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方通常会先了解事实,确定有无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人追究等等。只是一般的夫妻吵架,警方只会作简单的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疫情旅居史怎么界定治安案件咋区分治安拘留咋判刑至于说,我和被害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刑事案件我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罪犯,这些问题,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请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法律: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伤情,治安拘留就是治安案件,民事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公安机关管辖,治安拘留出警要带笔录,民事纠纷就要出具一个诉状或者证明,你要举证,我没有举证也没有证据,所以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治安案件。第二、对于治安案件的认定,公安机关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标准,一般从情节轻重来处理。
你的被害人以及家属按照刑法规定都属于情节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三、按照上面的规定,最高可以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拘役或管制,然后又规定,情节比较轻微,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人进行伤害以及侵犯人身财产的,可以根据有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提起公诉,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予刑事处罚。第四、如果罪犯以及嫌疑人一方收集到被害人的被害地,精神病鉴定的手续,对被害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鉴定轻微,但有伤情,甚至还造成被害人伤情损害的,是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的。换句话说,这个被害人不管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这一套流程是必须走完的。
第五、这个案子应该会在12个月到1年半以内审结,最迟12个月可以获得救济方案。
当然,如果可以协商,会缓解矛盾,让双方不能彻底推翻法律。第六、对于现有的所有证据,如果确实是完全的确凿、真实的证据的,最好也可以不做传唤处理。
综上,就是今天所说的精神病人行为的监控录像,要起诉的诉状,还要一个鉴定书。大概了解了这些,对于你这个案子,我觉得没什么,法律是一门大学问,拿回精神病鉴定书,他还完全有上诉的权利,这不是监狱,属于民事纠纷,不知道具体流程,那就先通过民事解决了。从善意出发,我觉得这个案子可以依法走诉讼程序,然后得到这个全国最高级别的精神病医院做相应的鉴定,也不用担心民事纠纷。
也可以去找精神病院说明情况,不给收药、治疗。监控录像还有诊断病历都是有可能的证据。这样也不至于精神病鉴定结果错误,对自己产生误导。
这事情的结果只要得到圆满解决,不要追究相关机构,一般公安也不会不管的。再说一句,到现在我都觉得公安局走的程序是极不科学的,但是我发现,还是不能依靠精神病鉴定来认定被害人身份,可以的话,所有医院都有自己的精神科医生,多沟通,相信我,只要不是变态精神病,都不存在精神。
会影响的
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一般来说是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自己去,以别的名义探视,要取得狱警的同意,事先进行协商。所以要和狱警保持好关系。
监狱警察,简称狱警,需要经过公务员考试,属于公务员范围内,主要负责管理监狱、少管所、戒毒所等单位,狱警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罪犯教育、戒毒矫正等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监狱法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罪犯违规处理八法》
由于罪犯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的顽固性,由于罪犯对改造要求的抵触和不适应,罪犯中发生违规乃是一种常态,相应的,对违规罪犯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成为基层民警的一项日常工作。在当前社会法治要求很高而监狱法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在罪犯维权意识较强而守法观念不强的现实面前,转变处理罪犯违规问题的理念、提高处理形形色色罪犯违规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维护良好监管改造秩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是保证民警自身政治安全、人身安全的需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确保民警对监管秩序的主导权、主控权,在处理罪犯违规问题时,应尽可能遵循柔性、弹性原则,除那些绝对必须由民警个人断然进行当时、当场、当众处理的情形外(此类情形极少),应当遵循以下八法,即“五不要”、“三不能”。
一、能事后处理不要当时处理。
事发当时,一般存在一些不利于正确、稳妥处理问题的因素,如事情的起因、过程及相应的责任不清楚,相关罪犯情绪比较激动,民警受个人对情况了解程度和个性因素的局限一时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公正等。事后处理则能做得游刃有余,处理方案可以进行系统考虑,处理进程可以自主控制,矛盾不易激化,效果也就会较好。因此,应在当时制止住事态恶化、控制好局面的前提下,尽可能待调查清情况、处理双方较为冷静时再处理。当然,事后处理不是不讲时效,久拖不处、甚至自有化了也是不对的。
二、能个别处理不要当众处理。
当众处理罪犯违规问题是柄双刃剑,对民警集体与个人的既有威信依赖极大,对民警个人政策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求极高,处理得好,本身就是一次有效的教育,但若处理得不好,就可能严重影响民警的威信,导致工作主导权、主控权的丧失。个别处理罪犯违规问题,处理双方较少受“面子”因素的困扰,进退可控,即使出现言语不当等 “瑕疵”,相对也较易达成谅解或予以化解。因此,从实际出发,为稳妥起见,一般情形下应当避免当众处理违规问题,尽可能进行个别处理。当众处理只应当在有充分必要并作好了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进行。
三、能易地处理不要当场处理。
罪犯违规一般发生在劳动、学习和生活等集体活动现场。强调易地处理,不仅出于与上述事后和个别处理的同样考量,还因为现场秩序需要尽快恢复正常,当场处理势必对此构成负面影响,同时现场往往不具备将有关罪犯分隔开的条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罪犯间的矛盾容易再次爆发。因此发生罪犯违规后,不要急于当场处理,应迅即将有关罪犯带离现场,带到值班室或其他适宜的场所,安排好有效的隔离,尤其对于情况较复杂、情节较严重、涉违罪犯两人以上或涉违罪犯个性较强的,更应坚持易地处理。
四、能集体处理不要个人处理。
