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严重智力障碍者可以办结婚证吗?

有严重智力障碍者可以办结婚证吗?,第1张

对于智力障碍人员办结婚证,符合婚姻法、婚姻条例、婚姻规范所规定的人员都可以办结婚登记,但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是不能办理的。当事人必须知道他们来婚姻登记是做什么,能表达个人意愿,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才可以。

有民政部门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遇到过有的女孩有智力障碍要办结婚证,因为家里想让女儿找个地方有人管,要求必须给办,可女孩确实什么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着都不能办。

扩展资料

智力障碍女孩被嫁给了55岁男子

近日,网传一段视频称,河南驻马店一名智力障碍的女孩被嫁给了55岁的男子。网传视频中女孩的面貌、声音都较为稚嫩,有网友因此质疑女孩是否成年。3月1日,高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当事女孩年满二十周岁。他们已对此事进行核实,并将情况反馈至泌阳县委宣传部门,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当事新郎张先生回应称,这门亲事双方家庭都已经同意,双方已经简单办过酒席,暂时还没办理结婚证,计划明日去镇上办理。张先生告诉记者,女孩残疾较为严重,“不会说话,也不能走路”。

智障人没有如下情形,可以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来源苏州律师网页链接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新婚姻法解释有智力障碍人能否结婚

智力障碍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人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后两者都没有自己决定是否结婚的主体。如果对方是完全行为能力者,那就由对方决定,离婚也是如此。如果双方都是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则由双方监护人决定,离婚也要双方监护人达到意见一致才可离婚。

新婚姻法对肝病人能否结婚

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可以结婚。

最新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几岁能结婚?

最近没有新的婚姻法解释。

规定还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如有疑虑,可以去最高法院网

婚姻法中是否约束智力障碍者结婚生孩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智力障碍者属于残疾人。不在禁止行列。

对新婚姻法解释有什么要说的么

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对原司法解释存地的瑕疵的完善,是对离婚者编造虚假债务恶意坑害对方的有效竭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新婚姻法解释会推高房价

晕了,是不是最近那个什么婚后父母赠予也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个婚姻法?真是气死我了!把财产分的这么清楚,就是为了离婚做打算嘛!爱情本来是单纯的,但是一提到婚姻就复杂了好多!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结婚的也是用新婚姻法来解释吧。

是的,所有法律都一样

新婚姻法 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牴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案例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起诉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后,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适用法律,以起诉时间为准,起诉时间在颁布实施规定日期之前的,则不适用。在其后的,则适用。

法律依据为《婚姻法》解释规定的实施日期。

比如《婚姻法》解释中有如下条文:“本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而起诉时间为2011年8月14日,则适用于该项解释。

求解释新婚姻法 ?

首先是房产证做在谁名下,这点很重要。

如果在男方,那么房子属男方,但贷款部分属于共同,可以要求分割补偿。

如果在女方名下,那么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证上双方都有名字,那么就根据房产证记载。

智障人可以结婚。智障人没有如下情形,可以登记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智障人士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之下是可以申领结婚证的。

国家只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者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流程是什么?

1、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需要每一对有意愿结婚的男女去按照程序办理结婚证。一般流程有四项:申请领证、拍结婚照、审核证件、登记结婚。

2、婚礼准备:

(1)、婚礼软件准备。在举行婚礼之前双方家长和新人要决定婚礼日期、地点、仪式及婚宴方式,这个过程尽量去做到中和双方意见,尊重新人意愿;同时新人们也需要进行商议讨论婚礼计划,确定好伴郎、伴娘人选,以及婚庆人员的选择事项。

(2)、婚礼硬件准备。婚房的布置安排和婚礼当天的准备工作,如当地较为流行的婚庆习俗物品、婚纱照安排事宜、婚礼化妆预约、婚庆车辆预约、婚宴预约、婚庆摄像预约。

当双方一切事宜准备妥当,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亲朋参加婚礼,以发喜帖为主,电话沟通为辅,尽量做到每个需要通知的人都通知到位,并做好详细的反馈记录。

3、举行婚礼;婚礼一般分为中式和西式两种,较为通用的婚礼过程一般分为三个过程。

(1)、婚礼前一天确认;在婚礼举行的前一天,双方家人、新人、婚庆人员就就婚礼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沟通,确保婚礼当天不出任何意外。

(2)、婚礼当天的过程;婚礼前准备(5:00~09:00):新郎新娘开始化妆,准备迎亲婚车、小物件、伴郎伴娘准备,婚礼现场准备。抢新娘(9:00~10:00):新郎准备好鲜花、红包,新娘在娘家,藏好新鞋。新郎带领伴郎到新娘门前与伴娘周旋(敲门、盘问、塞红包、挤门)。新娘门打开之后,新郎开始找新鞋,并做出爱的承诺。新郎背新娘出门,放彩带,踩气球,上婚车出发。迎新娘(10:00~11:00):到达新房处,新郎抱新娘进门,放彩带,踩气球。新娘给男方父母敬茶(改口)。婚礼仪式(一般在12:20):当亲朋好友按时到场之后,婚礼司仪进入主持环节。新郎新娘遵照安排,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之下完成礼仪。

