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干完活了我方与老板的方量不对相差太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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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我是一只真鸭子,不是你以为的那种。

  我是属于农贸鸡鸭市场中任人买卖的那种没有高贵品种的小土鸭,自然也就不可能成为人类捧在心尖上的小宝贝亦或是小可爱。打睁开眼的第一天,在看到成千上万和我长得相像的兄弟姐妹后,我就很清楚自己的社会地位。

  在这片满是鸡鸭毛屎的地皮上,连吃个粗糠菜叶都被挤得掉了一身毛,气愤啊气愤。于是我每天的愿望就是希望被个好心的买主带走,至于去哪里我一点都不介意,只希望能早日像哥哥姐姐们一样被不同的人家买走,再也不用为了一口粮食和成千上万的兄弟姐妹们针锋相对,至于以后会发生什么,也不想想太多。

  “老板,现在鸭子是什么行情”  一位50岁左右的农民大叔粗声问道。

  “这样大小的10块钱一只。”老板随手向我指道。听老板这样说,农民大叔立马顺着手指向的方向开始端倪我来。

  我马上挺直了腰背,头抬得高高的,一动不动任他瞧着,欣喜若狂地以为我马上就能被他买走。

  只见农民大叔仔细打量片刻后开始将目光转移到我身旁的兄弟身上,顿时瞧他的眼光就很不一样了。

  “那只太瘦弱,养着怕活不长久。”

  “这只应该也就是少吃了点,估摸着吃饱了自然不是这幅相了。”老板替我圆道,他也想早些卖了,要万一我真养不活了,他也算亏了几块钱。

  “照着那只鸭的大小找16只吧,那只不敢要啊!”农民大叔先指指我身边的兄弟,后又将手指对准了我。

  我气不过,使劲用嘴巴啄身边的兄弟,一时间鸭毛四起。

  “你看这只鸭,还蛮有骨气的嘛。”老板对着农民大叔笑道。

  虽然是扳回了一成,可结局还是给留在了这臭味刺鼻的鸡鸭市场,每次食物依旧只能吃点食盆边掉落的菜叶和羹汁。

  终于在一天下午,市场来了一位80岁的老爷爷,老爷爷年纪虽大,但是精气神看着身体应该很健朗。他和老板并没有为了鸭子的大小周旋很久,反而很随意说道:“鸭子小点不要紧,到我家绝对会养的白白胖胖。”

  老板一边谄媚附和,一边特意将我抓进去,随后再抓其他比我强壮的兄弟们,关了笼子我试着望了望周围的兄弟,一共12只。

  老爷爷用扁担将笼子单肩挑了起来,随后他站在了一旁的马路边等那趟从县城回乡下的大巴,太阳很大,老爷爷似乎也被晒得有点受不了,随后将我们转移到了路边摊的小凉棚里。

  我顿时有些昏昏欲睡,只知道笼子突然腾空时才挣开了双眼,原来是巴车来了,老爷爷把我们放入了车子后备箱,就这样,我第一次离开了市场来到了一个新的世界。

  老爷爷的院子不大不小,左边三分之二是菜园,三分之一是养鸭园,来了以后的生活还是被关在这里,唯一让我感到安慰的是这养鸭园里有颗杨梅树,当杨梅成熟季节时我总能吃到不少杨梅,那味道,嘎嘣嘎嘣的,要说具体什么味道,我也说不上来,吃的太快倒也没仔细品过。

  转眼从刚来时的夏天就变成冬天了,我也在这里吃的比以前个头大了两三倍,周围的兄弟已经无法在重量上超过我了,我心里窃喜着,直到那一天的到来。

  “回来啦回来啦。”老爷爷在院子门口双手接过了一位年轻女子里的礼品,礼品上花纹很好看,像是北京特产,隔着这么远我都闻到了香味,算了,我还是吃我的青菜萝卜吧。

  来的可不止一个人啊,是来了一群人啊,原来都是给老爷爷祝寿的,来了乡下这么久,我也很清楚知道红色和鞭炮代表什么意思,果真接下来噼里啪啦的响声令我既兴奋又害怕。

  “杀了杀了。”是老爷爷的声音。

  “您老自己留着吃,我们城里什么都买的到。”另一位客人回道。

  “土鸭子,家里养的营养又安全,不杀就给你们带走吃。”老奶奶发话了。

  随着,我的6名兄弟被带走,我想,我不太理解“杀”的含义,是不是又被带去另一个买主家里了呢。想到这,我有些失落,我也想去外面的世界看看,我也想像老爷爷养的那只小花猫一样,可以自由自在地跳去自己想去的地方,也想像那只大土狗一样可以随心所欲去和隔壁家的小柯基成为朋友。而我,我的兄弟,只能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有时候我觉得,我应该算是幸运的,毕竟这颗杨梅树就只能一辈子被囚禁在这,连移动一寸的能力都没有。

