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弃老人身上有异味,公交司机当初发飙,到底是视频断章取义还是事实?

嫌弃老人身上有异味,公交司机当初发飙,到底是视频断章取义还是事实?,第1张

嫌弃老人身上有异味,公交司机当场发飙,是事实。这位公交女司机对着老人,大喊让他回家洗洗再出来,因为他身上的味道实在是太难闻了,一直将老人从公交车上赶下去才停。其实这件事情并不怪这个,女公交司机,因为这位公交司机也是为了车上的人着想,公交车本来就是一个公共场所上面的乘客非常之多,不讲卫生的人上来了,势必会影响到所有的乘客,不能因为他是一个老人,所以就可以不讲卫生,影响别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不合理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说一说这件事情的经过。

一、一位身上非常臭的老人乘坐公交车

在这个事件曝光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名公交司机是名女司机,身穿蓝色服装的老人就是那个被司机说是身上有臭味的老人。而公交司机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就说一名乘客身上非常的臭。所以说,证明老人身上肯定是有异味儿的,这名女司机为了车上其他人的卫生安全,阻止了老人上车。

二、公交司机建议他回家洗洗,再来公共场合

在视频中,公交车女司机用非常严厉的语气呵斥老人,赶快下公交车让他回去,搞好自身的卫生再出来。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建议,因为老人如果是一个人,在开阔的地方就不会影响到别人,但是他要乘坐公交车就势必会影响到大家,这对别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我觉得公交司机做的是对的

在这个事件中,我个人觉得这个公交车司机做的是对的,因为现在是一个特殊的时期,疫情防护对卫生的要求也非常的高,不能因为这名乘客是一名老人,就可以特殊对待。在生命和其他乘客的安全之下,阻止一位不讲卫生的人进入公共场合是非常对的。

一则武汉公交女司机被打的视频在各大门户网广泛流传,因为我也是东北人,所以看的很仔细,看完第一遍之后觉得这两个东北乘客对一个女司机出手确实重了,挺不地道;而同时也感觉视频上有很多地方很别扭,于是又看了6遍。看完后,我本想说点什么的,后来想想,涉及地域问题也就作罢了。而这两天闲时在各论坛潜水,发现就此次事件的讨论愈演愈烈,“东北人”这个群体又被推上风口浪尖,为了1亿多无声的东北人,我还是说说吧。

首先,这两名黑龙江男青年打人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尤其是面对一位女司机,看着视频里的一记记重脚,确实让人觉得很出格。当然,湖北经视和主持人江涛也给了这些行为一些严肃的定义“野蛮殴打”、“惨不忍睹”、“嚣张”、“残忍”、“不是人”、“畜生”。

那么,当初我为什么看到视频会感觉到别扭呢?

1,剪辑。以我一个纯外行的视角看,视频里的车内纠纷部分起码存在6次以上的剪辑,有些地方明显存在逻辑跳跃,这也是我最开始看完视频觉得别扭的来源。车载视频作为一个对此次事件而言最严肃最客观最公正的证据被明显的阉割了,而主持人江先生就是拿着这样的一个视频证据“大义凛然”的说纠纷中的一方“不是人”“是畜生”。而报道旁白是这样形容他们播出的这段视频的:“车载摄像头却‘忠实’的记录下了……”我实在不想就“忠实”这两个字再做过多的评价,我胃疼。

2,字幕。车内纠纷视频的后半部分,对女司机和男女乘客的对话都使用了字幕,可以让人清晰的感受到乘客的嚣张。而恰恰就是最关键的引起纠纷的上车阶段的双方对话,没有提供字幕,而且被“恰倒好处”的男声解说掩盖了。视频里第一个上车的男青年一直在闷头往里走,并没有明显的挑衅行为,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让他去而复回。

3,采访。整个报道里,出镜的被采访对象5名,分别是女司机本人、女司机的妹妹、公交线长、公交司机和车队运营经理,清一色的都是纠纷里女司机一方的利益代言人(请允许我这么说)。在整个事件的直接接触因素中,除去可以随意“处理”和操作的车载视频,打人乘客和当时的车内乘客无一在报道里的出现,我是不是可以完全理解这个报道就是一面之词?因为所有看过视频的人,都听不到客观的公正的第二方或第三方声音。

作为一名东北人,我无意偏袒打人的东北青年,因为错就是错,尤其是男人打女人这种行为很让人不齿。但是我不能容许个别媒体对事件客观情况的扭曲和对受众的蒙蔽。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一个巴掌永远也拍不响。明目张胆的剪辑、明火执仗的偏袒、赤裸裸的人身攻击、情绪化严重而且职业素养极低的主持人构成了此次武汉公交女司机被打报道视频的主架。

