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遇到这糟心事不生气啊?这不就明摆着狗眼看人低嘛。以貌取人,更可气的是瞧不起人,还明目张胆的说出来。
我劝你也不要太生气。气坏了身体自己遭罪,还与事无补。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如此,笑贫不笑娼。有钱的是大爷,有些人眼里就只认钱。
你得这么想,才能宽慰自己。也许当天服务员的态度恶劣是有原因的。可能他并不是存心故意给你添堵。可能是他生活中也遇到了什么麻烦。才把坏心情转嫁给了你。
凡事想开了,烦心事就少了。当然咱也得吃口馒头争口气。将来通过努力奋斗,把自己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看哪个小人还敢瞧不起咱。
朋友你说对不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法律分析:给店长或经理投诉,或商场的管理方的投诉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俗话说,顾客为上帝这也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但现实是有些刁钻的服务员态度蛮横蛮横无理牛逼哄哄,像这样的人只有一种办法。一定要掌握证据,比如说照片呢,录音呢,视频呢?然后投诉。向商场投诉,如果还没人管。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投诉。如果还不行,直接了当发到晚上网上让全全部上网的人都能看到我相信这对他对这个公司勇会造成非常大的震撼力。报应一定会来的。总之以和为贵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只有走这种极端途径恶人一定要有恶报。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之一: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故意损毁、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以达到人身攻击的目的;三是未经本人同意而制作他人肖像。在此案例中,带照相机的顾客拍摄售货员与顾客争吵的现场的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从新闻的角度看,无疑是一条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同时,售货员态度恶劣,违背职业道德应加以曝光,应受谴责。因此,顾客拍摄这一现场的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商场领导和保安的做法是错误的。 |
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你作为一个消费者,不能任由无良商家坑蒙拐骗。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必须的。中国不是无良商家的天堂。现在看来他们就是想方设法的把你拖垮,最后不了了之。这样,他们就会故伎重演,天天上演欺诈消费者权益的丑剧。保留所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限定日期拿到你的东西,否则,要求他们退货。不给退就找律师起诉他们,所有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全部有他们承担。大家都会支持你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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