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婚证需要户口本盖啥章

办结婚证需要户口本盖啥章,第1张

法律分析:领结婚证的时候户口本上面不要盖章,携带户口本去办理结婚只是作为一份证明材料,实际上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在上面做出变动。如果想要变更户口本上面的婚姻状态应当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民政局公章为: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办结婚证有以下流程: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二、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盖章肯定也是需要的,有印章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证上盖蓝章不一定是离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取得离婚证,或者取得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最后再发放离婚证。诉讼离婚的,起诉方需要到被告方的户籍地,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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