  接下来的日子,我依旧是鸭园的头儿,每次都是我最先吃饱。日子也算安逸自在,只是偶尔倚在杨梅树下盼望着夏天快快到来,一想起杨梅果子,我就煽动翅膀开始狂欢,至于身上的羽毛保暖衣掉落了多少丝毫不在意。

  “今天猪肉贵啊,疫情又这么严重,还是杀鸭好。”这是老爷爷儿子的声音,前不久回老家过年的。

  “那先杀2只,吃完再杀。”老爷爷看向我们,目光搜索着。

  突然,老爷爷一脚跨进养鸭园,一手一只带走了兄弟们。正当我纳闷怎么又不是我时,接下来的一幕才让我彻彻底底明白什么叫杀鸭。

  只见老爷爷抓住兄弟的两条腿倒立着,随着拿出了一把锋利的武器,那是刀!曾经在鸡鸭市场见过,只不过看到的都是杀鸡而已,原来,它也可以来杀鸭啊。看到这,心里不寒而栗。

  不一会儿,老爷爷接过他儿子递来的刀,动作和鸡鸭市场的老板如出一辙,我彻底惊呆了,这就是我以后的命运吗?

  看着兄弟们喉咙已经断开,喉咙里涌出的鲜血也同样吓住了我身边的兄弟们,我们或许从现在才真正意识到我们的命运以及价值,成全别人,牺牲自己。

  可悲啊可悲,生来就低贱,更没有被人类认可我们有思想,我们最终只是他们填饱肚子的一块鲜肉罢了,同样是动物,为什么猫猫狗狗可以被宠幸,我们就不行。

  过了好几天,我才慢慢缓过劲,才接受了我们属鸭子的命运。或许这也是公平的,我抬头望了望这颗杨梅树,心里嘀咕着:“我不也吃了你的果子吗?我还吃了很多蚯蚓和蜜蜂。”这是生物链啊,自然的命运!

  接下来,我的兄弟们又被带走了一批,后来,就只剩2只鸭子了,还好,黄泉路上有友相伴。

  我想,我的时间不多了。遗憾不遗憾倒没什么,只是有点舍不得我的杨梅果子。

  来年还能吃到杨梅吗?我不好奢望。

  但,我想留下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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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建筑工程

2481人观看

2021-06-19

岳海艳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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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实际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版权声明:该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岳海艳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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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睿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20221021开始上班的,然后上到20221215,公司经营不下去,叫我们签离职表,公司当时是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的,也没用买社保,如果不签离职表能不能叫他赔偿

杨磊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快递外包员工不给开支合法吗

谭普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女方离婚,户口怎么落户

潘华越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你好,我是关于绑架勒索敲诈案件的受害人

谭普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会拿来抵离婚以后一方的债务吗

潘华越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结婚4年,丈夫今年8月婚内精神出轨,并声称是由我以及父母造成的,不仅导致这种事情发生,也诱发他的抑郁症。现在主要想咨询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孩子3岁,从出生起一直是我自己带的,除去我生完住院期间丈夫的照料之外。所以,主要想针对孩子抚养问题做协议。

张起飞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15827422830 ,微信,帮帮我

曹钊国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已经立案了,还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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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芬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我在按摩店被男技师强奸了,我加了他****,他承认违背了我的意愿强行和我发生关系,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我现在有很大的心理阴影,不知道怎么办

刘玄律师刚刚回复了已经立案了,还可以起诉收款人吗

张少君律师刚刚回复了你好律师 我想咨询一下双方打架对方拿刀伤到另一方字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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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华越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夫妻一直感情不合,生活在一起,没有感情,没话可说,属于闪婚,请问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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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雪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我在公司上了一年班,去年十月份开始上班,社保每月都交了。但今年七月份开始到十一份社保没有交,但每月都扣以前的费用。请问我可以离职,要少补偿吗

