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第1张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如果打算同异性同住宾馆,那么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这样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住宿宾馆时,要主动地出示身份证证件,下面看看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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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并没有违背妇女意愿就不违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发生的行为。强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J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J*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

  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J*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J。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论,从重处罚。强J妇女、J*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J妇女、J*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J妇女、J*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J妇女、J*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2

  双方自愿开宾馆违法吗(民法典非夫妻开一间房违法吗)

  1不是夫妻开一间房不犯法。

  2除非存在卖*piao娼行为甚至发生强J案件,此时是违法的,甚至会构成犯罪,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自愿的,都是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异性男女同住酒店会不会被抓得看是哪种情况,如果触犯法律肯定会被抓。

  1已婚夫妻关系

  双方夫妻关系入住酒店,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办理手续入住即可,警察查房只需出示证件就行。

  2非夫妻关系(已婚或者一方已婚)

  非夫妻关系入住酒店,只要双方自愿,没有金钱交易,不管是双方都已婚还是一方已婚,也不算违法,警察也不会干涉的。

  但是,这种行为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2非夫妻关系(未婚)关系

  A情侣

  情侣入住酒店,只要是健康关系,而且熟知对方信息,这种情况下即使遇到警察查房也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合情合理合法。

  B非情侣

  如果是非情侣关系而自愿入住在酒店(比如一夜 情),在前台如实登记入住手续即可,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这种情况下警察查房也不会干涉。

  同样,这种行为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C未成年男女

  处于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男女,这种情况下要入住酒店是可以的,但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入住,若没有监护人陪同酒店方也要打电话联系其父母,得到允许才会办理入住手续的。

  这个年龄段的人酒店是不允许同住一间房间的。

  3男女双方一方为幼女

  异性男女自愿入住酒店,如果女方年龄不足十四周岁,即使自愿也被定位强J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且这种情况,很可能被酒店人员报警,因为在办理入住的时候会上传你的证件,证件信息会上传到治安系统,后台辨别未成年入住酒店,会通知酒店所在辖区派出所,去现场查看,所以酒店不会找这个麻烦的,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不要干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

  4一方是军人家属

  异性男女入住酒店,若一方已婚,且是军人家属,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后,就触犯了破坏军婚罪。

  军人保家卫国驻守边防,他们的婚姻是被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军婚。

  5非法交易的男女

  不管多大年龄的男女,不管未婚已婚,只要存在非法交易,金钱来往,赌博,吸毒之类的事情,一律是违法行为,这些情况下警察绝对就会带走的。

  两人自愿开个房间违法吗3

  1异性男女两个人的关系是夫妻关系

  如果两个人是夫妻,那么住在同一间宾馆,这样的情况其实很正常,也没有什么违法可言。毕竟在宾馆住宿和住在家里面,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区别。

  如果你和老婆或者你的老公在外面同住宾馆,那么即使遇到查房的情况,也可以安然睡觉,因为这不会触及到法律。

  2异性男女是亲人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母子,父女这样的关系。有些旅游的假期,很多妈妈喜欢带着儿子一起出去游玩,那么到了晚上的时候,就会住在同一个房间里,这样的情况也是正常的,不会涉及到违法。

  3异性男女关系为情侣关系

  已经有不少男生和女生在一起谈恋爱,双方关系也到了一定的程度,虽然说还没有结婚,但如今毕竟是恋爱自由,两人在处于自愿的情况,同住一间宾馆,这也是很正常的,不会涉及到违法。

  毕竟社会经验还不多,在同住宾馆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会产生哪些后果。如果自己能够承担,那么自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以上这三种情况,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是不违法的。倘若遇到警察查房时,客观地交代清楚就可以了。

弟弟结婚了,大姑姐和姐夫还住在娘家,这样确实不好,因为弟弟结婚了,有了弟媳妇,这样的家庭关系就更复杂了,如果大姑姐和姐夫还住在娘家,这就会增加许多家庭矛盾,毕竟人多事多,这样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所以弟弟结婚了,作为大姑姐和姐夫还是不要总住在娘家,应该有自己的家,总住在娘家,自己的父母到时候也不好做,给父母堵嘴,偶尔来家看看父母,可以暂时不要总住在娘家,应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

