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父母证件去社区办理即可领取。
带上双方户口本,光荣证,双方失业证,结婚证,离婚的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的死亡证明,带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申请表。
宝鸡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为每月不低于30元,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50,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保健费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月发放补助1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贴450元,失独父母49岁至59岁,补贴550元,60岁以上补贴1100元。
昨日,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保障资格复核暨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将于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对“龙山雅居”公 租房 (含廉租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进行复核,并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续签合同。
格复核对象
“龙山雅居”公租房(含廉租房)承租人及家庭
信息登记
地点:龙山雅居一区7号楼东侧小二楼
时间:9月17日至9月22日,登记1区1号楼至23号楼租赁住户信息,9月24日至29日登记1区24号楼至27号楼、2区7号楼至33号楼租赁住户信息。
资格复核
地点:龙山雅居一区7号楼东侧小二楼
资格复核时间:
10月 8日…………1区1号楼、2号楼、3号楼
10月 9日…………1区4号楼、5号楼、6号楼
10月10日…………1区 7号楼、 9号楼、11号楼
10月11日…………1区12号楼、14号楼、16号楼
10月12日…………1区18号楼、19号楼、20号楼
10月14日…………1区21号楼、22号楼、23号楼
10月15日…………1区24号楼、25号楼、26号楼
10月16日…………1区27号楼、2区7号楼、8号楼
10月17日…………2区11号楼、16号楼、18号楼
10月18日…………2区19号楼、20号楼、21号楼
10月19日…………2区23号楼、25号楼、26号楼
10月21日…………2区27号楼、28号楼、30号楼
10月22日…………2区33号楼
资格复核时,承租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2市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书;退休人员提供银行打印的养老金发放流水;其他承租人提供夫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因承租人特殊原因造成的资格复核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信息登记工作人员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时所在社区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信息不实或不准确的,将无法通过资格复核。
合同续签
地点:龙山雅居一区7号楼东侧小二楼
时间:同资格复核时间
通过资格复核的承租人,持发给的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合同续签。
注意事项
①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续租公租房(含廉租房)的,记入管理档案,收回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②经资格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含廉租房),确无其他住房,腾退不出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限期腾退。
③承租人已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格复核时还应携带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本),以便于根据住房面积、交房时间等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④请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为自愿放弃,收回住房。
工作时间安排: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16:30~17:30(汇总资料 整理数据)
主要看你是那种方式迁入了:
1、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科研等工作,具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用工合同书以及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凡到我市城镇和市区投资兴办实业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凡进入大、中专院校(含我市民办院校)、技工学校的新生以及来我市就业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派遣证、单位录用证明和本人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夫妻投靠以及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不受年龄、结婚年限、暂住期限等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结婚证、申请人的户口簿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审批办理程序
1、今后各县的各类户口迁移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进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新生落户,由学校持录取通知书、招生名单和迁移证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凭毕业证、派遣证、迁移证以及接受单位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申请办理迁入市区的其它户口,均由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法律主观:
离婚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 离婚的条件 ;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 双方自愿离婚 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 婚姻登记处 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协议书 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 离婚当事人 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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