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哪些调解类节目

都有哪些调解类节目,第1张

1、《调解现场》

该节目由拥有长年情感及访谈节目经验的陈怡主持。另外,在现场还将有一个庞大的调解嘉宾团,他们主要是由专业律师和心理专家组成。如北京十大调解员——律师吕凤钢、刘爱茹,心理专家杨谨,媒体评论员寒枫等。

2、《调解面对面》

聚焦社区民情民意,通过媒体调解方式和典型社区案例来化解矛盾,挖掘真情,唤醒良知,引导人性。节目以人和、家和、天下和为口号,定位于调解社区矛盾、关注社区和谐、破解法律疑点,全面创新媒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

3、《金牌调解》

节目集“室内剧”、“真人秀”、“泛法制类节目”、“公开法庭式”和“娱乐节目”为一体,主持人和人民调解员现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融和法庭辩驳元素,通过舞美、灯光、镜头等表现手法,给普通民众的情感提供诉求平台。

4、 《第三调解室》

第三调解室是国内第一档具有法律效力的排解矛盾、化解纠纷的电视节目。节目现场将有人民调解员、律师、心理专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梳理思绪,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节目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公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场生效。

5、《东方直播室》 东方卫视节目

是一档将电视手段、网络媒体、短信直播有机结合的新闻专题节目,关注当下热点新闻事件以及引起广泛关注、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直播转型中的中国。

邀请新闻事件当事人到现场,正反双方意见嘉宾深入探讨核心问题,给予各方观点平等、公开的表达机会,在观点的激荡中提供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和建设性意见,体现社会关怀。

金牌调解(江西卫视)、超级新闻场(安徽卫视

东方直播室 在线分队调解某个问题

真情 曹颖主持的,主要是情感问题,也很感人

李静主持的<情感方程式>,还有<大话爱情>,天津电视台<男人世界>

安徽电视台(家人)

江苏台的“超级调解”周舟主持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确定统筹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可以由该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并指派本机关承办具体调解工作的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二)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并提示当事人行使上述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第九条 行政调解终止或者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记载调解申请、登记、受理、过程、协议等内容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存,并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章 民事纠纷调解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同一民事纠纷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有管辖权争议的行政机关同属一个区人民政府的,由本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机关,其他情形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机关。第十一条 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民事纠纷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证据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名称、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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