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卖房,男方不可以自己卖掉房子。
夫妻买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
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所以,卖房时男方不可以自己卖掉房子。
即使房产证上面,是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买卖合同才可以生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 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房屋赠与本身婚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赠与时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单方面的赠与问题了。房屋赠与在正常情况下,一旦进行产权变更,就不能随意撤销。但以下两种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婚后送给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房子能要回来吗?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权要回房产,因为配偶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案例回放:
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业有成。但随后有一天妻子小张发现丈夫小王偷偷给公司女秘书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愤怒不已的小张要求返还房产,但最终因协商不成上诉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忽略以下几点:
1)丈夫所用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处置财产权利,但丈夫处置财产时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另外,《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显违反了这一点,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产!
二、协议离婚后房产易主,但赠与方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涉及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产权变更的,赠与不得擅自撤销。
案例回放:
钱某是一家企业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顾年幼孩子。但是因钱某有家暴倾向,遂没多久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孩子随王某生活,钱某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并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赠与王某,作为其对王某的补偿。但不久,钱某辩称自己是为了离婚才将房子赠与王某,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钱某和王某离婚协议经平等协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钱某的赠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销。
三、婚后进行房屋赠与,应该注意什么?
婚后房屋赠与,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注意:
1赠与需征得配偶同意,建议签署同意声明。
2对于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赠与,即使签订赠与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两种条件除外: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标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此类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法律主观:
夫妻财产赠与他人房产能收回。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送女朋友房子可不可以收回,需要分以下情况:1、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2、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3、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4、如果男方买房时,直接将房屋产权落户在女方名下,后期由于感情破裂,分手后,房子的权属属于女方,男方也是无权要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出钱买房,父母一般是不能收回的,因为这属于赠与行为,房子所有权属于子女,除非具备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的能不能撤回赠与,收回房产。
1、父母给孩子买房如果还没有进行登记能收回;
2、父母给孩子买房如果已经登记了就不能收回。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证明方法有:
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的一方。
3、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不能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房屋面积要写出来
我们应该确认好装修合同里写的面积和实际面积是否相符,是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的(实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避免被坑
二、付款模式要写出来
装修合同上应该写清楚是分几次支付,分什么节点付,比如开工付30%,瓦工验收付款30%,木工验收付款30%,收/住一年后付款10%注意:不要一次性付款!!
三、违约金额要写出来
签装修合同前一定看清楚违约金是多少,不要等到中途后悔了被坑违约金,这个就不好处理了
四、监理/质检到场时间、次数要写出来
如果你选择的装修公司有包含质检服务的话,监理和质检人员应该写清楚到场时间,正常是隔两三天到场一次。
五、装修总金额要写出来
总金额要用大小写写清楚,还有各项目的对于价格,例如吊顶、地砖、水电等项目价格
六、装修保修、售后内容要写清出来
装修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保修时间,保修哪些内容,例如水电保修多久,整体保修多久,坏了多久可以上门维修
七、装修合同附件要写出来
例如:装修图纸、材料单、报价单等等都是属于合同附件,这些都需要核对清楚后才双方签字盖章
八、含几张图纸要写出来
正常是没有提供任何设计图纸,如果施工方提供设计,应该先确认好设计包含哪些服务内容
九、施工的位置要写出来
如果是新楼盘的业主真的要注意,有一些实际房间可能跟房产证信息不统一,一定要核对清楚
十、装修增项要写出来
一些装修公司会有恶意增项来赚业主钱的习惯,所以装修合同上要写清楚,如果有增项应该怎么收费,最好增项不要超过总费用的5%
十一、工人安全责任要写出来
装修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不可控的意外,工人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受伤或者把业主财产损坏要在装修合同里面写清楚谁负
十二、装修杂费要写出来
例如:装修过程中的垃圾处理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等等,哪些收、哪些不收应该说清楚
十三、物业损失要写出来
如果装修过程中因为装修公司造成物业管理处的装修押金没有办法收回,我们的损失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一定要写在合同里面
十四、装修周期要写出来
在装修合同上一定要写清楚装修周期,具体到哪一天完成,还应该注明装修周期是包含主材安装时间,还是只包括基础施工时间
十五、违约责任要写出来
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关的赔偿金额要写清楚,如果结款时间延后违约、工程完工时间延后要提前交代沟通清楚
例如:施工方故意拖延工期应如何处理,如何赔偿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x0d\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x0d\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x0d\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x0d\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x0d\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x0d\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x0d\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x0d\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x0d\(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x0d\(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x0d\(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x0d\(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x0d\(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x0d\(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x0d\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x0d\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x0d\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x0d\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x0d\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x0d\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x0d\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x0d\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x0d\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x0d\(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x0d\(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x0d\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x0d\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x0d\(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x0d\(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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