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3年乡村驻村书记和村书记那个能辙回

20023年乡村驻村书记和村书记那个能辙回,第1张

村干部能撤回,2023年村干部不会全部取消。因为村干部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时候能起到一定的带动性作用,若是取消了,就没有了核心主力。虽然说近两年,选拔出了一批驻村第一书记在农村。但这些人员大多数都是上级派来的,在当地的权威性不是很大,所以村干部也是必须要有的。但有些一些没必要的村干部职位就会取消,比如村支书和驻村第一书记可能以后就是同一个人担任。

驻村干部这个词汇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陌生,特别是在现在的工作制度下,基本上在每一个行政村都有着至少一位驻村干部,但是,随着驻村干部制度的不断优化,现在很多新入职的年轻干部,只要单位要求去驻村,要么就是找理由推脱,要么就是直接选择辞职,基本上能够心平气和的接受这项工作安排的人很少,那么,为什么提起驻村干部就会推脱甚至辞职呢?

首先,对于驻村干部制度,很多地方都是大同小异。一般来说,在派遣干部去驻村的时候,无论是从大政策还是单位方面来说,都会进行一定的宣传,而宣传的内容一般也会集中在两方面,主要包括在干部提拔使用时候的优先权和驻村期满的按时轮换制度,当然,有些地方还会针对驻村干部在生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帮助驻村干部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后顾之忧,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其次,从政策制度上来说,驻村给予的待遇是相当优厚的,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派遣干部去驻村,干部应该欣然接受并主动开展驻村工作才正常,但是,实际工作当中却恰恰相反。对于驻村干部来说,宣传时的政策很难兑现,一般来说,愿意去驻村的所期望的无非是解决个人职级问题,但是,在驻村以后由于本人和单位脱钩,真正遇到干部提拔或者职务晋升的时候,驻村干部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也不会有任何信息,大部分晋升都是从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中产生,也就是说驻村优先提拔很多时候仅仅停留在“口头”。

同时,对于涉及按期轮岗、解决生活、工作的后顾之忧更是“开玩笑”。对于大部分在一线驻村的干部,很多人对于“优先提拔”根本不抱期望,大部分所想所求的无非就是按期轮岗,但是,这样的期望在很多时候也很难实现,一方面,单位很难选出愿意主动驻村的干部,另一方面,单位本身也不愿意大动干戈,重新派遣干部去轮岗驻村,就这样大部分驻村干部基本上很难按时返回单位,这也给驻村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最后,驻村工作很杂,要求很多,督查也很多。一般来说,驻村干部对于驻村工作的理解往往是来自于个人的理解,更多的政策性东西,文件传达至乡镇以后就会终止,这样驻村干部反应个人的诉求渠道基本没有,各项涉及考核的工作,基本上都是落实到位,稍有不足就会被追责问责,而派遣单位也是袖手旁观,而涉及到驻村干部权益的工作,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派遣单位,基本上都是无人过问,因此,对于驻村干部来说,很多在驻村以后都是自己管理自己,能保住自己在驻村期间不受处分已是万幸,而对于新入职干部来说,在听说这些以后又有哪个愿意再去的。

驻村书记不可以拿组织部的招牌随意欺负人。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驻村书记拿组织部的招牌随意欺负人,可以去纪委或者是信访大厅举报,如果是村干部不作为或是自己有贪腐的现象的话就要拿出十足的证据了,不然的话成功率不是很高。

法律分析: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首先要求法医鉴定伤情,根据伤情追究责任;若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拘留,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找村干部调解。

村干部对全村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比普通群众了解多、理解深,是本地人,群众容易找到,因此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最先想到的就是请村干部出面调解。

2、找司法所调解。

对一些矛盾比较突出、情况复杂的纠纷,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调解无效情况下,群众会请司法所人员进行调处。

3、打官司。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建议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打官司。

扩展资料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事纠纷

包村干部与驻村干部有区别。

法律分析

包村干部是指乡镇干部包保辖区某个村,负责指导协调所包村做好镇里安排的工作,每月镇里会发部分包村经费。驻村干部是指组织部门将干部下派到村任驻村第一书记或者驻村工作队队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一线担当作为,工作单位会发放生活补助。相对来说,驻村干部管理比较严格,要求吃住在村,组织部门会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包村干部是由乡镇统一管理。包村干部是要把村子搞到什么程度的,驻村干部是领导村民干事业的。一般政府的包村干部是就政府安排的一些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另外可以对一些村务开展的程序进行监督指导,但不应该介入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上级派驻到村里联系工作的人员,在村里工作期间,了解和掌握该村的工作情况,协助村支部和村委解决一些村民反映的实际问题,为村民搞好服务,同时向派出单位提出工作或帮扶建议。驻村干部指的是村级以上单位派人前往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帮助村级工作的一类人。驻村干部应做方针政策的宣传者。驻村任职干部应深入到农户家中,与群众面对面地谈心,有针对性地对群众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宣讲农村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三不到位

“三农”工作是我们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选派机关干部驻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而驻村干部作为村情民意的调研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群众信访的调解员、富民强村的服务员、制度落实的监督员和组织建设的督导员使命重大。绝大多数驻村干部进村到岗后,基本上能牢记职责,以热情、良好的风貌,务实的作风走门串户,倾听民声,排查问题化解矛盾,虚心好学投身实践,真抓实干出谋划策,赢得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可。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三不到位”。

(一)三种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驻村干部自身认识存在“机关化现象”,少数驻村干部还是一味地“朝九晚五”,没有抓住农村工作的特点来安排作息时间。“筹资攀比现象”,从驻村日记反映上来的内容可以看出“我们的后盾单位一分钱不给,怎么开展工作”“你筹资2万,我就要3万”此种观念给许多驻村干部造成了很大压力,有“资金”就是英雄,无“资金”就是狗熊的思想把农村发展单纯地归结为一个资金问题这是错误的。“虎头蛇尾现象”一些驻村干部开始信誓旦旦雄心勃勃,且把农村工作过于美化和简化,一旦入驻后发现所面临的问题比想象的繁重与复杂,就开始泄气、埋怨、打退堂鼓等。其次是乡镇干部、村干部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干部对驻村干部不主动过问、不主动支持,甚至还存在把自己原“分片负责”的该村工作一股脑儿推卸的现象;

村干部对驻村干部存在误解,只热衷于向驻村干部要钱要项目,而其它事情村干部则一竿子插到底,没有给驻村干部真正锻炼实践的机会。再次是后盾单位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凑合的思想,要么是所派出的干部是单位的“垃圾”人才,要么就派出后盾要求其“婆家”、“娘家”两边照应,导致驻村干部疲于奔波,精力分散。

(二)四个形象不到位。

一是学习形象不到位。驻村干部大都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文化知识,但又普遍存在农村工作方面知识缺乏,有关政策精神没有吃透、易讲外行话,还有就是不愿学习科学的工作方法,“三板斧”砍到底。处理不好与村干部的关系,处理不好与党员村民的关系,处理不好与普通群众的关系,把“学习”粗俗地认定为一起吃喝、一起吹牛、一起打牌赌钱。二是务实形象不到位。驻村干部没有深入村户走访调查了解村情民意,而是整天呆在村委办公室“一杯茶、一包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几个月连村里有多少困难户、多少党员皆不清楚。想得壮志凌云,却不能脚踏实地,整天夸夸其谈不干实事正事,为了应付某些检查就“东施效颦”生搬硬套。三是吃苦形象不到位。驻村干部进入农村这所“吃 (剩余全文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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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驻村干部是指组织部门将干部下派到村任驻村第一书记或者驻村工作队队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一线担当作为,工作单位会发放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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