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房加女朋友名字有用吗

结婚前买房加女朋友名字有用吗,第1张

结婚是一个人的终生大事。婚前买房买车也都基本成为了必须的“程序”。通常在结婚之前我们往往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时在结婚之前,另一方会要求我们提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那么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吗?现在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婚前财产

认定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就已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其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5、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则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加名:

1、赠与: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当赠与的对象为自己的配偶,则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2、买卖: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被加名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拟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无论采取是上述哪一个方式,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房屋成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一些法官还常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不足一半。

三、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个问题不能笼统的回答,首先还需要分析一下的吧,你说结婚前全款买房,而且女友还要加她的名字,这个得看情况来说的,比如说吧,结婚前全款买房,如果要是你的女朋友和你一起买的话,也就是你们全款买房你的女朋友会给你出一半的钱的话,人家要加她的名字也是情有可原的嘛,人家出钱了你还不让人家加自己的名字啊?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得看情况来说。

  前面我也说了,要是人家出钱的话,结婚前全款买房也不是不可以,你女朋友要加她的名字也是人家应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你的女朋友一分钱也不出,让你们家自己买这个房子,而且还是全款买房,这首先就不合适了,更别说是你的女友想要加名字了,这个是不可以的,全款买房那得需要多少钱啊?如果你们家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那这个结婚前的全款买房给你们家的压力也太大了,所以从这点上看,其实你的女朋友一点也不心疼你,可能和你在一起也不是真的和你有感情吧,如果真的是和你有感情她也不会这个的为难你啊,而且她还提出了更过分的要求要加她的名字,反正我在这里可以很肯定的说,世界上的女的多的是,我是不可能娶这样的女人的,首先她的人品就有问题,你自己想想,你们家差不多把家里的全部积蓄给你买了房子,这个女朋友还没过门就想着和你分房产,你说她是想和你好好的过日子吗?或者说不好听的她还真的有可能是骗你们家钱呢。

  所以我在这里建议你,如果你的女朋友会和你一起买这个房子,婚前全款买房写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所以有个名词叫“刚需”。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买房跟租房,生活质量差距太大了,方方面面的,生活体验和心里感受都是天壤之别。

所以做为男人,结婚时只要有这个能力,一定要买房子。

但话又说回来,现在房价现在这么高,年轻人一时半会买不起,也是常有的事,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办法:

1)可以先让家里出个首付,然后自己按月还房贷。

2)家里实在没钱,只能自己努力挣钱攒首付。

3)女孩如果愿意跟你一起奋斗攒钱买房最好,这样的女孩一定不要辜负。

4)有的女孩会因为你没房子而瞧不上你,这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男人要一方面努力赚钱,一方面寻找能瞧得上自己的女孩,总会有的。

最后,还有个问题要端正:

买房子是“为”你女朋友买,不是“给”你女朋友买。不要小瞧这一字之差。做男人要对自己的女人好,但也不能迷失了自我。

祝愿你有个幸福的家。

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如果你们没有结婚,那这个房子就属于婚前财产。如果你们登记了,这房子就属于夫妻共有。

既然是婚前财产,那这个房子所有的签字包括产权证都是你女朋友的名下,那这个房子归她个人所有,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

如果你们没有结婚,或者是离婚了。这个房子也和你没有关系。因为他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证明呢?就是产权证是他的所有的签字,是他的。

上法院起诉了谁起诉谁举证。那你首先要首付款。那你肯定要出具你所有的转账记录。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有录音。可以录到他确实承认这个房子是你出钱给他买,然后两个人结婚用的。如果没有录音,作为证据。那这个房子就由法院来判,看看是否能把首付款要回来。但是。你的女朋友可以说是他管你借的。要买房子。而不是说你就是买房子,两个人用来结婚用的。都写他的名字。这样子就牵扯到赠予。或者算成彩礼。对你来说好像也很难。能把首付款全要回来。录音应该能起到作用。

从法律上来说,女方要求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款,如果首付全部是男方出资,且房本上只写了男方名字,则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未来离婚涉及房屋分割,女方还款的部分视为借款,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这一点相信绝大多数家庭观、教育观、价值观正常的人都会认同,自己买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还让大众来评理,那实在是说不过去。这个算好的了。一个朋友妻子要求婚后买房,还要送一套给她父母住。她在家负责生育带娃。结果给朋友戴了绿帽,和大学那个没花钱得到她第一次的男生。首先,婚前买房,让双方有一个稳定的住所,对于两个人的感情和生活是至关重要的。证明你女友是想和你长相厮守的,做了长期打算的。

这一点相信绝大多数家庭观、教育观、价值观正常的人都会认同,自己买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还让大众来评理,那实在是说不过去。如果双方对这个事情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都能够奔着共同创造更好的生活这个方向去努力,一般没有什么争议。

如果不加女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在物权上来讲,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的增值部分,女方到时候是可以要求分配的!你好,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下房子的归属问题。婚前付首付款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如果离婚,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获得房子的一方需要向对方给付房屋对价款(房贷加房贷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

我要是你,要就直接跟女方说,你认识我的时候,我就是买不起房的穷小子,我现在依旧是那的穷小子,你要的,我现在真的给不起,如果你真的觉得买房子才能结婚,那对不起,我耽误了你,我们分手吧,你去找那个能满足你的人,我祝你幸福

法律分析:属于婚前房产,属于个人房产,如果只写女方名字,那么属于女方个人房产。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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