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结婚证以后男方这边土地被征收了,赔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办了结婚证以后男方这边土地被征收了,赔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第1张

您好,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认定标准也不一定。通常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据家里面户口本上登记的人数来计算的,如果政府统计的有女方,则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女方没有所在地的常住户籍,不在政府统计的人员里面,则土地补偿费属于男方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征地补偿款配偶有权力分割,但是必须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之后才有权利进行分割,此时征地补偿款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因此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取得,也有权利进行分割,无需和对方协商。

一、征地补偿款配偶有权力分割吗

      征地补偿款配偶有权力分割,但是必须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之后才有权利进行分割,如果说婚后取得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经过对方同意,如果是婚前取得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征地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对农民自有土地的一种赔偿,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农村夫妻离婚,不能分割这笔财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民耕种的责任田被征用,是对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从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明显专属性。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同样,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与复原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相近,因而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可鉴。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征收土地所获得的补偿款项是否有权利分割,应当是根据其所获得的具体时间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夫妻已经结婚,此时获得的征地补偿款项,应当是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即使配偶有权利分割,但是也是需要和对方协商的。

合肥包河区拆迁公告日期以后领取结婚证可以分到平方。分房子不是按照结婚证来分的,而是按照家庭的人口来分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拆迁与年龄没关系,只与房产证和户口有关系。

拆迁赔偿的性质不同,赔偿方式也不同,有的是按几个户口本赔偿,有的是按照户口上有几个人来赔偿。具体如下:

1、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依据该法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与有几个户口不直接相关,但对于实际居住人属于住房屋困难户和无房户,在房屋征收中可以依据各地政府的政策申请廉租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决征收安置。

2、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 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3、对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出嫁子女可以享受 征地 的补偿。“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 征地补偿 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 集体土地 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 宅基地 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 、 离婚 、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出嫁女仍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该出嫁女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平等享有分配权,就有权利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补偿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补偿款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主观:

女儿嫁出去户口没迁,能享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决定了农村 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 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41503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30
下一篇2023-11-3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