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法院高奎东民间借贷一案

桓台县人民法院高奎东民间借贷一案,第1张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21民初1617号

原告:范仕刚,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李贤仲,山东护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奎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高庆坤,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高奎东之父。

原告范仕刚诉被告高奎东、被告高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仕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贤仲,被告高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仕刚诉称:原告系被告高奎东的妻弟。2013年5月,被告高奎东向他人借款不能偿还,致使债权人频繁到家中索债,严重影响了被告全家人的正常生活。基于亲戚关系,为帮助被告一家解除困境,原告在先前借给被告40000元基础上又借款60000元给被告高奎东,用于归还其外债。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高奎东的父亲高庆坤为其提供担保。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两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被告高奎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高庆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高奎东未提出答辩。

被告高庆坤辩称:当时借款时,被告高奎东与其妻范仕伟让被告高庆坤去原告那里签字,范仕伟拿着借据逼着被告高庆坤签的字,借款是60000元,范仕伟说签上字,不用被告高庆坤还款,不让被告高庆坤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高奎东向原告范仕刚借款60000元,加上以前所欠40000元,共计100000元。同日,被告高奎东为原告范仕刚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还清,被告高庆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范仕刚将30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2013年5月27日,原告范仕刚将10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2013年5月28日,原告范仕刚将12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又将现金8000元支付给被告高奎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范仕刚陈述其于2014年5月20日借款到期时向被告高庆坤催要过款项,被告高庆坤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范仕伟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复印件、个人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奎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庆坤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高奎东欠原告范仕刚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范仕刚要求被告高奎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仕刚所诉利息12000元,经审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应为1125139元,对原告范仕刚所诉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庆坤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高庆坤为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奎东之间的借款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范仕刚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要求被告高庆坤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范仕刚起诉时未超出保证期间,对原告范仕刚要求被告高庆坤对上述借款100000及利息11251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仕刚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高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仕刚借款利息1125139元。

三、被告高庆坤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高庆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奎东追偿。

五、驳回原告范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70元,由原告范仕刚负担50元,被告高奎东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灵姗

百粮春不错。。。。临淄这里基本是百粮春

呵呵!真的是经历了好多过程

记得98年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大家喝的都是蒲公2#,后来喝蒲公7#,再后来喝金六福,再后来喝黄河龙,现在是百粮春。。。。。

聘 媒

旧时男婚女嫁皆由家长包办,通媒结亲,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穷苦人家因生活所迫,有的将女儿卖给人家当童养媳,亦有的实行换亲,即互易其女为儿媳。婚龄一般男大女小,男的到十五、六岁,甚至十二、三岁即有父母央人求亲,更有甚者“指腹为婚”,订“娃娃亲”。也有女方托媒说婆家的,叫“倒提媒”。媒人受托后,往返男女两家串通撮合,双方家庭为慎重起见,暗中打听情况,并请算命先生“合八字”,如无相克和不中意处,即可订亲。也有通过串门子、走亲戚等方式相亲的。淄川的情况稍有不同,待媒人把亲事说定后,须再请一媒成为双数后,才送柬订婚。

建国后,男女结婚多为自由恋爱,亦有靠人从中牵线的,叫“介绍人”或“红娘”,双方经过了解后商定婚事。

订 亲

旧时又称“送柬”或“换帖”,是双方初步落实婚姻意图的一种书面形式。男家请人用红纸将求亲之意写成小帖,封面再写上吉祥的祝词,以及“敬求金诺”、“恭侯金诺”之类表示求亲的字样,由媒人连同男家准备的衣料、首饰、化妆品、聘金等“彩礼”,用一对大红包袱包裹,送往女家。女家收到柬帖后即回帖,加“谨遵台命”、“仰遵玉言”等表示同意结亲的字样,并附回礼,由媒人带回男家。多以鞋帽、文房四宝等作回礼,淄川则回以香、艾(意为相爱)、盐(意为有缘)、麦(意有福),每样用红纸包成两包。临淄则以糕若干(按新娘年龄,每岁1对)、茶碗1对、10双高粱莛、9双筷子作回礼,取意“十停九稳”。然后男家备席答谢媒人。

