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跟老妈掉水里,你救哪个?
这本来就是个两难的问题。
我曾经在一家公司做人事,当时公司的销售部老大和销售人员是最牛逼了。
一个精明的老大,待着一群精明的人打天下,公司业务迅速拓展。
不过有个难题就是精明的销售喜欢用自己的方式做生意。
公司的财务总监跟我关系不错,毕竟整天都能见面,销售整体外面跑也见不着几回。
财务总监不喜欢销售们搞的那套。总是跟手下财务说,不要把非法的业务做成合法的,合法的做成非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账要平,内外账分开。业务可以千变万化,但财务不能乱搞,乱搞出事了要坐牢。我也很认同财务总监的做法。
结果,不出所料,销售总监跟财务总监打起来了。
原因是催收款项,有些规定是财务制定的,销售人员的操作方法,跟财务的收款打不了配合。财务总监也不愿意配合销售总监,不能及时发放奖金,支持销售总监的销售政策。
开会讨论了好多次,我也参与了。最终,还是互相责备,财务的说销售给财务没事找事出难题,销售的说财务故意找茬不配合收款和打款。
最后真的到了一拍两散伙的地步。老板直接排板,让财务总监走人了。
原因很简单。
财务总监走,还有财务干活。
销售总监走,公司的业务垮塌,公司要关门。
这是财务没什么大毛病的情况。
要是公司有黑账,不为人知的秘密,财务肯定不会用外人,肯定是自己的亲戚或者是老婆。
这时候基本没得选,肯定是销售总监走人。
有不同的看法可以留言说说。
很简单,关键看谁捏住了老板的软肋!
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一般情况下,销售经理是不会得罪财务总监的,巴结笼络还来不及呢,更不要说吵架了!为什么?你懂得。
可偏偏就有不知深浅的销售经理和财务总监顶上了、吵上了,甚至打上了!最后都跟老板叫板,必须开除对方,否则我就要撂挑子不干了!作为老板,你会怎么办?和稀泥让双方握手言和,当然是最好了。可两个人都恃功自傲、互不相让,没办法,只能开掉一个!
于是,说开掉销售经理的有之,说解雇财务总监的有之。呵呵,那是你们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啊!如果你是老板,你会怎么考虑?当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就是说,谁离职的损失和风险最小,就开谁!这就是我开头说的,关键看谁捏住了老板的软肋啊!说别的,都是纸上谈兵!
第一,如果销售经理牢牢把控着市场和客户,就开财务总监。现在的老板都比较聪明,销售一般不会假托于人,他们知道,企业生存靠的就是市场和客户。他们还知道,销售人员自立门户,带走客户,反过来跟公司竞争的教训太多了。所以,对重要的客户,老板都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不会轻易交给一个外人的。但是,也有一些糊涂老板,对市场关心力度不够,造成客户资源被销售经理捏在手里,这就相当于捏住了老板的软肋!这种情况下,必然是财务总监走人!对公司来说,生存毕竟是第一位的。
第二,如果财务总监掌握公司违法的证据,就开销售经理。现在的老板,其财富哪个是干干净净的。就现在的营商环境,如果不搞点歪门邪道,如果不偷税漏税,企业早就死掉了。即便没有倒闭那么严重,但只要你奉公守法,照章纳税,绝对不可能积累巨额财富。而无论是行贿也好,偷税也罢,必然会在财务部门留下证据。这可是老板的软肋啊,一旦财务总监反水,不但老板本人,可能会有一批人锒铛入狱,自己多年打拼的事业就会毁于一旦!所以,如果市场没有太大的风险,肯定会开掉销售经理。
对于老板来说,财务总监肯定是自己人,而销售经理只是敛财的工具,所以通常的做法是:销售经理走人。原因很简单,第一,财务经理掌握公司所有不为人知的秘密,一旦翻脸鱼死网破,老板轻者被罚,重者坐牢,第二,销售经理虽然掌握客户信息,但大客户肯定掌握在老板手里,即使销售经理离职业务也不会受太大影响。
囧王者,参见。
这事儿容易办, 肯定是销售经理走人,财务总监留下 。
大家要看清楚题主的问题, 销售经理和财务总监 , 是销售经理不是销售总监,一个公司肯定不止一个销售经理,而财务总监只有一个。
财务总监掌管公司最核心经济机密
虽然大家都知道销售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但是囧王者要说的是,一个销售经理真的比不上一个财务总监来的重要。我们分两个方面来说,第一,非上市私人企业。这种企业财务总监肯定是老板的心腹或者亲戚,怎么会为了一个销售经理赶走呢?第二,上市企业。这种企业财务总监的总要性就更加突显了,融资,做账,上市辅导等等,远远超过一个销售经理的价值。
很多小伙伴说,销售经理走了,会带走客户,那么囧王者还是以上面两个方面来讲。第一,非上市私人企业。大客户,VIP客户肯定在老板或者销售总监手里拿着,就算销售经理要走,也不是很容易把这种大客户撬走。一般的销售经理大多是中小客户或者去开发新客户。第二,上市私人企业。这种企业多是正规化,一个萝卜一个坑,分工明确,少了一个销售经理,无非就是把他销售业绩和客户挂在另外一个销售经理身上,让其他人负责就好了。但是,财务总监不一样,财务总监负责整个企业的资金,负债,股票运作,融资等一系列事情。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离职,还需要企业发公告告知大众。没见过那个企业的销售经理离职发公告的。
解决方法也很简单
第一,让员工明白财务制度的严肃性。虽然,很多时候财务是很麻烦,为了一分钱的回款都可以打报告,但正是这种严肃性保证企业的合规性。
第二,作为上级的老板应该在事情过后,开会说明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性。
第三,如果是销售经理因为财务制度问题吵架的话,有必要的话,开除该销售经理。该断则断。
一家企业可以把财务总揽给财务总监,但是不能把销售总揽给一个销售人员。虽然,囧王者自己是销售人员出身。但,也是要说,财务人员惹不起,特别是大公司的财务总监更惹不起。而且,去惹财务人员的销售人员,肯定不是好的销售人员。
好的销售人员,都是哄着财务人员来玩的。大家说,对吗?
