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台湾居民。10月22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0:台湾居民。10月20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1:中国籍。10月26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台湾居民。10月26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6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3:中国籍。10月22日乘航班抵厦。入境后即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7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由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其同航班旅客均已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截至10月27日24时,厦门市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254例。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尚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例。

已治愈出院病例2105例,目前住院病例149例;无死亡病例。

现有报告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0例。

防控新冠肺炎心理热线0592-5395159。

以下政策发布于2021年8月6日

1所有省外来区人员均须提前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单位报告登记。

2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解除隔离来区的,按照闭环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用专车接送至集中隔离点,采集2份鼻咽拭子,用2种方法和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出来前不得离开集中隔离场所,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减少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自费核酸检测。

3自2021年7月25日起,有澳门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管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已满14天的需至少开展1次核酸检测。

4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区,已来区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结束时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请实时关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情况。

5自2021年7月5日起,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来区人员须持有《离瑞放行通知书》及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流动。不能提供《离瑞放行通知书》的,须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结束时再进行核酸检测。

6自2021年7月15日起,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来区人员须持有《离陇川放行通知书》及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流动。不能提供《离陇川放行通知书》的,须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结束时再进行核酸检测。

7自2021年7月6日起有南京市江宁区和溧水区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管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已满14天的需至少开展1次核酸检测;

8自2021年7月17日起有湖南张家界市、7月23日起有湖南常德市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管理,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并自离开当地之日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

9自2021年7月14日起有河南郑州二七区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管理,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并自离开当地之日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

10自2021年7月19日起有山东烟台市经开区;2021年7月27日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武汉市经开区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接受社区管理,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并自离开当地之日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天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

11自2021年7月10日后有江苏南京市,7月14日后有辽宁沈阳市和大连市、河南郑州市,7月17日后有江苏宿迁市,7月18日后有安徽马鞍山市,7月19日后有广东中山市和珠海市、山东烟台市,7月21日后有江苏扬州市,安徽芜湖市和四川绵阳市,7月23日后有湖南益阳市,7月24日后有四川泸州、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和大渡口区,7月25日后有北京昌平区、四川成都市、湖南株洲市、福建厦门市,7月26日后有湖南长沙市,7月27日后有江苏淮安市、宁夏银川市、湖北黄冈市红安县、荆州市、武汉市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开展不少于2次的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流动。并自离开上述地区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开展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减少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近期旅居史和相关人员接触史,不建议自行购买药物服用。

12自2021年7月23日有河南驻马店市、7月25日起有湖南湘潭市、7月26日起有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7月27日有河南商丘市、7月28日有海南海口市、7月29日有上海市浦东新区、7月30日有北京房山区、7月31日有湖北荆门市、8月1日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旅居史的来区人员,须提供返区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立即开展核酸检测一次,结果出来前不能流动。

13密接和次密接的管控按照《江西省第八版防控方案》执行,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

14鉴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建议暂缓安排外出旅游、度假,避免前往人员密集、人流量大的场所和有本地疫情的地区。

15随国内外疫情的变化,以及上级要求的调整,本防控政策将及时更新下发。

16单位、个人的法定责任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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