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作期间与人发生口角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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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工作期间与人发生口角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

职工工伤时间,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但职工只是口角脑出血,依然健在,无论是否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均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老人被打,要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

2、如是在公共场合,行为人构成了侮辱罪。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通常是有责任。

因为在工地上发生的,看问题的意思,是发生在工作时间,那么吵架对方脑出血就与工地管理有关,若是因工作吵架,肯定工地管理方是有责任的。

如果非工作原因吵架,并且不是工作时间与现场,工地方能证明两人吵架及一人死亡与工地施工及管理无关,有可能会免责。

这么严重的刑事案件,你仅此描述,不能作全面的分析,只能原则性地给与咨询意见: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用人推倒他人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3、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涉及到多个方面: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起因、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态、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职工工作中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与人争吵时突发脑溢血,虽然争吵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影响属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生存的,按因病处理。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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