还好,网络不是一个可以轻易蛊惑和蒙蔽的地方,众多论坛、新闻留言版和视频评论里,网民对视频的完整性和报道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对武汉公交司机一贯的服务态度和言语风气进行了理性的讨论。笔者草草的以“武汉公交司机”和“武汉公交司机被打”进行了搜索,出现的相关网页数很让人吃惊,可以确定的说,武汉公交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的次数比国内其他地方要多,为什么呢?难道在武汉坐公交车的人都是暴徒?莫非在武汉打公交司机的都是外地人或东北人?是不是一向就逞口舌之快、飞扬跋扈的公交司机不巧遇上了冲动的东北人所以上演了前面提到的一幕?不然为什么女司机对着记者和镜头“不愿意再回忆”,果真很冤枉的话,她应该血泪控诉才对的。

去过武汉的外地人都有种感觉,武汉话说出口,给人感觉硬邦邦的,武汉人说话很有气势,两人对话就感觉在吵架似的,有些武汉人脏话挂嘴边“搞么逼?”“个婊子”……之类的随口就来,为什么不考虑一下是不是外地人接受不了武汉人的对话习惯和语气。湖北经视提完561提519,就是不考虑一下本地公交司机自身的问题。这次519的责任是“东北人”买单了,下次呢?溺子如杀子,是不是一定要在公交上闹出人命,到“乘客”坚决不买单或买不起单的时候才进行反思?

对与错,是与非,一面之词遮不住人心和真相。打人者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打人者为什么打人却是个谜,也许这个谜底已经公开。但我深信,直到若干年之后,我仍会在心里记住那个叫江涛的主持人在提到打人乘客籍贯和“东北腔”时的语调和语气,我不能理解在面对几十年来为了国家的发展在幕后鞠躬尽瘁、无怨无悔的东北,和因为政策倾斜原因而相对贫穷落后一些的东北人,他的优越感和不屑感究竟从何而来。

发生这种事情大家都很心痛。乘客和司机都有不对的地方。乘客下过了站,这种事不至于严重到要去扳方向盘。而司机也应先顾及车上人的安全而停下车,再与乘客沟通、协调。

为了避免这种闹事成本低,后果却很严重的事情目前只能靠运管部门提高安全意识。例如像出租车一样给司机加装护栏。

假如事情是车没掉下去,司机开到派出所,公交公司会说小题大做,还要跟乘客赔礼道歉。

结果就是车掉下去了,车上的全部人都死了,追究作案人也没有意义了。

想要靠提高公德心的宣传也没用,总有没公德的,一个就可以KO一车……

在这件事情上又是针对个人行为,不能像机动车一样违章罚款,不处理不给年检。

只能采用手段避免直接冲突发生。

如果该公司公开公布了公司的劳动制度,其劳动制度中有相应的处罚条款,那么公司和劳动者双方都应该按照其劳动制度办事情。哪一方违反了就处罚哪一方。如果公司拿不出制度来,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现在来随意扣员工的绩效奖金,没依没据的,那就不合法,员工可以据理力争,即要求公司拿出扣绩效工资的规定或者是依据出来。如果拿不出来,那就不能扣,员工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来。

不违法,与司机吵架使一方疾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她的这种行为看起来是非常极端的,而且也是非常自私的。因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公交车属于公共财产,再者,公交车上的乘客是非常多的,如果故意影响司机、甚至厮打司机,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意外,这是对其他乘客安全利益的一种损害。

为何近些年来这类的恶劣事件频频发生呢?

其实在我看来,这是和人们的道德素质息息相关的。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是消费者,自己既然消费了,就是上帝,周围的服务人员就应该为自己服务,满足自己的一切需求。因此,他们往往因为自己没有得到特殊照顾而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甚至是发生殴打行为,破坏公共财产安全、损害其他人的安全利益或者经济利益,这类行为往往说明这类人群的道德素质极其低下,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才能够肃清公共秩序,维护社会法律法规。

这类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究竟有多恶劣呢?

首先在我看来,这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形象,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也会拉低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水平。而且,如果因为这类人群的无理取闹,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损害到了无辜人员的安全权益或者经济财产权益,都应该受到非常严厉的惩戒,这种做法能够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也能够维护无辜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那么到底该如何减少这类行为发生?

首先,我觉得国家应该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要做出严格的规范,也要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次,社会上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肃清社会氛围,维护社会秩序,再者,我觉得广大公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举报,维护自身以及周围人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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