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您好!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公民是不受政府限制的,婚姻也不例外,只是有些国家规定严苛些,有些国家规定宽松些而已,现将中国涉外婚姻的有关法律条款抄录如下,供您参考:
结婚
第十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五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你这是无效婚姻,不受保护,你没申请加入中国籍,当然还是缅甸籍的。《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登记结婚的年龄是女20周岁/男22周岁,18岁显然是无法律保证的,因婚嫁入中国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籍,也可以保留原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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