这么说吧,你认为在一个企业,是生存重要,还是严格规范经营重要。
如果我是这个公司的负责人,那么我会毫不犹豫选择解雇财务总监,原因如下:
一个企业想要生存就要有业绩,就要有利润,而这些利润是谁来创造,毫无疑问,是销售人员来创造,如果一个没有利润,没有业绩,产品销售不出去,你财务做的再好有什么用呢?
一个企业想要得到一个很好的销售人员比较难,想要一个厉害的销售经理更是难上加难。而财务却不同,就算没有这个财务,我还可以去找另外一个财务,能够替代甚至超越前面一个。
如果一个掌握了大量客户资源,有着很好销售能力,管理能力的销售经理,如果没有了可能会导致企业衰败,甚至死亡,或者会有一个很长的缓冲期,才能渡过缺乏优秀销售管理人员的真空期。
所以我认为,如果必须解雇一个,那么毫无义务,我会解雇财务总监。因为不管你财务做的多好,账目做的多漂亮,与企业的生存相比,那都是不值一提的。
我觉得这个还是比较简单的,销售经理手下有多少客户?销售经理是否能够承担得住这个新公司的整体销售任务,如果之前完成的都非常好,并且能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非常固定的客户,那么对于这个销售经理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公司给了他这么好的平台,给了他这么多的资源,他也能够超额完成任务,这是良性的循环,这个销售经理对于公司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你开除了销售经理,那么你接下来将会很难再卖出去,东西你又要从零开始做起,所以销售经理的位置还是很重要,因为销售经理的手下有很多忠实的客户和用户。如果你开除了这个销售经理,有可能这些客户和用户就会流失。
相比较而言,财务总监可能就会比较好掌控一点,因为财务总监更是一些技术性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在人才市场上更容易去替代,现在甚至有很多公司都找代记账代做财务,那既然这样的话,财务总监的位置就会比较容易替代了。但是作为领导,一定要公正,当然不一定非要开除一个,你可以在其中进行一定的调节,在职场上面难免会有一些矛盾,但是如果有矛盾就必须要开除一个,这样的公司肯定也是不负责任的。
建议你了解清楚事实的情况之下,然后再选择是否要开除员工,因为每一个员工的培养都是非常艰辛的,培养出来一个员工也非常不容易轻轻松松的开,除了之后,很难再有人在短期时间内补充好这个岗位。
二虎相争必有一伤。
销售经理和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核心员工,他们吵架还轮不到解雇的田地吧!
