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交警查车时怒打外卖小哥视频被拍下,到底是视频断章取义还是事实?

广州一交警查车时怒打外卖小哥视频被拍下,到底是视频断章取义还是事实?,第1张

近日广州一交警暴力执法,被网民拍下,上传到了网上成为了热门视频,可以说这样一起事件的原委是这样的。

原来先是这位外卖员骑着的摩托车是一辆无牌的摩托车,交警在看见并且查问的时候,这位外卖员为了躲避执法,骑着想向前跑,结果就造成了其中的两名交警受到了一定不同程度的伤,而这名刑警自然也就非常的生气,于是在暴怒之下打了这个外卖员,也就形成了现在的暴力执法这个局面。

可以说两人都是有错的,首先外卖员不应该骑无牌的摩托车进行交通行驶,因为交通安全还是要注意遵守,并且注意执行的,所以交通安全就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心存侥幸,为了生活谁都不易,但是大家都必须为了安全,为了自己的生活而努力的献身,事情就是这样的,再怎么也是不能光考虑自己的,更要将这个社会,也就是别人考虑在内,这也就是格局,也就是大局观。

而这位交警就更加的不对了,首先交警是人民警察,不能让情绪去指挥自己的行为,毕竟自己的形象首先代表的是公的形象力,而不是别人,更不是其它,所以我们更应该珍惜身上穿的这一身制服,头上戴的这一顶帽子,这就是最为重要的事情。

同样为了这个大集体不能任由自己的情绪去控制行为,而应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形象,这样工作也才会开展,事情也才会好配合。

所以这叫做各打五十大板吗?也是,也并不是,只能说是各个都有百分之百。

所以这一段视频并不是断章取义,而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所以我们应该认真考虑这些事情,并且也代入到自己要遵守。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不合法,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吵架可以拍人的视频。但是,拍摄的视频必须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拍摄的视频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而定罪属于刑事法律范畴,普通侵犯隐私权行为是够不上犯罪的,只有产生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才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分析:不合法,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因为两口子吵架,广州的这位男子居然抛妻弃子独自去流浪了8年。哪怕是和妻子吵架,也不能丢下4个孩子就这样一走了之,这就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争吵之后男子就愤然离开,一直在外流浪,在这个期间,身份证也给弄丢了,没有身份证,男子哪里也去不了,一直流露在广州街头,每日以捡垃圾为生。一走就是8年,仅仅只是因为过不掉心里的那道坎,放不下面子,这样的理由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男子离开之后,家人一直没有停止过寻找,不得不说这个男子的心理实在是太过脆弱了,这个孩子的重担就这样压在了妻子身上,不管有什么矛盾,都不应该一走了之,虽然这个男子终日捡废品为生,但还真的让人没办法同情。

    在得知父亲的消息之后,三个儿子立刻连夜来到了广州,家人终于相聚,几人也是泣不成声,这么多年过去了,男子终于放下了心结,一家人也算是团聚了。幸亏这一次男子被志愿者给发现了,当时的他腿部有疾病,并且身体当中还有钢板,行动是非常困难的,想必和妻子的那次吵架,应该在这个男子的心里留下了非常深的心结。

   起初男子离家出走,跟家里人声称是外出打工的,但这么多年打工赚钱也没有着落,无奈只得流浪,日子过得是非常糟糕的,想必也感觉没有脸面再回去了。日子是需要两个人一起过的,不管贫穷也好富贵也好,都得互相包容,毕竟一辈子还很长,不要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终身的事情。

   夫妻吵架就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两人会在一起生活几十年,不可能没有争吵,都得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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