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吵架打架是不是家庭暴力?

夫妻间吵架打架是不是家庭暴力?,第1张

此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尔争吵、打闹属于夫妻生活的正常的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若是严格来说,夫妻吵架时打了对方一个耳光,也算家庭暴力,毕竟你动了粗。当然仅此一次,妻子也不会把你告上法庭。

夫妻之间吵架也许正常,最主要的是要控制好各自各自的情绪,不解决问题的抱怨和愤怒,只能导致更大的矛盾。一定要注意喽。

若是丈夫对妻子动手,或者妻子对丈夫动手,到一定程度都属于家暴,比如若是丈夫仗着体力优势便踢打、捆绑甚至用其他东西做“武器”伤害妻子,就已经属于实施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之外更有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等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果遭遇家暴的妇女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依法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若是妻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实上,家庭暴力并不限于丈夫对妻子动手,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如子女殴打父母等,都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只不过,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还是男性家庭成员倚仗自身的体力优势便任意施暴,网络上此类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令人心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方洋洋案”引发了大量关注,此案中,方洋洋自2016年嫁入张家后,因未能怀孕,便遭受公公张吉林、婆婆刘兰英、丈夫张丙三人的殴打、辱骂、虐待,张家人甚至会用棍子打她肩膀、头和腿部等,大冷的天气只给她穿单薄的衣服,让她在外面挨冻挨饿;

最终方洋洋死于婆家的虐待,直接原因是殴打致死,像这种情况就已经比常规家庭暴力还严重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妨害婚姻、家庭,构成虐待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可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严重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定罪,比如有的男性认为若妻子外遇,自己虐待就“情有可原”,这种想法,在法律面前是非常天真的。亲密关系不是挡箭牌,所谓男性尊严也不是挑战法律底线的理由。

若是妻子因丈夫的经常性施虐导致重伤或死亡,就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所以,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妻子动手,依据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影响,到一定程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打到轻微伤,就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导致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将影响自己一生。

无论何种关系,在爱惜自己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家庭亲密关系不是为施暴提供方便的,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完全可能上升到犯罪的恶劣情节,若是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暴力,也千万不要容忍,可以向妇联、居委会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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