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总是放不下老公的过去!他有一段8年的感情...我经常不自觉的想起,想起就生气就想吵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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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放不下老公的过去。他有一段八年的感情。我经常不自觉想起。想起就生气,就想吵架怎么办?你现在应该想想你当初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嫁给他,他对你好吗?你们己经结婚。他现在是你大夫。他和你在一起,你想他之前的8年感情到底想干什么,你是嫉妒。还是想让他们重新合好。你在你的家里,你自己生气不算。还想吵架,还想把老公吵烦。把家吵散。你活在自我予盾中。活在过去。现在你要想清楚你想要的过的生活。你该振作起精神快乐的生活,去珍惜生活中的点滴美好,把该做的事做好。你觉得我说的对吗?好好的爱自己爱爱你的人。祝你开心。

过失杀人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案情

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吕文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文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吕文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华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水裕。郑水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金荣。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

当天,纪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

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华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文涛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吕文涛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其他任何人。他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出现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听从电工的要求更换新的电线,而是对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

被告人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对被告人吕文涛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违章行为的故意和对危害结果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吕文涛具有杀人的故意。

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被害人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吕文涛对郑华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这里还必须把吕文涛的行为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所谓过失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本案被告人所承包的葡萄园处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来往。被告人私拉电线为的是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问题,而不是在葡萄园周围架设电网以防止小偷,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只是由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加上被害人触电当时又踩在水塘之中,才发生了被害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经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罪作了修改。修改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失杀人”的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使罪名更加准确。二是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由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删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过失杀人

-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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