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67岁老人窝棚身亡”视频流传,老人为何会住在窝棚中?

一段“67岁老人窝棚身亡”视频流传,老人为何会住在窝棚中?,第1张

 在12月18日,云南镇雄县政府新闻办通报老人在窝棚身亡事件。通报称,死者拥有政府帮建的一处面积为27㎡的安全住房。因侄子去世,老人生前前往帮忙,暂住在亲戚安排的棚子中。14日中午,老人称自己胸闷独自休息,17时许,亲戚发现老人已经死亡。视频拍摄者称“房子被挖、冷死”等说法与事实不符。

   而此前网传视频称,在云南镇雄某村庄一简陋窝棚内,一名老人躺在褥子上没有呼吸,窝棚周围的树枝落满了雪。视频拍摄者称:“之前该老人的老房子被政府挖掉,现在住在小房子里,被冷死在里面。”

    12月18日晚,云南省镇雄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通报称,老人被“冷死”等说法与事实不符。通报称,死者胡某某为镇雄县牛场镇牛场村村民,现年67岁,属于特殊供养人员,每月享受特困补助和养老保险共990元,在牛场镇牛场村有政府帮建的一处面积为27㎡的安全住房。胡某某生前与其养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牛场镇和平村。

    据悉,因胡某某侄子胡某安去世,胡某某前往牛场村羊子路帮忙,暂住在胡某安家属临时搭建的窝棚里。12月14日13时许,胡某某侄孙胡某勇招呼胡某某吃饭,胡某某称自己胸闷不想吃饭便独自休息。当日17时许,家属发现胡某某已经死亡。目前,胡某某养女张某某正在料理老人后事。 

云南省,简称云或滇,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介于北纬21°8′~29°15′,东经97°31′~106°11′之间,东部与贵州、广西为邻,北部与四川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省总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常住人口48583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288万人。

您说的这个情况,是给公司或者企业打工,中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是的,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直接向公司(企业)索要,拖欠工人工资这样的事,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都属于违法犯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就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雇用工人的公司(企业)必须发给工人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公司企业。

您这件事,主要是看法律其中的第七条: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可以直接找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能协商解决最好,不能成功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监察部、12345投诉热线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记住:一定要有事实证据,比如:协议合同、有关拖欠工资和索要工资的录音、视频录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记录、上班劳动工作的视频录像、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微信、短信,知情人、证明人,等等,都可作为事实证据。

附上有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2017年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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