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是一份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吵架通报的范文,供参考:
尊敬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们:
我们在此通报一件事情,发生在本小区内的业主和物业员工之间的争吵事件。我们深知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的和谐氛围和员工与业主之间的信任关系。
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事件的经过。在此,我们向双方表示理解,彼此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是正常的。但是,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应当以平和的语言和互相尊重的方式进行。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双方在交流过程中都过于激动和情绪化。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双方进行提醒和教育。无论是业主还是员工,都应当尊重对方,遵循小区的规定和制度,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和谐。
同时,我们也希望业主和员工们能够加强沟通和理解。作为小区的一份子,我们应当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最后,我们呼吁大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不要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冲突。对于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希望各位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XX小区管理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分析:不会,一般只是当时发生的纠纷矛盾,对方当时很生气,事后进行和解就好了。如果不能够协商的矛盾,可以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是去法院起诉请求解决。如果物业报复,是违法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首先物业协商,业主与开发商老板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其次物业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南宁7旬老人被物业催缴3万物业费事件,网友们为何支持物业但不赞同收费?我觉得有以下原因。
首先,物业会催缴3万的物业费,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位七旬老人经常到外面把垃圾带回家,而且还将垃圾放到楼道中,引起了邻居的不满,尤其是在夏天的时候,这些垃圾都会发出难闻的味道,而物业开出这样的巨额物业费,他们的本意是为了不让这位老人出去捡垃圾,虽然说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网友却不赞同收费。
其次,从网上的报道上看,这位老人并没有经济方面的困难,会选择出去捡垃圾,主要是因为一个人无聊,想找事情做,而另一方面就是能够将这些垃圾变废为宝,赚点菜钱,如果是一个人无聊的话,那么,我觉得小区应该建设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让这些独居老人能够在老年人活动中心消遣,不然的话,老年人一个人在家里的话确实会很无聊,开出高额的物业费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老人还是会因为无聊,我去捡垃圾,所以说,网友并不赞同收费。
再次,从小区的业主群反应上看,业主们对这个老人也是怨声载道,因为这位老人每天都要捡垃圾放到电梯里,这也就意味着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她所在的楼层,而是一起乘坐电梯的人,而且她还住在29层,上下电梯所用的时间也相对比较长,所以,业主们对她进行了投诉,物业也是在无奈之下,试图与她进行协商,让这个老人不要再捡垃圾,不过遭到了拒绝。
最后,对于这件事,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小区安排一个地方,让老人可以有地方可以去娱乐,正如这位老人所说,她并没有经济上的困难,只有一个人无聊才会做这件事,所以,究其根源,就是让物业找个地方,可以提供老人一个娱乐的场所,而且从法理上说,老人频繁使用电梯,确实会让公摊费增加,影响到了邻居的利益。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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