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情感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主观:

经济纠纷 ,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 诉讼 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 打官司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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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讯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一、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新通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8月8日,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新通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7日,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技术公司对山东新通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种规格交联聚乙烯绝缘布电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5种规格的交联聚乙烯绝缘布电线按JB/T104911-2004、JB/T104912-2004标准检验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电线的货值金额共计3349万元,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电线电缆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焦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着力消除劣质电线电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井沟镇供销社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2年7月28日,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井沟镇供销社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台加油机、罚没34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高密市井沟镇供销社加油站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6月6日安装加油机作弊系统,6月8日开始使用,通过设置调节数值达到实际加油量小于显示屏显示油量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负责,本案中当事人为谋取暴利,在加油机上加装作弊装置,销售的成品油短斤少两,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净化加油站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宁奔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宁奔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奔拖迪尔”商标796张、“BENTUODIER”商标300张,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商标企业委托代理人投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宁奔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组装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奔拖迪尔”商标796张、“BENTUODIER”商标300张,两种商标均用不干胶形式刻制,在组装、销售的拖拉机上粘贴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奔拖迪尔”商标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广泛运用,部分农业机械企业“傍名牌”、“仿名牌”、“冒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全力维护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四、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迎新粮油批发部经营掺杂掺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案

      2022年5月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迎新粮油批发部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5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迎新粮油批发部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函。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花生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经检验,涉案产品为掺假掺杂的花生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三)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花生油是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杜绝问题食用油流向老百姓餐桌。

      五、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垦利街道玉霞理疗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垦利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查处了垦利区玉霞理疗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东营市公安局及垦利分局对垦利区玉霞理疗馆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非法添加的“大力补肾丸”产品100余粒。经检测,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经查,自2019年3月起,本案当事人玉霞健康理疗馆经营者于某某购进该产品后,利用其理疗店、微信朋友圈以及聊天软件等媒介,先后销售到省内及湖北省、重庆市等地,涉案货值达30余万元。截止目前,东营市公安局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对公众健康存在严重危害隐患。在本案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迅速行动,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产品,迅速开展上追下查,彻底打掉生产销售窝点,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六、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保启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次充好的花椒案

      2022年4月26日,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保启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次充好的花椒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2月22日,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对刘保启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晾晒干花椒,现场存放复配食品添加剂果绿及复配食品添加剂亮黑各半瓶,一水柠檬酸8袋。执法人员对上述花椒和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花椒中检出柠檬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场地内正在晾晒的干花椒共计50755斤,涉案货值19万元。当事人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花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花椒是我国传统的调味料,本案当事人为一己私利,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对花椒进行染色和着色,欺诈消费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宝乐超市发布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6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临沂商城宝乐超市发布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商城宝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新媒体账号直播销售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过程中,在直播间设置广告牌,内容涉及“皮炎、湿疹、痔疮褥疮、牛皮癣、手癣足癣、脚气、灰指甲”“顽固性皮肤问题终点站”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关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执法重点。本案当事人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老百姓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严厉打击不法分子,进一步规范了直播营销行业秩序,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

      八、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莒县政军盛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2年9月7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莒县政军盛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95#车用汽油(VIA)77974升(5805吨)、罚款1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莒县政军盛源加油站开展成品油快检筛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95#车用汽油(VIA)辛烷值项目可疑。根据快检线索,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执法抽检,经检验,涉案库存77974升95#车用汽油(VIA)辛烷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购进92#车用汽油,92#车用汽油储罐装满后,当事人将剩余92#车用汽油卸入95#车用汽油储罐,造成77974升95#车用汽油辛烷值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油中的辛烷值取决于汽油内各种碳氢化合物的成分比例,辛烷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影响燃油经济性和发动机使用寿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成品油快速筛查检验,结合同步快速查处,严防不合格成品油流入市场,有效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案

      2022年6月1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品名为“小飞龙儿童弓箭”的玩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儿童玩具弓箭产品上附合格证,标注品名:小飞龙儿童弓箭。当事人无法提供3C强制性认证证书。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当事人未取得儿童玩具弓箭产品3C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C认证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未经认证的儿童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儿童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儿童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执法,督促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组织生产,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安全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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