订亲这一习俗至今仍然沿用,一般男女双方同意后,再由双方家长出面走动,以示承认,并向女方赠送聘礼,即算订婚。近年来,在部分人中要彩礼之风大盛。

择 吉

即男方选定举行婚礼的日期。一般男家须托媒人到女家“要媳妇”,女方将嫁女的生辰八字用大红纸写好(博山叫“年命帖”)交媒人带回男家,男方据此请卜人选定“行嫁月”、“吉日良辰”和喜神所在的方向,叫“查日子”。同时还要算出迎亲、送亲之人在属相上的忌讳,用大红纸一式两份写好,叫“年命帖”,由媒人送往女家,叫“送日子”,而且还要向女方送聘礼。博山多习惯送钱一宗,叫“盒子钞”,女家用其中一部分置办嫁妆,留一部分给嫁女压柜子,叫“子孙钱”。桓台县则惯以鸡、鱼、肉、菜、面、枣、栗子等,随“年命帖”用食盒抬送女家,上贴“禧”字,俗称送“上头盒”。“送日子”之后男女双方即准备婚嫁物品,男家所缝制的被子多在四角放少许棉籽,取“辈辈有子”之意;女家亦请儿女双全的妇女帮助“棉被子”,多在四角放些红枣、花生、制钱、栗子等物,取意“早生贵子”。

如今,在一些比较封建保守的家庭里,尤其是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儿孙结婚仍沿用“查日子”、“送日子”这一习俗,许多禁忌也沿袭至今。部分青年人多选在“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结婚。

送严房

亦有叫送圆房、送缘方的。一般是在结婚前一日,女家派人把嫁妆送至男家,叫送严房,桓台俗称“下妆奁”。临淄多是在吉日前最后一个双日送嫁妆。博山居民多是由男方派人到女家搬取嫁妆,叫“搬严房”。淄川居民在此之前还有“催妆”的习惯,即在结婚前两三日内男方送食盆一架给女家,内装酒、肉、栗、枣等物,皆为双数,此后女家才派人“送严房”。从前的嫁妆,一般人家多是两铺两盖、桌椅、箱柜、座钟、脸盆等,贫穷者从简,只送茶具等桌上用品。无论贫富,“长命灯”一对是必不可少的,就是现在有了电灯,也作为摆设照送不误。嫁女妆奁内多贮枣、栗,谓之“早立子”(亦说取“夙兴”、“慎栗”之义)。送取严房所用的工具皆饰以浓厚的吉庆色彩,所用的绳子要染一段红色,用的车辆、扁担、盒、柜等要贴上写有“喜”字的红纸帖,底面用红纸铺垫,桌、椅、床、柜等陪嫁木器上要挂以角形红布等。这一日亲朋邻里多持礼品往贺,称“贺喜”(旧时称“添饭”),向待嫁的女子家里送喜礼叫“ 填箱”。礼品过去多以馒头等食品相送,现多送现金、喜幛等。喜礼要一笔不漏地记入帐簿,俗称“喜簿”,以备将来还礼。无论何种形式的喜礼,都要讲吉利,不送谐音不雅的物品,如钟(终)、梨(离)、缎子(断子)等。一般也不送单数。男家要备宴酬谢宾客(多在宴前先下请帖,后再派专人敬请),博山叫作“待行人”。这天一般都要请亲朋邻居共同帮忙,主持操办喜事的头目叫“大总”,由他按照主家的意图来安排各项事宜,“大总”一般由懂这套礼仪的长者担任。