现实中,如果这两位吵架,老板绝对会劝架的,必然不会坐视不管,也一定会劝和的,不会解雇。
为啥?公司的收入就靠销售部门,如果销售经理走了,绝对会把大客户资源一并带走,这对公司来说就是断了财路,所以老板绝对不能解雇销售经理。同样,财务总监通过做账也能给公司省下大量的费用,省钱就是赚钱啊;再说了,公司嘛,多少都有点小秘密的,必然跟财务有关,如果公司把财务总监开了,那麻烦也就随之而来,可能面临灭顶之灾。
所以,通常情况下,销售经理和财务总监吵架,老板不可能解雇任何一方。
但如果必须要选择解雇一个,我只能说,看谁对公司的威胁大,就留谁,只能解雇那个威胁相对小的了。
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如果解雇销售经理,公司亏损100万减少100个客户,但还能活下去;如果解雇财务总监可能会让公司老板“蹲号子”的话,或者让公司遭受各种行政部门的检查与惩罚的话,损失就更大了。从这点来看,财务总监威胁更大,所以要保住,只能被迫解雇销售经理了。
相反,如果你的公司清清白白,就是靠销售活命,财务上没啥事,那么不用想,直接解雇财务总监是最好的选择。
面对这种两难的选择,如果真的出现了,那么解雇谁都对公司不利。但如果老板不要赚钱也要解雇销售经理的话,这里面一定有深意。
吵架如果是私事且影响到公司正常事务,两个都不留全部开除。如果是公事,必须分清是非。销售和财务因为公事吵架无非是应收应付和日常报销,这很容易分清对错。应收是销售经理的责任,应付是公司老板的责任,报销是公司规章的责任,在这其中只要财务总监是按老板公司流程办事中间没有挟私报复故意拖延的,他就肯定没有任何错误。这种情况下如果都要闹到必须开走一个,那就是公司的实际掌控者的无能。不要把自己的无能转嫁到他人头上,开除任何一个只会导致公司更加分崩离析。
这事大有深意,并且的的确确是经常发生的事
我服务过三家公司,三家公司都出过这事,不过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很有智商,有矛盾都是主动退让,然后借机拜访,不等闹翻就风平浪静了。
第三家公司的销售很牛,和财务经常吵架,也经常没事找事去指责财务拖款,最后被财务总监捏住把柄直接掀翻,两个强势女人见面,必定是狭路相逢你死我活。
如果从老板的角度来看,一般都是做和事佬,老板巴不得有矛盾,要是像第一家公司那样私下还有分润,老板是最受伤的一个。
但是你要说一定要开除一个的话,小公司开财务,大公司开销售,因为公司规模大小决定了部门的权重。
回答这个问题,大家只考虑到职位、企业因素,这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老板,我们不能仅从当前利益出发,不问青红皂白、罔顾事实的去解雇任何一方,这不仅简单粗暴,而且十分不公正、不英明,弄不好会开一个不好的口子,从而因为解雇了一个人,却伤害了一群人,这就叫贻害无穷,员工可都不傻,都看着呢!
所以,在这里我只说两点,究竟解雇销售经理还是财务总监,请自行判断!
第一、吵架没关系,但是原则和底线不能丢。
吵架是表象,关键也要看是因为什么吵,是为工作上的事情吵,可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沟通方式和内部影响上(比如大声影响其他人工作)可能存在问题,那就没有必要去解雇,按照规章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罚的处罚,对大伙有个交代。但是如果涉及到人身攻击、辱骂甚至有肢体冲突,这就比较严重了,在查明事实真相后,该解雇的解雇,最重要的一点,要 秉持实事求是精神, 即谁触犯了底线、原则和法规就解雇谁,不论对方是财务总监,还是销售经理,对公司来说都要一视同仁,否则就是姑息养奸。
第二、看两个人的具体工作表现。
销 售经理有干的好的,也有干的差的,业绩有好有坏,财务总监也一样,能力和贡献有大有小,区别很明显。在这个时候,如果两个人吵起来,又没有明显的谁对谁错,相对来说,工作表现差的对公司价值和意义更小,很有可能处于不利的一方,两害相权取其轻,表现差的被解雇也就似乎合情合理了。当然,我说的这只是能够作出比较的理想状态,更多的实际情况很有可能在于有的老板心里更偏向谁,对谁更加信任,在不同的时期更需要谁来解决问题?这是老板需要考虑的问题,然后才能作出判断。
因此,综合起来,我的观点是,从构建正向文化和管理的角度上来说,如果销售经理和财务总监吵架,必须要解雇一个的话,最好的依据就是 实事求是 !不是仅看一点眼前的利益得失。
我是喻派胡言,爱财如命的人力资源大叔,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可以回答一切有关职场和 社会 问题的杂家,欢迎关注和我交流!
你得理解他才行啊,男人出去创业不容易,喝酒应酬是必须的,他喝酒回来了你惦记着让他多喝点水,酒醒了你说我知道你是为了这个家,可也得注意身体啊,别跟他吵架,我觉得他也不容易,他不喝酒定单就没有,他就挣不了钱,现在竟争多激烈啊你不拼命就被别人抢走了,理解万岁吧,男朋友回来对他好点必竟他也不容易,
如果商家拒绝赔偿1000元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消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和范围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应对损害的后果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的相关证据予以保存、保全。
3、消费者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均可纳入索赔的范围。
二、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对等赔偿的原则(1: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提示释义〕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1:2)。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提示释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规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规定。由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较大的过错,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有过错的经营行为会更大,故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赔偿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承诺赔偿的原则(1:X>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提示释义〕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所做出的承诺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费者接受其承诺,双方即形成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出现与承诺条件相悖的情形,经营者即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消费损害索赔的维权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商家赔偿必须提供身份证吗
需要的,提供身份证是为了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是针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