主线\x0d\艾达一直在给西蒙斯打工,但是渐渐地她觉得西蒙斯为人不正(正是他下令核平浣熊市,同时为了堵嘴也利用生化袭击干掉了准备公布病毒事实的总统),不是个靠得住的人,于是离开了西蒙斯,而西蒙斯很中意(爱)艾达,她的离开让这个男人很伤,于是出于某些很绅士的理由他想用C病毒克隆个艾达,众多人的DNA中只有爱慕着西蒙斯的卡拉的最对得上,卡拉以为她和西蒙斯是那么的互相信任,认为西蒙斯是不会把她怎么样的,但是她错了,于是卡拉就被改造成了假艾达\x0d\\x0d\卡拉被改造后本应没有原来的意识,但是渐渐地后来她想起了一切,于是开始报复,暗里成立新安布雷拉,利用抓捕者把威斯克儿子杰克抓来强化C病毒,得手后她成功强化C病毒,并准备把一种研究已久极为强大的BOW放出来感染全世界(这只被克里斯组灭了),同时为了吸引BASS视线给香港(游戏名为蓝翔)投射病毒导弹,当然她也没忘给西蒙斯来了一发C病毒把他变成可三段变身的怪物,同一时间西蒙斯也为了清理门户喊手下把卡拉也给狙死了,死前可能给自己注射了病毒所以也变成了呈白色粘稠状的怪物,当然,卡拉最后被真艾达灭了,而西蒙斯也被里昂和艾达一起灭了,事后通过杰克的血液制作出了C病毒抗体事件得到缓解,主线到此结束\x0d\\x0d\里昂/海伦娜\x0d\美国高橡树市爆发生化袭击,里昂被迫杀死已经变异的总统,同时在场的海伦娜似乎知道真相,里昂为了知道真相陪海伦娜一起去教堂(实际上是救海伦娜妹妹)到场时妹妹已变异,他们和来调查事件的艾达一起打败了妹妹,而得知这一切都是西蒙斯引起的事件后里昂决定去中国弄清事件,到了中国后,他们遇到了在那里被抓捕者追杀的杰克和雪莉还有追捕艾达的克里斯和皮尔斯(当然他们实际要抓的是卡拉,只是他们不知道)\x0d\最后他们和杰克雪莉一起和西蒙斯对质,西蒙斯称这一切不过是为了美国的权益罢了(总统想公布真相,但这样无疑会让美国公信力大失,后果极为严重),未料他被一只JAVO偷袭(当然是卡拉派来的)被C病毒打中,变成怪物,于是和里昂组开战,打败第一形态后克里斯通讯过来告诉他们马上那里那里,话音刚落一发导弹在香港爆炸里面的病毒气体扩散到整个城市,普通群众BASS等均被感染,城市一片混乱,一轮番战斗后里昂组遇到被西蒙斯袭击的艾达,正当艾达被击晕时里昂孤身上前救援并上演了非常经典的一段挡枪(是的,孤身,海伦娜在上头看戏)然后这对绯闻男女再次合力干掉了西蒙斯,当里昂组准备逃脱时西蒙斯第三形态展现,最后用一发仍然是艾达留下来RPG将西蒙斯彻底打回原形,被打回人形的西蒙斯正好跌落在一根巨大的针刺上,这次终于彻底死了,尸体流出的血液灌注在地板的凹槽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安布雷拉的伞标志\x0d\事后,里昂陪海伦娜去她妹妹那扫墓,事件也因为杰克提供的血液制作出抗体而得到缓解END\x0d\\x0d\克里斯/皮尔斯\x0d\克里斯的故事发生在病毒爆发的半年前,和皮尔斯一起执行任务的克里斯带领一队人去东欧,不料却被在那收集病毒实验资料的卡拉(自称艾达)算计,全军覆没,对于队员不抛弃不放弃的克里斯对于这次全军覆没打击甚大,甚至失去了记忆,成天在一个酒吧里借酒消愁,脾气变得更加暴躁,半年后皮尔斯找上门来要克里斯出山,出山后的克里斯仍未想起半年前的事,当队员再次被C病毒转化时克里斯终于想起了一切,于是决定找艾达(卡拉)复仇,当克里斯组终于追捕到艾达时却与里昂组相遇,于是就有了那经典的对枪一幕,卡拉趁机溜走,之后克里斯组再次追上了卡拉,并且告诉她他一心复仇,但这次他是为了正义,但随后卡拉立马被来灭口的西蒙斯手下给射杀,卡拉的事结束后,克里斯和皮尔斯找到一部战斗机去拦截病毒导弹,却仍然失败了,里昂要他们去海底研究所救被抓的杰克和雪莉,在进入研究所前克里斯告诉皮尔斯自己打完这场后就不干了(回老家结婚),希望皮尔斯当接班人\x0d\找到杰克后克里斯告诉他正是自己在三年前干掉了杰克他爸威斯克,当杰克质问克里斯他杀威斯克到底是任务还是私情是克里斯坦然说两面都有,这番话打动了冲动的杰克让他放弃了复仇的想法,随后卡拉蓄谋已久的混沌丧尸被释放,克里斯让杰克组先逃自己和皮尔斯留下来对付,轮番战斗后克里斯被混沌抓住,皮尔斯因战斗失去