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东乡办结婚有哪些酒店

抚州东乡办结婚有哪些酒店,第1张

抚州市东乡区半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乡半山国际大酒店。

1、抚州市东乡区半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大田村王井小组,经营范围包括住宿、餐饮服务,承接会议服务。

3、东乡半山国际酒店位于龙山北道状元路1号,是由江西省东乡县政府批准,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投资3亿元建设的含客房、餐饮、娱乐、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高档大酒店,亦是东乡县第一家五星级标准的酒店。

云南普遍地区气候都很好,只是个别地方有点炎热,半山区相对而言属于亚热节季风气候,那么就得因地制宜种点适宜气候生长的农作物。

我的家乡就属于云南农村山区,山地比较多,以以往种植的果木,农作物的经验,我认为可以种植一些经济实惠又有销量的东西,建议种植如下:

果树类

果树可以种板栗,桃子,李子,杏子,梨树,樱桃,核桃,金丝小枣,杨梅等树木,这些都是云南农村普遍种植较多的树木。

根据近几年的行情来看,普通的水果卖不上价,种植户多特点,就要更新栽种一些本地方稀少,又适宜气候,需求量大的产品来替代。

如猕猴桃,香椿,木浆子,花椒,百香果等水果。这些果木产品价位在每斤十元以上,需要专业技术栽培,销量好,价位高,所以都比较划算种。

农作物

农作物春季可以种植玉米,花生,黄豆,芝麻,红薯和各种瓜类,冬季可以种植油菜,小麦,蚕豆,豌豆等抗寒作物。

山地缺水灌溉,种植蔬菜肯定不行,所以还可以种植具有经济价值的烤烟,种植烤烟是帮助农村人致富脱贫最好的农作物,如果勤快一点,舍得出力,一年苦个几万元不成问题。

药材类

药材可以种白芨,三七,金银花,黄精,重楼,杜仲,天麻等,但种植这些要有专业技术,而且象天麻,重楼这类植物属于喜阴植物,必须在阴暗潮湿的地方种,成本太大,有点不靠谱。

养殖类

养殖可以养土鸡,和火鸭,鹅混养,也可实行果木套养,除以上养殖,我觉得养殖竹鼠,山鸡销量也不错。

如果山地不大,就少养精养,种植就种销量紧俏的农作物。总之,无论种什么,养什么,都要因地制宜,要有好的销路,做把稳事,充分利用好土地,才不会亏本。

小丫为你解答,欢迎关注点赞,图文原创。

云南大部分属于高原季风气候,地形多以山地高原为主,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说法。半山区气候相对干旱,适合种植玉米、小麦、红薯。养殖的话可以养高山羊,牦牛。因为你说只有一点山地,行不成规模,只能以口粮为主。

感谢头条

在云南的山区坡地上,可选择几种便于管理的经济树林,比如,核桃,银杏,花椒树等。核桃和花椒树都是,适应性强和根系健壮的树种,过不了几年就可以收获很高的经济价值。很适合山区种植。

银杏树种植,能比以上两种树投资略大些,需要适当施肥锄草,结果期也需6年左右,但是银杏经济价值很高,它的果和叶都是名贵药材,也能给种植户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也可以在山坡上创建农场养殖,发展高山生态管理模式,比如,养羊,养猪等。这些都是创业致富好项目。

谢谢邀请,我就是云南农村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可以给你一些建议,就云南来说,山地居多,而且气候比较可以,最大的问题就是缺水,在灌溉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满足,能够种的东西,也比较多,但是最根本一点,不需要随时浇水,也就是能够有较好的耐旱能力!

烤烟,烤烟也是云南的主要经济作物,在山区也深受农村人的欢迎,只不过价格这几年虽然高,但是卖的途径比较单一,交通不便的地方,这也是一个比较辛苦的活!

油菜,油菜作为同时是旅游的作物,如今在云南也是遍地开花,对气候或者地形条件要求不是很高,就像我们说的,只要种下去,一般都会有收入!是个平地,除了观光的同时,也能够给农民带来一定的收益!

玉米,小麦!这就是很常见的了,种这些的目的不是为了卖粮食,而是为了喂猪,种养结合。养猪必须要有玉米,不然成本会高很多,所以这一方面就是为了养猪!