吴芬芬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您好,我有个同事骗我钱,4700然后我报警了,到派出所他跟我协商签了份合同每月还我700,现在还欠我2800他不还给我了,我能起诉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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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贷款人不还银行贷款,银行找担保人要,而且时间10年了利息已经超过本金了,怎么办?担保人需要偿还么

潘华越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我现在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罪,案件已经移交检查院,并签了认罪认罚,但是由于家里情况比较特殊,而且我也是由于疫情影响创业失败,才去把卡给到别人转流水,获利800,老爸四级残疾,女儿新学期马上要交学费,还有车贷。检查院建议量刑1年零四个月,我想争取缓刑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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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打工的老板一般不会欺负农民工的,因为他的钱是农民工给他挣,如果伤了农民工的心,农民工都给他不干了他也就没钱赚了,至于劳动局领导肯定要和他们搞好关系,一般不会存在劳动局人和老板一起合伙,欺负农民工,他们也都知道农民工不容易,所以农民工也不要猜测老板和劳动局合伙欺负你们,如果是这样你可以举报劳动局部门,上级部门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首先,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

1到单位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改正。

2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想了解更为具体的,请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到一定程度已经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深圳一位农民工大哥,在讨薪的过程中,和保安发生了冲突。而最终他们的争论,也被人发布到了网络上,从而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眼看又要到一年结束的时候,全国的农民工大叔,也要拿上自己辛苦一年的工钱,回到自己的家乡和子女亲人团聚。

如果在讨薪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我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每一年都会有专一的窗口,处理农民工欠薪的问题。

虽然国家每年都会出台相应的制度,保障农民工的薪资,能够按时的发放。然而年年都有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出现,如果存在欠薪的情况,应该使用下面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协商解决

当我们遭遇到欠薪情况时候,可以和自己的老板沟通商量,如果是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则可以向公司所在的上级单位反映。

很多时候工程中,会出现分包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向承包人的上级反映问题,并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处理问题,是最好的一种情况。如果不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处理,也要文明的讨薪,不能够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二、向劳动部门求助

在每一个城市中,都有专一为农民工朋友设立的讨薪窗口,尤其在年末的时候,是这类事情的高发期,相应的也很容易找到处理的人员。

当我们多次讨薪无果之后,就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者是线下的窗口,来反应自己所遇到的困难。

我想在相关单位人员出面的情况下,就能够让欠薪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让自己能够拿到薪水。

不论是哪种方法讨薪,都需要我们合法讨薪,不能够因此而出现违法的事情,让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

大叔运营的小组里,有成员吐槽说,跟老板吵架了,在考虑要不要离职。

关于这一点,叔系顾问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以下为建议内容。

这种跟老板吵架的情况,可以分几种形式来看:

1、看老板是什么样格局的人,是否小肚鸡肠记仇型的

有格局的老板不太会因为吵了次架就随意开人,这是情绪老板做的事情。

2、看吵架的内容,看是因工作,因琐事,还是因为人

如果吵架的内容是因为工作内容本身,能坐到老板这个位置上,都还是拎清的。

3、看自己个人能力以及在公司内所能起到的作用

如果员工很有能力,平时表现也很不错,即便此次都是员工的问题,老板给点打压或冷落可能会有,但不会轻易辞退这个员工的,毕竟价值与贡献还是可以看的到的。

通常情况下,老板当时的气过了也就没啥了。

当然了,如果员工可以适当给老板道个小歉,给老板个台阶下,事情也就翻篇了。

举个例子,很多年前,我曾经有一周因为工作的事情跟老板吵过四五次,也都面红耳赤的。

但后面一周上班沟通也都不受影响,而且事情的结果也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此后还主动辞职过两三次,还都被挽留,原因在于能够给公司带来的价值远远超过小矛盾造成的影响。

很多时候,公司经营过程中,只要不是员工犯错误过多过大,老板不会太过于计较这些事情,毕竟开除员工赔偿金加上新招员工,这种成本和麻烦也不少的。

所以,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可以综合起来分析一下,看老板是否会刻意针对。

如果跟的老板是小肚鸡肠型的,那就需要多小心些那些免费的小鞋,从长远的角度来说,这种老板也不适合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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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系顾问

毕业兽网站首席咨询顾问,国内第一个职场全栈顾问,面试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职业优化师,拥有多家知名公司工作经历,15年以上业务一线实战经验,为至少数百人提供过简历优化、面试辅导、职业规划、职场及创业分析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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