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适房申请,我家条件符合,但是我和老公结婚不满一年,他不能是共同申请人,那他能可我一起贷款吗?

上海经适房申请,我家条件符合,但是我和老公结婚不满一年,他不能是共同申请人,那他能可我一起贷款吗?,第1张

具体来说,当经适房借款人还款困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也就是说,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一家人“帮忙”。如果说贷款逾期一期以上的话,家里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可以帮还。在已支付所购经适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今年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还有一个亮点是:借款人在以上还款方式中如果还是发生还款困难的,可在经适房产证发证之后的6个月内,从超出共同借款人范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存储余额,借助亲朋好友的关系,化解贷款压力。

另,产证上的名字去年申请的时候非共同申请人是不能写上去的。今年不知道政策有没有变化。

哎!不懂装懂!

申请之前你们两个结婚,你是可以的!

申请之后在开结婚证,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你是不可以参贷的,最多也就是作为银行的审核参考依据,能否让你老公家多贷点款而已!

也就是很简单的道理,你没有一起申请经济适用房,那你就没有资格一起参与贷款,如果你不信,那你可以去银行问问,我昨天就在经济适用房选房现场,我是负责顾村这一块的,特地帮你问了上海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问哪家银行都是大同小异的,不会有什么出入!

经适房申请

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政府有相关的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可以的

应同时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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