  搬送嫁妆、贺喜、宴请宾客这些习俗相沿至今。

  娶 亲

  旧时娶亲一般有“大娶”、“小娶”之分,但其含义各地又稍有不同。“大娶”,男家备官轿、花轿两乘,吹鼓手、彩旗前引迎娶。新郎换上新装,多是身穿长袍马褂,头戴瓜皮帽或大礼帽,胸佩大红花,乘官轿在先。另一乘花轿为新娘备用,去时由幼童或新郎之弟或妹乘坐,名曰“压轿”,轿门上要贴写有“吉星高照”的红符。“大娶”一般白天进行,只有少数阔少结婚采用。“小娶”,男家只发花轿一乘和灯笼火把到女家迎亲,多为平民百姓结婚采用。淄川的“小娶”多在夜间进行,博山则均在夜间进行。关于夜间娶亲,有这样一个传说:旧时,博山有一个恶霸翟三胡,是一个色魔,不论谁家娶亲,他都享受初夜权,百姓为逃脱这一厄运,便在夜间偷偷将新娘娶回家。相沿成俗,直至今日。不论大娶、小娶,男方到女家迎亲必须带皮袄、红毡,否则女家不发人。至女家,行“求婚礼”,新娘头蒙红纱,由父辈或兄长抱入轿内,亦有用椅抬入轿内,意思是脚不沾娘家的土。并有兄弟或近亲的两人相送,名曰“送客”。临淄还有“押轿”的习惯,有小辈二人提水壶扶轿杆跟在两旁。旧时,博山一带新娘上轿有被“抢 ”上轿的传说。结婚那天,新郎带车或轿,跟着一帮人到女家去“抢亲”,新娘的兄弟背着她跑,伴娘在后面卫护,新郎则带人追赶,经过一阵象征性地争夺后,才把新娘请上轿子。上轿前,新娘手中多要拿些东西,桓台多是手抱书和如意钩(用红纸包装),博山的新娘多要带些手帕,以备应付闹房的人。起轿后,一路不能落轿,路遇坟墓、庙宇、奇石、怪树等,均以红毡遮蔽。桓台县居民还有沿途送“过街面”的习俗,进村燃火把迎之。轿至男家门前,花轿面对喜神所在的方位落定,有的地方这时故意将大门关闭,让花轿在门前停一会儿,谓之“顿性子”,目的是使新娘的性格绵软,进门后服婆家的管教。待男家大门顶压一对红砖、两双筷子,门框贴“青龙”、“赤虎”,红毡铺地后,时辰已到,鞭炮齐鸣,新娘由两“架女”相扶下轿,新郎在前引导,路过门坎时门坎放一红纸裱糊的马鞍子,新娘由嫁女搀扶迈过,叫“过门”,意在“前进平安”。在新娘向院内走时,一路有人向其身撒五谷杂粮、彩色纸屑,目的在于驱邪。院内摆放香案,夫妻拜天地,抛“长命火烧”。此后,新郎要用一条红绸牵着新娘走向洞房,到洞房门口,新郎给新娘挑去“蒙头红”。桓台居民还惯以把蒙头红抛到房上去,然后才入洞房。新娘进入洞房后,朝喜神所在的方位坐下,谓之“坐时辰”,同时吃随身饭——从娘家带来的面条——在开水锅里一烫即捞出,不能煮熟,此时有人会问“生不生?”,新娘只能说“生”字,取生养孩子之意。傍晚,新郎新娘喝合卺酒,俗称“交心酒”、“合婚酒”,亲朋开始闹房。

与此同时,新郎家须设宴招待女方的送客,并约定新娘归家的日期,后返回(淄川境内送客返回时还要将新娘之套脚红袜带回)。有的地方是次日女家携礼来探望,议回门期,名曰“圆饭”。周村的居民女方来“圆饭”的人所带的礼物必须有一对鲜鱼,男家回礼亦必须有一条鲜鱼,叫“两头子有鱼”。

新婚第二天,新郎新娘上坟祭祖,博山、桓台多在第三天祭祖,谓之“上喜坟”。三日这天,博山的新娘还要送婆婆一条新裤,有“待要富,三日给婆婆做条裤”的谚语。

建国后,迎亲习俗逐步有了一些改革。不再用轿迎娶。50年代境内农村多用马车,城区多用自行车,“送客”亦随车陪行,新娘亦不再蒙红头巾。还有以彩旗鼓乐为先导,秧歌队迎娶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实行“革命”结婚,农村多以锄、镰、锨、镢为嫁妆;城区则以赠“红宝书”为时髦,且多半步行至婆家。近年来用面包车、小轿车迎娶的渐多。但一些禁忌、讲究,如夜间娶亲、持红毡迎亲、“顿性子”、闹洞房、上喜坟等习俗仍沿袭至今。

夫妇“拜天地”之俗在农村一些地区仍保留。现在绝大多数地区结婚典礼多是向主婚人致敬、向父母致敬、互相敬礼,主婚人、来宾、新人讲话即大礼告成。进入80年代,又提倡举行集体婚礼,新郎新娘们欢聚一堂,由单位领导当主婚人表示祝贺,分发喜糖、喜烟,此外还有“旅行结婚”等形式。

住日子

一般是新婚第3天,新娘返回娘家,多由女家接送,男家须备席招待。当天返回的叫“回门”,亦有在娘家住6日或8日的,叫“住日子”。返回婆家时,女家备礼多在一早返回,意在吉利。至此,大礼告成。这种“回门”、“住日子”的习俗依旧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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