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的“爬车致死案件”中,出现了更多新的细节,其中包括死者对被告李某某的多番纠缠、被告李某某的酒后驾驶和被告李某某的意外杀人。网友们看到了这些细节以后,其实都觉得被告李某某挺冤的,明明是想躲避死者的纠缠,结果导致别人死亡,如今自己还要承担后果,真是“祸从天来”。
首先,在事发当天,死者跟自己的妻子吵架了,所以便想到了外出排泄情绪,当时死者看到了被告李某某开的黑色越野车,然后强行拦下了被告李某某的车,当时被告李某某的车子后面还有一辆白色的车子,而死者趁机进入了那辆白色车子的驾驶区域,白车司机看到以后便熄火停车了,而死者看到以后便迅速跳车离开了,让白车司机也感到十分无奈。
其次,此时的被告李某某觉得死者就是个疯子,所以便慢慢将车子开到白车后面,准备绕行离开死者,死者看到以后便追了上去,一只脚踩在被告李某某车子的窗户上,同时用手抓住车顶棚,希望借力爬上车顶,而被告李某某实在是很害怕,所以便打算加速行驶摆脱死者,结果这一加速就导致死者后脑着地,这次“车闹事件”也就升级成为刑事案件了。而死者被送到医院治疗以后,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了。
最后,经过警察的鉴定,发现被告李某某当天其实是酒后驾驶,但是被告李某某当天就已经让同行的人报警了,李某某当天还将车子开回家了,第二天才把车子开回原处,同时向警方说明了事情的所有经过,而法院认为李某某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过失杀人,所以宣判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后一条,故意行为不负责赔偿
从车上跳下来是从车上人员转换成了三责。但是保险条款规定“故意行为”是拒赔的,我处理过这样的案子,没有被轧死,而是轧伤了,拒赔。
我不是法官,我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一般这样的情况如果客户告上法庭,肯定是保险公司败诉,是因为保护弱势群体。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按照保险条款来走是拒赔。各有说法。谢谢
货拉拉跳车死亡案件涉事双方发生这件事情,目前其实还没有正式审判,涉事司机周某春以及其家属仍然认为自己的偏航行为没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不得不说,有时候家属的态度还是很重要的,周某春的家属既然认为周某春并没有犯下罪行,那么他们应该拿出实质证据,而不是提出一些听起来就不那么客观的言论。
长沙女孩坐货拉拉货车跳车死亡案件,现在可以说是闹得沸沸扬扬,早在出事以后,货拉拉公司就迅速找到家属并且达成了和解协议,而货拉拉司机周某春的家属则是有着不一样的见解。他的家属仍然认为周某春的行为并没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毕竟他已经进到了一个司机应该尽到的义务,而且女孩突然跳车也是周某春没有办法预见到的。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一个女孩坐在副驾驶,怎么也不可能迅速从副驾驶拉开窗户跳出去,这也就说明周某春应该是有反应时间的。作为货车司机,怎么也有控制周围乘客的义务,但是他没有保障到长沙女孩的生命安全。看着女孩的危险动作,他并没有做出积极的行为制止,只是在出事以后迅速拨打了110和120,这最多也就只能说是一种自首行为和积极抢救行为,而不能说周某春无法预料到这件事情的发生。
这件案件还没有作出正式的审判结果,但相信法官应该能够根据收集来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判,毕竟这么多人关心着,司法也不可能乱来,司法机关也只会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态度去对待这件案件。实话实说,有时候案件双方家属所说的话我们听一听就好了,毕竟双方家属都有维护自己亲人的权利,他们肯定会选择一个对自己亲人有利的说法,我们可以做的也就只有相信司法机关而已。
综合以上种种,目前这一件案件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也就是说并没有作出正式的审判,我们只需要静待结果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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