提示:如果是中式婚姻需要遵照相关礼节进行拜天地,如果是西式婚礼则需要见证人去按照相关程序互换戒指。婚宴(13:00~14:00):婚宴正式开始,新郎新娘换装开始准备逐桌敬酒。婚礼结束(14:00):宾客逐渐离开,或者有其他的小聚会。

4、新娘回门;新娘回门又叫做“归宁”,是中国传统风俗,一般指新娘婚后三天首次回娘家探亲,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各有不同时间。“三天回门”不仅仅是对于父母情感上的抚慰,也是女儿对于父母吐露心声,感谢养育之恩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变革,把以前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变革为群众自愿性求助,政府无偿性救助,更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对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为了各级政府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区别,救助的难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表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无法讲清家庭住址,这对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救助以后,在通知家属或单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精神病人流浪街头而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愿受助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不得强迫和限制受助人员进入和离开救助管理站。据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狭隘地理解《救助管理办法》,机械地执行救助管理制度,强调街头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服务与己无关,将救助管理工作局限在仅为自愿上门求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过分依赖公安等部门的告知、引导和护送,致使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务出现空白。

第二、救助体系不健全。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救助站采用的方式是由发现机关送精神病医院先进行救治,然后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通过询问、查询、核实,对符合救助管理救治条件的再进行救助。这无疑将精神病人的救助推给了发现机关和精神病院。这样就出现了街头流浪的精神病人只要没人护送,就出现了无人管的局面。

第三、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救助。国家虽然没有颁布明确对流浪无主精神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规,但任何措施和办法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根据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有条件的政府,应成立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一经发现,未鉴定之前进行强制治疗,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正确的工作流程应为:将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区别开来,公安、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公共场所发现流浪的无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卫生局、精神病医院、司法、残联等专家和人员组成的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经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严重不足,阻碍了对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开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于其他病人,他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病人的治疗费、生活费和护理费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而财政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在年初进行划拨。我站2007年救助经费仅6万元,今年4月份接收的一名女性精神病人光治疗费就花了2万多,而且现在仍然在州荣复医院治疗。这样的病人当前我站遇到了3例,其中2人在继续住院治疗。

要彻底解决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真正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救助工作要贵在创“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要把创新思维贯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救助管理工作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办法,满足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才能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救助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自愿,并不就是等客上门。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救助站,必然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如果救助站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街上流浪乞讨人员现象依旧,蓬头垢面、疯疯癫癫的流浪精神病人还在日趋增多,那么这种救助管理工作,不仅党委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倡导积极主动上街宣传,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但决不能强迫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能实行完全自愿,这几类人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们的救助就不能适用自愿的原则。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体系。政府可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见,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化。对无主的精神病人应该明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尽快制定流浪无主精神病人的管理办法。由于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数量大,涉及部门较多,80年代初的那种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公安部门收容管理武疯子、政治疯子、花疯子;民政部门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的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这一社会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120、定点医院、救助管理站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医务人员、民警、城管执法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志愿者、市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使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从入院、查询查证、出院、经费结算、返家安置等项工作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使无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终沿着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开展。

第五、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切实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于外地涌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国家没有专项拨款,救治费用无法落实,按一个疗程计算需要花费6000元。因此,应将救助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经费纳入救助的总盘子,当地政府财政也给予支持。救助经费和救助业务经费应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这样才更有利于救助工作的开展。目前采用的办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个基数统一下拨业务经费,这笔经费不仅包括救助人员的生活费,还包含救助人员返乡的车船费、站内治疗费,这种方式制约了救助站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上街主动开展救助,劝导其接受救助成为纸上谈兵,救助的越多,经费开支越大,经费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着的精神病人;另一类是有着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机关发现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护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对有着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监护、治疗,家属、单位拒绝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门接回。对无着的精神病人,应送精神病医院收治。在收治无主精神病人期间,精神病医院向司法局提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征,由司法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后,精神病医院开始全面康复治疗,治疗经费由财政全额据实负担。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待病人病情稳定,能够查清住址,接送回原籍。无法查清的,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送到福利机构或当地敬老院按“三无”对象进行安置,同时为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所有虐待、歧视、遗弃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对确实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庭,当地政府可以适当给予救济,享受农村医疗救济。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八、转变观念、提高意识,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关心从事救助工作的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救助站的职工,上街搞救助宣传服务,零距离的接触街头衣着污秽、可能带有很多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倾向,工作条件很艰苦,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救助工作者,妥善解决他们在开展救助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要保障他们在执行公务时的生命安全,还要解决好他们的卫生保健补贴,确保他们在为社会救助事业建功立业时,流汗不流泪,舍力不舍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断引进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机制,才能将新形式下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才可能做到救助工作与时俱进。

法律只对有传染疾病或其他对婚姻有影响的疾病不能结婚,但也不是禁止。对自己生活不能料理的智障民政是不会核准的,因为双方无法承担婚约的责任,对轻度有有生存能力的民政会核准,但是计生部门会在婚检时候要求绝育,因为这样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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