这里所说的集体处理,主要是指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以集体名义宣布处理决定。凡非日常性且有明确条款依照,应由民警个人临机断然处理的情形,皆应坚持集体处理。坚持这一点,与首问负责的精神不矛盾,与将矛盾上交的消极态度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民警集体对某一违规事件和人员的处理,要求现场和有关分管民警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强调集体处理,观念上是不迷信个人权威、不依赖个人魅力;实际优点,一是通过集体研究,处理方案较为系统、稳妥,二是便于相互沟通,形成管教措施的一致性,三是矛盾不会集中于民警个人与违规罪犯之间。这里要特别强调,当罪犯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时,民警个人(包括监区领导)不要随意宣布处理意见,以免不必要地加剧民警个人与罪犯的矛盾,导致工作上的被动或个人威信的受损。
五、能就事论事不要上纲上线。
就事论事就是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和适当宣示罪犯违规行为的性质,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决定。民警作为执法者,执法必须严格,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把问题说严重点罪犯更重视的想法,更不应出于成见未经调查清楚想当然地归因责任,甚至有意识地小题大做。当然,民警对罪犯的谈话教育范围可以而且也应当宽泛些,应注意因势利导,但对罪犯的违规处理必须是一是一、二是二,按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有部分民警认为这类经常违规的服刑人员是我们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难点”、“邪头”,逮到机会就要狠狠地整,其实不然,这类服刑人员甚至需要民警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对其错误行为无端加重或过分处理,只会加重其不满,诱发其采取极端的手段、方式来对抗民警的管理教育。对服刑人员来说,一次公正执法胜过百次的说教,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人为地将矛盾尖锐化。
六、没有合法依据不能使用强制手段。
所谓强制手段,是指采取戴铐、戴镣、使用警棍、警绳等制服、约束违规罪犯的措施。合法依据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对违规罪犯采取这些强制性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上的依据。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狱工作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越来越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维权意识亦越来越强。而与此同时,指导监狱工作尤其是规范监狱人民警察强制手段运用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备。制度上的缺陷虽加大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难度,但不能成为监狱民警在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时,随意使用强制手段的理由。强制手段必须要在确有必要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使用,必须慎之又慎地避免“执法瑕疵”、避免授人以柄,同时还应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及时补办有关手续,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并给监狱整体工作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七、没有实际效果不能采取激烈方法。
激烈方法主要是指对违规罪犯使用强制手段,包括非常严厉、尖锐的批评等。教育改造罪犯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因人施教,对被教育对象的重要情况要烂熟于心,特别是罪犯的健康状况、个性特征等。只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前提下,加之正确的教育方法,方能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对一些公然对抗、挑衅,不采取激烈方法不能制服的罪犯,当然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但是,对那些不宜使用强制手段的罪犯,则必须从开始就将处理控制在“冷”的范畴内,以免既达不成效果,又骑虎难下,甚至可能因激于一时义愤,一意孤行,造成严重后果。有的民警在教育罪犯时,还习惯不经意地用手或对讲机天线去拍拍敲敲罪犯的头,或是打罪犯一下脸等,这类处理方法,既无从谈什么效用,又使服刑人员产生对立情绪,还存在违法嫌疑,未见其利、足见其害,必须坚决杜绝。
八、没有应对措施不能进行断然处置。
有些违规情况是必须进行断然处置的,只有断然处置方能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民警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回避不是办法,但务必要有可行的应对措施。在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矛盾时,尤其是对一些暴力犯、易冲动或身体有疾病的服刑人员,民警必须提前设想好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好相对应的措施,如果没有可行的应对措施,就不要断然进行处置。没有应对措施的断然处置,往往容易造成失控的局面,比不处置更糟。服刑人员还有可能借此提非分要求,无理取闹,甚至言语威胁民警,最后导致管理中出现被动。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要如下棋一般,不能走一步是一步,应多看几步多想几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地掌握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动权。
吵架过程中对方先动手引起的冲动杀人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
第二章 量刑情节
第四条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六条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李送妹鹰潭案件最后300万是这样处理的。首先,案件依照法律程序,经过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在未发生上诉的情况下,判决书生效。接着,在执行阶段,法院依照判决书的规定,对该案件进行执行,其中包括对被告方进行罚款等措施。最后,案件的补偿金等款项将会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支付给被害人和相关权利人。例如,如果根据判决结果,被告方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00万的赔偿金,则法院将会根据判决书的规定,将这300万补偿金支付给受害人,以作为该案件的一个结尾。
吵架可以报警。但是一般情况,警察是不处理民事纠纷的。警察会建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可是即便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所以还是建议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三)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