养殖的话,如果规模小。就在家里养猪吧,如果规模大,可以在山上养山羊,养土猪,养黄牛,也是不错的选择,毕竟现在农村这些地方,山高草也很深,养起来成本就比较低,而关键的是,看销路,有没有好的销路,也就是决定赚钱不赚钱的根本,作为一个本土的云南农村人,我觉得跟外省还是差距太大,只有自己不断的去摸索。

另外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那些事,大家都可以关注农村那些事,邀请我回答哦,谢谢!

谢谢邀请,云南山地多,好多地方都缺水,交通不便,人家说的山高坡陡,无法机械操作

我2017年回到家乡曲靖开始搞农业,我们搞土地流转,基本走遍了曲靖各个县,乡镇,好的地大都在坝子里,山区大部分种树比较现实一些,比如苹果,李子,桃子等,气候不同,种植的也不一样

在会泽,大家开始搞野菜种植,叫刺脑包,一种药食两用的食材,生长环境不挑剔,尤其喜欢坡道和山沟沟,抗旱,不易生病,现在价格也很好

据了解,那边准备规模化发展,目前已经种植了好多了

感兴趣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私信我回复123#云南#

云南的气候很适合种中草药,云南属于温带高原气候,半山区适应种高原气候的中草药。中药是中国历史文化瑰宝,具有它独到的医疗价值,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谢谢邀清,在云南半山区农村有山地可种的东西很多,但要根据地理环境和方便运输方面以及产生经济价值最大化等方面考虑。另外还要土壤、水源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我个人觉得1如果地势太陡可考虑种植果树或矮型观赏树。因为果树成片种植可产生较大经济价值。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矮型观赏树的需求会越来越多,但是对水源要求很高。2如果地势较平缓,土壤较多可考虑种植土豆等耐旱农作物。土豆在云南产量本来就高,如果能大规模种植也能产生较高的经济价值。以上只是个人看法,望大家评论关注。谢谢

在我们师宗五龙,因地制宜,坡地种杉木树,平地种干果,留下部份肥地种玉米,旱稻,生姜等。

可以种一些适应当地气候的果树,树下面养鸡,鸭,鹅,如果有水源的话还可以养鱼,可以垂钓。形成一个产业链。做一些宣传,吸引当地及周边的人来游玩。发展一些亲子采摘之类的项目,来到你的农庄很有意义。白天玩累了,可以在你们的农庄吃饭,餐桌上吃的特色美食,就是你们自己种的和养的。多么美妙的事呀。这种方式应该在全国还是比较多的。可以到处去借鉴一下。如果是整个产业链下来的话,人手要很多。投资也大喽。资金不足也可以慢慢来,反正地都是你自己的。突然感觉男生比较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忙自己的事情。女生通常是,做事做到一半,又是怀孕又是带小孩的。等你隔个三五年回来,原来的职位,当初想发展的项目,早已烟消云散了。喔,不对,现在开放二胎,后面还有老二,还要三五年。没事,男人发展好了,女生在家管账,做全职太太好了。

在云南半山区有一点山地,该种点什么或者养点什么?

在农村山区,可以种的东西很多呀,那就要看你的出发点是什么?是以养生,健康为主,还是解决你的一日三餐为目标?我想如果是以养生健康的心态去利用这片山地,那么可以用一部分种些花花草草,以作观赏,让人看着心情愉悦,都说云南一年四季如春,多么好的自然气候条件,如果能种上自己喜欢的各种颜色的花花草草,那也是一件很美很美的事情,让你沉浸在花的海洋中去劳作,有了好的环境,好的空气,心情自然就好,身体心态健康,一切自然都会好起来的。

再用剩下的一部分,种植自己喜欢的瓜果,蔬菜,既绿色又环保,自己种植不用喷洒农药,还有农家肥可利用,这样种植出来的瓜果,蔬菜,全是有机蔬菜,吃起来口感更好,更放心吧,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大有好处。

农村土地在半山区,也可以养一些牛,羊,很多的家畜。看自己喜欢什么动物,就养什么,如果是养山羊,那也是一种经济收入,现在农村散养的山羊在市面上,饭店都很受欢迎,在我们这里每年冬季都是比较畅销的,山羊的价格也很高,城里面的人早早的就来预订,根本不愁销售。

如果你有条件可以利用,你自己种的花花草草,水果蔬菜来办一家乡村农家乐,那也是一份收入,这样的话,既能每天看着花花草草,闻着花的香味,在地里面一边劳作,一边放羊,心情岂不是特别好。

所以农村山区的土地,只要你想要去利用它,那么它会给予你所付出的努力,百倍千倍的丰厚回报,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想要利用它用心去做,都不算晚。

该村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13953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5375万元,占总收入的3852%;畜牧业收入3983万元,占总收入的2854%(其中,年内出栏肉猪581头、牛2头);林业收入33万元;第二、三产业收入1067万元,占总收入的764%;工资性收入2844万元,占总收入的2038%。农民人均纯收入3200元,农民收入以种植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2785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75人,在省内务工63人,到省外务工12人。

外面霓虹璀璨

却抵不过家乡的一盏灯

外面南腔北调

却抵不过家乡一句方言

无论你行多远

家与根,它都在等你归来!

