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交警支队获悉,珠海一对大学生情侣同乘摩托车,途中因小事吵架,女生从男友驾驶的摩托上坠落不治身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事故责任界定。
据警方介绍,郝某和杨某是某大学珠海分校大四学生。10月23日15时30分许,郝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载着女朋友杨某外出。途中,郝某和开网店的女友因生意的事情发生争吵。郝某说,争吵中感觉到后座的杨某在往下坠。郝某立即停车,谁知女朋友已经摔在地上。当时郝某赶紧拨打120,并跟随医生将杨某送到中大五院。半个月后,杨某终不治身亡。
事后,杨某家属与郝某就事故责任争执不下,杨某的家属认为,女儿是被郝某推下车的,郝某应负刑事责任。而郝某坚称女友是因赌气自己跳车的。事发路段并无监控拍下现场证据,双方争执不下。
目前,郝某因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已被依法拘留15日。
知多D:
乘客从摩托车或汽车等机动车辆上摔下来造成伤亡的,司机到底需不需要要担责呢交警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
1乘客主动跳车,或被司机激怒跳车造成伤亡,乘客负全责。
2车门没关好,乘客因此摔下造成伤亡,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还可能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司机将乘客推下车造成其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司机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会的,她受伤跟你有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你们的矛盾,直接导致对方跳车,一直昏迷不醒,这个责任你要承担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母亲,一个非常神圣的称谓,当女人有了孩子成为了妈妈的那一刻起,她就已经在潜移默化地变化着,在我们常人的印象中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比父母更疼爱孩子的了,同理,作为父母的都不希望看到孩子受伤害,一星半点也不可以。
甚至有的母亲对孩子更是宠爱过度,总而言之当母亲的就怕自己做的不到位,从来不会嫌弃自己做的太多, 将孩子的保护照料的无微不至。
但以上所讲都是在母亲负责任的前提下会产生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负责任的父母,通过新闻报道大家也都看到过许多,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都痛心不已。
我们常说原生家庭的好与坏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倘若夫妻二人长期争吵势必会疏忽对孩子的照料,甚至有些严重的在气头上还会动手打孩子,种种举动给孩子的弱小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5月15日,一段监控视频的曝出瞬时间登上各大平台热搜,引起网友们的注意,通过视频我们大家清楚地看到,一辆白色私家车正常行驶着,而就在这时车门突然打开一个女人抱着孩子跳车,因惯力导致二人摔倒于马路,孩子瞬时间号啕大哭,见状驾驶位上的男子立即下车将孩子抱起安慰在赶去查看女子情况。
而这位女子在站起后直接将男子手中的孩子一把夺过,一句话没有说扬长而去,视频发出后可谓是激怒了一众网友,这位女子的行为引得大家热议讨论。
通过这段视频内容,网友们纷纷猜测是夫妻二人吵架,处于气头上的妻子慌不择路一时情急抱着孩子跳了车,但无论这对夫妻究竟产生了多么激烈的争吵,二人吵得在多么严重,都万万不能做出跳车的举动,更不应该不顾孩子生死做出如此疯狂之举。
视频中俩人狠狠地摔在地上光是隔着屏幕看着都疼,对于这一幕网友们纷纷吐槽“女人狠起来还真是无知,倘若孩子出点意外怎么办?到时候后悔都找不到地方哭。”
在我们的印象中母亲甘愿自己上大山下火海,只要孩子不受伤害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但这位母亲的举动令人震惊,难以理解,或许正处于气头上的她也很生气也很委屈,但再怎么生气也万万不能带着孩子一起跳车啊。
夫妻两口子过日子难免会产生争吵,老话常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遇到事情不要冲动,一定要让自己沉着冷静下来去解决问题。
希望这件事情的发生能够给屏幕前的各位敲响警钟,大家都已经是成年人了,遇到问题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行事,不要因为自己一时冲动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
跳车这一行为本就是十分危险的,无论怀中是否抱有孩子我们都不能做,更何况你的亲生骨肉还在怀中抱着呢?生命诚可贵,没有什么事情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了,大家一定要切记,严格要求自己,防患于未然。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后一条,故意行为不负责赔偿
从车上跳下来是从车上人员转换成了三责。但是保险条款规定“故意行为”是拒赔的,我处理过这样的案子,没有被轧死,而是轧伤了,拒赔。
我不是法官,我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一般这样的情况如果客户告上法庭,肯定是保险公司败诉,是因为保护弱势群体。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按照保险条款来走是拒赔。各有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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