了右手,看着克里斯马上就要被做掉时,皮尔斯给自己注射了从卡拉那留下的强化C病毒让右手变异,变异后的皮尔斯依靠着稀薄的意志力与克里斯合力击倒混沌,在克里斯找到逃生艇准备和皮尔斯一起逃出去时,皮尔斯知道自己已经撑不久(他甚至话都说不出来了)便强行把克里斯推到逃生艇里,自己一人留在了逐渐崩塌的海底研究所\x0d\同样是在相同的酒吧,克里斯吃着皮尔斯曾在这里吃过的牛排,一名小兵过来告诉克里斯又有新任务要执行了,本想退休的克里斯知道自己的战斗仍然没有结束,便起身走向下一场任务中去END\x0d\\x0d\杰克/雪莉\x0d\同样在事件半年前,西蒙斯派已经是特工的雪莉去北欧找到杰克雪莉找到杰克并向他说明状况,杰克答应陪她走但要价五千万美金,但之后遇到了超强的BOW抓捕者((当然,抓捕杰克的事并不是西蒙斯想干的,想这么做的是卡拉)两人被抓捕者打下飞机发生空难,杰克醒来发现雪莉被一块巨大的碎片插着,拔出后发现她身上的伤口在自动愈合,她告诉杰克这是他爹威廉给他上的病毒抗体所致(杰克20岁,雪莉28岁,但是雪莉容貌仍然保持在20岁左右正是因为病毒影响)杰克生趣地称雪莉为超人妹子(supergirl),之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两人仍被抓捕者给逮到,卡拉现身,他告诉杰克威斯克是他爸(杰克一直都不知道)之后两人被打晕\x0d\半年后两人终于在研究所逃脱,经过一连番战斗后他们与里昂和海莲娜相遇,并互换情报,这时抓捕者再次出现,四人合力用倒塌的铁塔把抓捕者击倒,随后他们一起找西蒙斯了解真相,但两人寡不敌众,再次被拖走\x0d\在克里斯的帮助下两人再次逃脱,同时杰克也打听了他爸威斯克的事,随后混沌丧尸出现,杰克组先逃走,但仍然还是遇上了老朋友抓捕者,当杰克和抓捕者掉落在同一个狭窄的平台,手上的枪也掉落熔岩中时,两人(抓捕者勉强算个人吧)开始用男人的方法解决问题----打架,最后杰克一记破颜拳把抓捕者打翻到熔岩里,当两人坐上列车以为这次终于能逃脱时抓捕者居然再次出现在他们面前,最终这一对用合体射击终于永远地送走了抓捕者\x0d\\x0d\事件结束后两人分道扬镳,在飞机上的雪莉接到杰克发来的短信,杰克告诉她,这次的报酬从五千万美金降到五十美金,之后杰克戴上墨镜骑着摩托往飞机相反的方向扬长而去END\x0d\\x0d\艾达\x0d\有一天艾达接到西蒙斯发来的讯息要她去某潜艇调查,发现一条让她去抓捕杰克的命令,但她本人并不知情并发现这是半年前的命令,之后西蒙斯再次发信息称美国和中国将遭生化袭击,随后她前往高橡树市调查,途中遇见了里昂和海伦娜,在教堂地下实验室里她发现有另一个艾达的并在组织生化活动的事实,真艾达决定消灭这个假货\x0d\之后艾达前往中国,路上顺手解救了杰克组让其摆脱电锯怪的袭击,并通过窃听克里斯组和BASS的通讯得知假艾达的下落且跟随来到新安布雷拉的海上军舰,在船上她得知卡拉的由来,当她找到被狙杀的卡拉时卡拉突然变异,在逃命的同时出于怜悯艾达亲手葬送了卡拉,并开直升机前往蓝翔\x0d\来到蓝翔艾达遇见被丧尸困住的里昂组,在一轮番战斗后三人成功结果西蒙斯,艾达进入大厦内的研究所找到并销毁了所有数据,当离开时艾达接到新任务END\x0d\\x0d\码字虽然不难但是把几个分散的故事整合到一起真不是易事

我们如果借钱给穷亲戚,需要考虑对方的工作性质及收入稳定性,这关系到对方有无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还需要考虑借款资金的用途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以判断我们救的是急还是穷。对方的诚信习惯或者说信誉口碑也很重要,这一点很多人深有体会。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

你想多了,如果你是那名女护士,你会吗?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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