从踏上旅途的那天起

走的每一步,都在远离

越往前,家的味道仿佛渐行渐远

辗转世界后才发现

走得出世界的圈,走不出故乡的圆

世界那么大 回来才是家

你回家的理由都在这里

父母已年迈,尽孝要趁早

俗话说“父母在不远游”,在现在的年代,这句话就像古老的传说,农村,甚至城市,年迈的父母独守在一个叫“家”的地方,默默盼着子女归来,一年一见。在远方打拼的子女心中又何尝不想在父母身边尽孝,给父母一个安逸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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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终归根,有房才有家

中国人素来有荣归故里,落叶归根的思想,是一种在骨子里的乡愁,是一种在血脉里的依恋。中国人,就像候鸟一般,岁末大包小包回到老家,年初又大包小包回到工作地。这般车马劳顿不就是因为身体里那股血浓于水的亲情吗。

团聚亲情,自由呼吸

有谁能忘记故乡的月、故乡的人呢回故乡与三亲四戚团聚,与亲朋好友玩乐,其实也是一种人生享受。生活更惬意! 天还是故乡的蓝,人还是故乡的亲!离开这么久,开始想念故乡的天空蓝,想念故乡的儿时伴!

一线城市 房价 太高

一线城市的高房价实在令人望而生畏。就算我们拼尽全力打拼,落差仍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拉大。一线城市的房价与我们每月微薄的收入显然不成比例,“杯水车薪”成为回家置业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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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m阔尺阳台设计,冬季里,温暖阳光扑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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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 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计1名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夫妇一方户口不在家庭所在地的;

  (二)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籍学生户口已迁出的;

  (四)户口虽已迁出但实际仍在原家庭生活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

  (五)家庭户口成员已超婚龄的;

  (六)独生子女家庭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另有住房的家庭成员;

  (二)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但配偶方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标准;

  (三)父母已随一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享受了宅基地,又随另一个子女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宅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注明四邻界址并测量绘制用地现状图;

  (三)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

  (四)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经审批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住宅建设竣工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属地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意见;

  (八)宅基地申请人在收到《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验收意见》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宅基地,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方案以及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

  (二)对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用地位置和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十日无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取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复,以及发改立项和规划选址及许可批准;

  (四)集体经济组织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逐级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经审批批准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由批准部门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住宅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户个人,但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对原无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已腾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方可领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后,原村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整理复垦或者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用地需征收为国有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供地。

  第三章 权属登记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负责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农村住宅建设相关验收意见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颁发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超标准住宅处理等情形依法发生使用权人变更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新使用权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公告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手续: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上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时,将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计划一并上报,并附本年度宅基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各乡(镇)分户使用台帐;

  (二)市人民政府在省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内,结合各县(市)区用地计划,单列下达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具体对各乡(镇)再行分解下达;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连同相关审批要件及乡(镇)拟建房总户数和面积,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专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未申报并实施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专项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中央和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确保农村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七条 凡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根据规划可以在原地增加宅基地翻扩建或者翻建楼房,一律不予批准易地新建。

  易地新建涉及他人承包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当事人协商调整或者补偿;协商不成,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变更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因实施城乡规划等原因,确需跨集体经济组织建住宅,应当在政府指导下,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调整或者补偿,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一户多宅”、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等,应当腾退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已拥有宅基地农户,同意将原宅基地腾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调整、拆迁住宅时,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统一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宅基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对一户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宅基地仍属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两年内未腾退或者处理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两年内未腾退或者处理原宅基地;

  (三)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情况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原住宅或者不再符合使用宅基地法定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处理宅基地,应当在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住宅所有权人的地上建筑物依法予以补偿并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 凡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建设规划更新、改造旧宅、置换调整、腾退或者处理等途径,逐步退出多占土地。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上住宅依法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耕作层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不按批准四至界线且超出规定面积标准建房;当事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宅基地,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等违法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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