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01、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用。
投诉是有用的。只要是骂人侮辱乘客你就可以投诉最好给手机录像,这样更有说服力。司机骂人这是违反相公交公司规定的,我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给你反馈一个处理结果。
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乘客打架的行为,和公交车司机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发生打架的对方是两个乘客之间,乘客受伤也是因为另外一个乘客造成的,他这种情况可以去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并且请求那名乘客负责他的医药费。公交车司机是没有过错的一方,他可以进行口头制止,也可以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让这两个人下车。
1、公交车司机也是公交车上的安全员
平时我们外出的时候,乘坐公交车都会注意到公交车司机袖口上都会带着一个安全员的标志。就说明公交车司机不仅要负责公交车的驾驶工作,也要负责车厢内人员的安全。对于车厢内乘客发生的吵架行为,公交车司机有权进行口头制止。有次外出,我就看到两个人在打架,公交车司机喊他们不要打,并且停下了车,让他们下车去打。公交车司机有权保证一车厢人员的安全,这是他的责任。
2、乘客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和公交车司机没有直接的关系
有人说我们两个人在车上打架了,因为发生争斗的这个地方是在公交车上,所以公交车司机有责任对我进行赔偿。公交车司机只是有责任进行劝阻,并且把车停下来,让你们下车打架,但是他不会负责你们的赔偿费用,因为你们都是成年人。打架的行为也是你们个人的行为,这件事和公交司机以及公交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公交车司机参与了打架斗殴。
在法律上,这种关系的划分是非常明确的。每天都会有乘客发生争吵,如果公交车司机每一件事都负责,那么这一年365天,他可赔不起呀。公交车司机只负责自己分内的事情,至于其他的事情和他真的没有关系,我们国家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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