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和邻居发生争吵之后:
一、不要急着去找对方,要对方给一个说法,或者正在气头上想要去找对方评理,这些都是冲动的表现;最好是能够先将事情的缘由理一理,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二、主动、力争和对方好好沟通,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避免双方心里有个梗,不舒服,最好是能够坐下来谈一谈。
三、和邻居处理关系,吵了架之后,人们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不舒服,这样相处起来就会有隔阂,而且相处起来也不愉快,最好是能够双方把话说开了。
四、尽量避免吵架,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不想吵架的,但是旁边观战的人煽风点火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怒气不可遏制,所以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自己还是要想清楚。
五、不要太斤斤计较,斤斤计较不仅会使自己的生活过得不好,而且还会遭受周围的人的异样眼光,所以该计较的地方计较,不该计较的地方还是应当放宽容些。
六、通过打招呼来缓和关系,有可能最开始不会理会我们,但是伸手不打笑脸人,想必长此以往,对方也会被我们所感动。
老年人严重扰民这种现象最常见的就是早上晨练吧,给小区里边用健身器材锻炼;还有呢,是每每午休的时候,老人聚在小区里,做一些娱乐项目:像是下棋啊,或是打牌;以及晚上跳广场舞,音乐声音开得比较大。
1清晨,用健身器材健身,噪音很大
感觉老年人晨练时间都开始得好早啊。那晨练就晨练呗,声音小点儿也行啊,不影响他人休息多好,但是动静确实有点大。拿晨练来说,小区里边不有健身器材嘛?然后嘞,每到早上5点钟,就能听到老年人锻炼的声音。只要老年人用那个健身器材运动,就会发出那种说不上来的响声。要是说早上偶尔有这样的响声,也没有什么啊,关键是每天都会不断响起这样的响声,着实影响睡眠。
2午休时分,打牌消遣,吵闹声不断
还有就是在午休的时候,有的老年人没有那种午睡的习惯嘛?然后呢,就会在晌午的时候,聚到小区的单元栋下面打牌。好几个老人一起,支起个简易桌子,就开始搓麻将。那个声音也挺扰民的,因为他们出牌比较大声,总能听到麻将牌磕碰到桌子的碰撞声。打牌期间,又不断说话,真的还挺吵闹的。同小区的人好几次都想反映给物业,因为打牌、洗牌的声音过大,影响午休。但想着都是同一个小区的,再者来说老人年龄都大了,说起来也不太合适,但真的是扰民啊。
3晚间,跳广场舞,音乐声开得贼大
那个跳广场舞就更不用说了吧,这个是真的严重扰民啊。每到晚上,耳边就会响起那熟悉的广场舞曲,真是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啊。关键是跳舞就跳舞呗,音量适度一些也可以啊,但是人家用的是那种扩音特大的播放器。一到晚上,音乐起,都开始跳起来了。那声音大到什么程度呢,明明是在沿街的空旷地段放的,仿佛音乐声穿透了墙,就像在耳边放一样,这让临街住的居民超级不爽。
总之呢,这年头见到老年人扰民的现象还挺多的,啥样式的都有。像早上在广场上挥鞭子转那种大陀螺的老人,甩鞭子的声音真是响亮;还有就是大早上,老人们聚到一块,给那儿唱戏练嗓儿的,洪亮一声吼;这些现象真的是严重扰民啊,超级影响他人休息。
遇到这样的邻居也没有办法,打不起还躲不起呀,不理那邻居为好,吵架解决不了问题还让你妈妈生气,伤的是自己身体呀,劝劝妈妈不去跟她计较,大度些为好。有那么一句话远亲不如近邻,所以如果邻里之间相处好了时候比亲戚强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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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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